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16 條(會議之召集)
法院因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16 條規定,債權人會議由法院因破產管理人、監查人聲請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不得自行發起會議。
Q · 債權人可以自己召集債權人會議嗎?
依破產法第 116 條,債權人會議只能由法院召集,發動方式有兩種:一是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向法院聲請,二是法院依職權主動召集。債權人不能自行揪人開會,想推動議題必須透過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向法院聲請,或書面向法院陳情請其依職權召集。未經法院召集的會議,決議在法律上無拘束全體債權人的效力。
白話解讀
債權人會議不是想開就能開的。破產法第 116 條把這個召集權牢牢握在法院手上:只有法院可以發動,啟動的方式有兩種,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去聲請,或法院自己依職權主動召集。為什麼要設這道關卡?因為破產程序裡,債權人是一群利益衝突的人。有人想趕快拿錢、有人想等公司重整、有人想搶在別人前面。如果任何一個債權人都能召集會議,整個程序會被搞成菜市場。法院當主辦方,是為了確保會議是「合法的會議」,會議的決議才有拘束所有債權人的效力。如果你是債權人想推動什麼議題,你不能自己發傳單揪人開會,你要做的是去聯絡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讓他們向法院聲請。搞錯這個流程,你開的會在法律上等於沒開過。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16 條為債權人會議的召集權規範,明定債權人會議由法院召集,啟動途徑包含破產管理人聲請、監查人聲請,以及法院依職權主動召集三種。此條將召集權集中於法院,目的在於以司法中立性平衡債權人間的利益衝突,並確保會議決議具備拘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效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債權人可以自己召集債權人會議嗎?▾
不行。破產法第 116 條把召集權專屬法院,債權人私下開會的決議無拘束全體債權人的效力。
Q2債權人會議由誰召集?▾
由法院召集,發動方式有破產管理人聲請、監查人聲請、法院依職權三種。
Q3想推動議題但破產管理人不聲請怎麼辦?▾
可改聯絡監查人聲請,或書面向法院陳情,請法院依職權召集。
Q4沒經法院召集的債權人決議有效嗎?▾
無效。會議合法性的源頭是法院召集,未經召集的決議不能拘束全體債權人。
Q5法院一定會准聲請召集嗎?▾
不一定。法院會審查召集必要性,議題瑣碎或頻繁聲請可能被駁回。
Q6監查人可以聲請召集會議嗎?▾
可以。破產管理人與監查人都是法定聲請人。
Q7聲請召集要寫清楚什麼?▾
把『不開會會發生什麼具體損害』寫明(時效將屆、財產貶值、調協有期限),准許機率較高。
Q8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何時召集?▾
依破產宣告後程序進行,由法院依職權或管理人聲請定期日,並依第 118 條公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管理人聲請 | 監查人聲請 | 法院職權 |
|---|---|---|---|
| 發動主體 | 破產管理人 | 監查人 | 法院主動 |
| 債權人角色 | 影響者(請管理人代為聲請) | 影響者(請監查人代為聲請) | 陳情者(促請法院發動) |
| 法院審查 | 審查必要性,可駁回 | 審查必要性,可駁回 | 法院自為判斷 |
| 適用時機 | 管理人發現須全體議決事項 | 監查人認有監督必要 | 程序進行所需或聲請管道失靈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