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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116會議之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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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因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16 條規定,債權人會議由法院因破產管理人、監查人聲請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不得自行發起會議。

Q · 債權人可以自己召集債權人會議嗎?

不行,召集權專屬法院

依破產法第 116 條,債權人會議只能由法院召集,發動方式有兩種:一是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向法院聲請,二是法院依職權主動召集。債權人不能自行揪人開會,想推動議題必須透過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向法院聲請,或書面向法院陳情請其依職權召集。未經法院召集的會議,決議在法律上無拘束全體債權人的效力。

白話解讀

債權人會議不是想開就能開的。破產法第 116 條把這個召集權牢牢握在法院手上:只有法院可以發動,啟動的方式有兩種,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去聲請,或法院自己依職權主動召集。為什麼要設這道關卡?因為破產程序裡,債權人是一群利益衝突的人。有人想趕快拿錢、有人想等公司重整、有人想搶在別人前面。如果任何一個債權人都能召集會議,整個程序會被搞成菜市場。法院當主辦方,是為了確保會議是「合法的會議」,會議的決議才有拘束所有債權人的效力。如果你是債權人想推動什麼議題,你不能自己發傳單揪人開會,你要做的是去聯絡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讓他們向法院聲請。搞錯這個流程,你開的會在法律上等於沒開過。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16 條為債權人會議的召集權規範,明定債權人會議由法院召集,啟動途徑包含破產管理人聲請、監查人聲請,以及法院依職權主動召集三種。此條將召集權集中於法院,目的在於以司法中立性平衡債權人間的利益衝突,並確保會議決議具備拘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效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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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債權人可以自己召集債權人會議嗎?

不行。破產法第 116 條把召集權專屬法院,債權人私下開會的決議無拘束全體債權人的效力,想推動議題需透過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向法院聲請,或書面陳情請法院依職權召集。

Q2債權人會議由誰召集?

由法院召集,發動方式有破產管理人聲請、監查人聲請、法院依職權三種。

Q3沒經法院召集的債權人決議有效嗎?

無效。會議合法性的源頭是法院召集,未經召集程序的決議不能拘束全體債權人。

Q4債權人會議是什麼?

破產程序中由全體破產債權人組成、就法定事項議決的法定會議,決議須經法院召集才有拘束力。

Q5破產法第 116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債權人會議的召集權專屬法院,由破產管理人、監查人聲請或法院依職權召集。

Q6破產管理人和監查人差在哪?

管理人負責管理處分破產財團、執行程序;監查人由債權人會議選任,負責監督管理人。兩者都是召集的法定聲請人。

Q7什麼是依職權召集?

法院不待當事人聲請,基於程序進行需要主動召集債權人會議,是聲請管道失靈時的補位機制。

Q8債權人會議怎麼召集?

由法院發動,路徑為管理人或監查人具狀聲請,或法院依職權;經法院審查必要性後定期日並公告。

Q9債權人想開會要找誰?

找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請其向法院聲請,債權人本身無召集權。

Q10聲請召集要寫什麼才會准?

載明召集必要性與不開會的具體損害(時效將屆、財產貶值、調協有期限),空泛說『需要討論』幾乎不准。

Q11管理人不配合召集怎麼辦?

改請監查人聲請,或書面向法院陳情並副本給監查人,請法院依職權召集。

Q12債權人會議 vs 公司股東會差在哪?

股東會由公司自行召集屬團體自治;債權人會議召集權專屬法院,是司法主持的程序,債權人不能自行發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管理人聲請監查人聲請法院職權
發動主體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法院主動
債權人角色影響者(請管理人代為聲請)影響者(請監查人代為聲請)陳情者(促請法院發動)
法院審查審查必要性,可駁回審查必要性,可駁回法院自為判斷
適用時機管理人發現須全體議決事項監查人認有監督必要程序進行所需或聲請管道失靈

管理人聲請

發動主體
破產管理人
債權人角色
影響者(請管理人代為聲請)
法院審查
審查必要性,可駁回
適用時機
管理人發現須全體議決事項

監查人聲請

發動主體
監查人
債權人角色
影響者(請監查人代為聲請)
法院審查
審查必要性,可駁回
適用時機
監查人認有監督必要

法院職權

發動主體
法院主動
債權人角色
陳情者(促請法院發動)
法院審查
法院自為判斷
適用時機
程序進行所需或聲請管道失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破産法第 135 条(債権者集会の招集)
中國企業破產法第 62 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
德國InsO § 74(Einberufung der Gläubigerversammlung)
美國11 U.S.C. § 341(Meetings of credito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法院因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

(0240621 制定)

法院因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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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16 條規定:「法院因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