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16 條(會議之召集)
快速跳轉
法院因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16 條規定,債權人會議由法院因破產管理人、監查人聲請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不得自行發起會議。
Q · 債權人可以自己召集債權人會議嗎?
不行,召集權專屬法院
依破產法第 116 條,債權人會議只能由法院召集,發動方式有兩種:一是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向法院聲請,二是法院依職權主動召集。債權人不能自行揪人開會,想推動議題必須透過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向法院聲請,或書面向法院陳情請其依職權召集。未經法院召集的會議,決議在法律上無拘束全體債權人的效力。
深度解讀
債權人會議不是想開就能開的。破產法第 116 條把這個召集權牢牢握在法院手上:只有法院可以發動,啟動的方式有兩種,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去聲請,或法院自己依職權主動召集。為什麼要設這道關卡?因為破產程序裡,債權人是一群利益衝突的人。有人想趕快拿錢、有人想等公司重整、有人想搶在別人前面。如果任何一個債權人都能召集會議,整個程序會被搞成菜市場。法院當主辦方,是為了確保會議是「合法的會議」,會議的決議才有拘束所有債權人的效力。如果你是債權人想推動什麼議題,你不能自己發傳單揪人開會,你要做的是去聯絡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讓他們向法院聲請。搞錯這個流程,你開的會在法律上等於沒開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