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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116 條(會議之召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因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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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skstar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債權人會議召集期限】破產之債權人會議,法院為破產宣告之日起後,一個月以內(§破64二);和解之債權人會議,在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7日之1個月內(§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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