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10 條(取回權之一般法則)
不屬於破產人之財產,其權利人得不依破產程序,由破產管理人取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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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10條規定取回權,不屬於破產人之財產,其權利人得不依破產程序,直接由破產管理人取回。
Q · 東西放在倒閉的公司,破產管理人能拿去拍賣抵債嗎?
依破產法第110條,不屬於破產人的財產,其權利人可以不依破產程序,直接向破產管理人取回。寄修、寄存、寄賣、租賃中的物品,所有權都不屬於破產公司,不會進入破產財團。關鍵在於你必須證明該物的所有權歸屬,並趕在破產管理人變價拍賣前主張,否則物品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後,就只剩對破產財團的價金請求權。
白話解讀
破產公司倒下的那一刻,倉庫裡的每一樣東西都在面臨歸屬的審判。哪些屬於破產人?哪些只是「暫放」在這裡?前者要進入破產財團變賣分配,後者必須還給原本的權利人。這條法律處理的是後者:不屬於破產人的東西,原權利人有「取回權」,可以不必依破產程序,直接向破產管理人要求取回。這條的力量看起來簡單但極其深遠:你寄修在電腦店的筆電,店家突然倒了,那筆電還是你的,破產管理人不能拿去拍賣抵債。你出租給公司的影印機,公司破產了,你可以開單把機器拉回來。你寄賣在精品店的二手包,店家倒了,包還是你的。但「可以取回」是一回事,「能不能取回」是另一回事,這中間隔著一個關鍵:你能不能證明這個東西不屬於破產人。沒有書面證據的人,可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東西被列入破產財團。
法律定性
取回權指就不屬於破產人之財產,其真正權利人得不依破產程序,逕向破產管理人請求返還該物之權利。其本質為基於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返還請求權在破產程序中的特別表現,目的在於將不屬於破產人的財產排除於破產財團之外,與基於擔保物權的別除權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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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110條的取回權是什麼?▾
就不屬於破產人的財產,其權利人可以不依破產程序,直接向破產管理人取回,例如寄修、寄賣、租賃中的物品。
Q2寄修的東西在店家倒閉後拿得回來嗎?▾
可以,物品本來就不屬於店家,依本條有取回權。但要拿得出寄修單、發票等所有權證明,並趕在拍賣前主張。
Q3取回權和別除權差在哪?▾
取回權處理「東西本來就不是破產人的」(所有權問題);別除權處理「東西是破產人的但你有擔保」(擔保物權問題)。
Q4取回權要在什麼時候行使?▾
本條未明定期間,但實務上應在破產財團變價分配前主張,物品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後權利可能消滅。
Q5破產管理人不還東西怎麼辦?▾
可向法院聲明異議或提起確認所有權及返還之訴,由法院判斷物之歸屬。
Q6租賃中的設備承租公司破產,出租人能要回嗎?▾
可以,租賃物所有權屬出租人,依本條行使取回權,附上租賃合約與設備序號書面通知破產管理人。
Q7沒有書面證明還能主張取回權嗎?▾
權利仍存在,但舉證困難。無法證明所有權歸屬時,物品可能被列入破產財團,實務上極難取回。
Q8東西已被破產管理人拍賣了還救得回來嗎?▾
若被善意第三人取得,依民法善意取得規定取回權消滅,只能向破產財團請求等值價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取回權(§110) | 別除權(§108) | 一般破產債權 |
|---|---|---|---|
| 權利性質 | 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返還 | 就擔保物優先受償之擔保物權 | 無擔保之金錢債權 |
| 物之所有權歸屬 | 屬於第三人(非破產人) | 屬於破產人 | 不涉及特定物 |
| 是否依破產程序 | 不依破產程序,直接取回 | 不依破產程序,就擔保物優先受償 | 須依破產程序申報、按比例分配 |
| 典型情境 | 寄修、寄賣、租賃中的物品 | 設備質押、不動產抵押 | 貨款、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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