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116 條(會議之召集)

法院因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16 條規定,債權人會議由法院因破產管理人、監查人聲請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不得自行發起會議。

Q · 債權人可以自己召集債權人會議嗎?

依破產法第 116 條,債權人會議只能由法院召集,發動方式有兩種:一是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向法院聲請,二是法院依職權主動召集。債權人不能自行揪人開會,想推動議題必須透過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向法院聲請,或書面向法院陳情請其依職權召集。未經法院召集的會議,決議在法律上無拘束全體債權人的效力。

白話解讀

債權人會議不是想開就能開的。破產法第 116 條把這個召集權牢牢握在法院手上:只有法院可以發動,啟動的方式有兩種,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去聲請,或法院自己依職權主動召集。為什麼要設這道關卡?因為破產程序裡,債權人是一群利益衝突的人。有人想趕快拿錢、有人想等公司重整、有人想搶在別人前面。如果任何一個債權人都能召集會議,整個程序會被搞成菜市場。法院當主辦方,是為了確保會議是「合法的會議」,會議的決議才有拘束所有債權人的效力。如果你是債權人想推動什麼議題,你不能自己發傳單揪人開會,你要做的是去聯絡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讓他們向法院聲請。搞錯這個流程,你開的會在法律上等於沒開過。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16 條為債權人會議的召集權規範,明定債權人會議由法院召集,啟動途徑包含破產管理人聲請、監查人聲請,以及法院依職權主動召集三種。此條將召集權集中於法院,目的在於以司法中立性平衡債權人間的利益衝突,並確保會議決議具備拘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效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債權人可以自己召集債權人會議嗎?

不行。破產法第 116 條把召集權專屬法院,債權人私下開會的決議無拘束全體債權人的效力。

Q2債權人會議由誰召集?

由法院召集,發動方式有破產管理人聲請、監查人聲請、法院依職權三種。

Q3想推動議題但破產管理人不聲請怎麼辦?

可改聯絡監查人聲請,或書面向法院陳情,請法院依職權召集。

Q4沒經法院召集的債權人決議有效嗎?

無效。會議合法性的源頭是法院召集,未經召集的決議不能拘束全體債權人。

Q5法院一定會准聲請召集嗎?

不一定。法院會審查召集必要性,議題瑣碎或頻繁聲請可能被駁回。

Q6監查人可以聲請召集會議嗎?

可以。破產管理人與監查人都是法定聲請人。

Q7聲請召集要寫清楚什麼?

把『不開會會發生什麼具體損害』寫明(時效將屆、財產貶值、調協有期限),准許機率較高。

Q8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何時召集?

依破產宣告後程序進行,由法院依職權或管理人聲請定期日,並依第 118 條公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管理人聲請監查人聲請法院職權
發動主體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法院主動
債權人角色影響者(請管理人代為聲請)影響者(請監查人代為聲請)陳情者(促請法院發動)
法院審查審查必要性,可駁回審查必要性,可駁回法院自為判斷
適用時機管理人發現須全體議決事項監查人認有監督必要程序進行所需或聲請管道失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破産法第 135 条(債権者集会の招集)
🇨🇳 中國企業破產法第 62 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
🇩🇪 德國InsO § 74(Einberufung der Gläubigerversammlung)
🇺🇸 美國11 U.S.C. § 341(Meetings of credito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