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16 條(會議之召集)
法院因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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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16 條規定,債權人會議由法院因破產管理人、監查人聲請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不得自行發起會議。
Q · 債權人可以自己召集債權人會議嗎?
依破產法第 116 條,債權人會議只能由法院召集,發動方式有兩種:一是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向法院聲請,二是法院依職權主動召集。債權人不能自行揪人開會,想推動議題必須透過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向法院聲請,或書面向法院陳情請其依職權召集。未經法院召集的會議,決議在法律上無拘束全體債權人的效力。
白話解讀
債權人會議不是想開就能開的。破產法第 116 條把這個召集權牢牢握在法院手上:只有法院可以發動,啟動的方式有兩種,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去聲請,或法院自己依職權主動召集。為什麼要設這道關卡?因為破產程序裡,債權人是一群利益衝突的人。有人想趕快拿錢、有人想等公司重整、有人想搶在別人前面。如果任何一個債權人都能召集會議,整個程序會被搞成菜市場。法院當主辦方,是為了確保會議是「合法的會議」,會議的決議才有拘束所有債權人的效力。如果你是債權人想推動什麼議題,你不能自己發傳單揪人開會,你要做的是去聯絡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讓他們向法院聲請。搞錯這個流程,你開的會在法律上等於沒開過。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16 條為債權人會議的召集權規範,明定債權人會議由法院召集,啟動途徑包含破產管理人聲請、監查人聲請,以及法院依職權主動召集三種。此條將召集權集中於法院,目的在於以司法中立性平衡債權人間的利益衝突,並確保會議決議具備拘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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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債權人可以自己召集債權人會議嗎?▾
不行。破產法第 116 條把召集權專屬法院,債權人私下開會的決議無拘束全體債權人的效力,想推動議題需透過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向法院聲請,或書面陳情請法院依職權召集。
Q2債權人會議由誰召集?▾
由法院召集,發動方式有破產管理人聲請、監查人聲請、法院依職權三種。
Q3沒經法院召集的債權人決議有效嗎?▾
無效。會議合法性的源頭是法院召集,未經召集程序的決議不能拘束全體債權人。
Q4債權人會議是什麼?▾
破產程序中由全體破產債權人組成、就法定事項議決的法定會議,決議須經法院召集才有拘束力。
Q5破產法第 116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債權人會議的召集權專屬法院,由破產管理人、監查人聲請或法院依職權召集。
Q6破產管理人和監查人差在哪?▾
管理人負責管理處分破產財團、執行程序;監查人由債權人會議選任,負責監督管理人。兩者都是召集的法定聲請人。
Q7什麼是依職權召集?▾
法院不待當事人聲請,基於程序進行需要主動召集債權人會議,是聲請管道失靈時的補位機制。
Q8債權人會議怎麼召集?▾
由法院發動,路徑為管理人或監查人具狀聲請,或法院依職權;經法院審查必要性後定期日並公告。
Q9債權人想開會要找誰?▾
找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請其向法院聲請,債權人本身無召集權。
Q10聲請召集要寫什麼才會准?▾
載明召集必要性與不開會的具體損害(時效將屆、財產貶值、調協有期限),空泛說『需要討論』幾乎不准。
Q11管理人不配合召集怎麼辦?▾
改請監查人聲請,或書面向法院陳情並副本給監查人,請法院依職權召集。
Q12債權人會議 vs 公司股東會差在哪?▾
股東會由公司自行召集屬團體自治;債權人會議召集權專屬法院,是司法主持的程序,債權人不能自行發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管理人聲請 | 監查人聲請 | 法院職權 |
|---|---|---|---|
| 發動主體 | 破產管理人 | 監查人 | 法院主動 |
| 債權人角色 | 影響者(請管理人代為聲請) | 影響者(請監查人代為聲請) | 陳情者(促請法院發動) |
| 法院審查 | 審查必要性,可駁回 | 審查必要性,可駁回 | 法院自為判斷 |
| 適用時機 | 管理人發現須全體議決事項 | 監查人認有監督必要 | 程序進行所需或聲請管道失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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