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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122破產人之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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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復主席、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債權人之詢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22 條規定,破產人應親自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復主席、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債權人之詢問,不得無故缺席或拒絕回答。

Q · 破產人可以不去債權人會議,叫律師代替出席嗎?

不行,破產人須本人出席並親自答覆詢問

依破產法第 122 條,破產人應親自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復主席、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債權人之詢問。律師可陪同協助,但不能代替破產人本人到場答覆。無正當理由不出席或拒絕答覆,可能構成過怠破產罪(破產法第 152 條),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影響法院對其誠信的整體評價。

白話解讀

走到破產這一步,很多人以為「我都已經破產了,還能拿我怎樣」。錯。破產不是讓你消失,是把你變成「必須交代清楚」的人。這條規定破產人必須親自出席債權人會議,而且不只是坐在那裡,是要回答問題:主席問、破產管理人問、監查人問、債權人問,每一個人都有資格盯著你問你的財產去哪了、為什麼欠錢、有沒有藏東西。不出席,不是「我心情不好不想去」就能逃過的。法律設計這條的本質是:你既然要靠破產程序免除部分債務,就得交出資訊主導權。沉默不是選項,遺忘也不是。每一個問題你都得回答,回答錯了還可能扯出更大的麻煩。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22 條規定破產人之出席義務,要求被宣告破產之人必須親自出席債權人會議,並就主席、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及債權人之詢問據實答覆,藉此確保破產程序中財產與債務資訊充分揭露,維護債權人公平受償的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人可以請律師代為出席嗎?

不行。破產法第 122 條規定破產人應親自出席並答覆詢問,律師可陪同協助但不能取代本人到場。如有重病、人在國外等正當理由,須於會議前向法院聲請改期或委任代理,事後補理由通常不被接受。

Q2在會議上被問到我也不知道答案的問題怎麼辦?

誠實說不清楚並請求會後書面補陳,破產管理人通常會准許。最糟的是隨口編答案,因為會議答覆會被記錄,事後被推翻時可能陷入破產法第 154 條詐欺破產罪風險。寧可承認資訊空白,也不要為了面子隨口答覆。

Q3如果我堅持不出席會發生什麼?

法院可拘提你到場(準用民事訴訟法)。無正當理由不出席或拒絕答覆,可能構成破產法第 152 條過怠破產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讓法官對你的整體誠信留下極差印象,後續免責裁定也會大打折扣。

Q4破產法 122 條是什麼?

規定破產人必須親自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覆主席、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債權人的詢問,是破產程序資訊揭露的核心義務。

Q5債權人會議是什麼?

破產程序中由全體債權人組成、議決破產財團處理與分配事項的會議,破產人須到場接受詢問。

Q6什麼叫破產人的答覆義務?

破產人對會議上關於財產、債務、金流去向的詢問須據實回答,不得拒絕或虛偽陳述。

Q7破產人出席義務跟答覆詢問義務(§89)差在哪?

§89 是程序中對破產管理人的一般答覆義務,§122 專指在債權人會議上的出席與答覆,場域與對象不同。

Q8破產人收到債權人會議通知怎麼準備?

標記日期不缺席 → 會議前 7-14 天找律師逐筆檢視財產說明與金流 → 備齊憑證 → 本人出席答覆。

Q9破產人不知道答案時該怎麼回答?

誠實說不清楚並請求會後書面補陳,切勿隨口編造以免觸犯詐欺破產罪。

Q10破產人無法出席要怎麼辦?

會議前向法院聲請改期或委任代理,並附重病、在國外等正當理由證明,事後補通常不被接受。

Q11債權人想質問破產人該怎麼準備?

會議前向破產管理人請求財產清冊副本,帶問題清單到場,比現場才想問題有效十倍。

Q12破產人不出席 vs 出席但拒答,後果差在哪?

兩者都可能構成過怠破產罪(§152);不出席還可遭拘提,拒答則直接被記入會議紀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法律效果
出席並據實答覆履行義務,有利後續免責評價
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得遭法院拘提,可能構成過怠破產罪(§152,1 年以下)
出席但拒絕答覆同屬過怠破產罪風險(§152)
出席但虛偽陳述詐欺破產罪風險(§154,5 年以下)

法律效果

出席並據實答覆
履行義務,有利後續免責評價
無正當理由不出席
得遭法院拘提,可能構成過怠破產罪(§152,1 年以下)
出席但拒絕答覆
同屬過怠破產罪風險(§152)
出席但虛偽陳述
詐欺破產罪風險(§154,5 年以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破産法第40条(破産者等の説明義務)
中國企业破产法第15条(债务人有关人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询问)
德國InsO § 97(Auskunfts- und Mitwirkungspflichten des Schuldners)
美國11 U.S.C. § 343(Examination of the debtor)+ § 341(Meeting of credito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破產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復主席、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債權人之詢問。

(0240621 制定)

破產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復主席、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債權人之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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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22 條規定:「破產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復主席、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債權人之詢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