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10 條(取回權之一般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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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破產人之財產,其權利人得不依破產程序,由破產管理人取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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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10條規定取回權,不屬於破產人之財產,其權利人得不依破產程序,直接由破產管理人取回。
Q · 東西放在倒閉的公司,破產管理人能拿去拍賣抵債嗎?
不能,你有取回權可要回
依破產法第110條,不屬於破產人的財產,其權利人可以不依破產程序,直接向破產管理人取回。寄修、寄存、寄賣、租賃中的物品,所有權都不屬於破產公司,不會進入破產財團。關鍵在於你必須證明該物的所有權歸屬,並趕在破產管理人變價拍賣前主張,否則物品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後,就只剩對破產財團的價金請求權。
深度解讀
破產公司倒下的那一刻,倉庫裡的每一樣東西都在面臨歸屬的審判。哪些屬於破產人?哪些只是「暫放」在這裡?前者要進入破產財團變賣分配,後者必須還給原本的權利人。這條法律處理的是後者:不屬於破產人的東西,原權利人有「取回權」,可以不必依破產程序,直接向破產管理人要求取回。這條的力量看起來簡單但極其深遠:你寄修在電腦店的筆電,店家突然倒了,那筆電還是你的,破產管理人不能拿去拍賣抵債。你出租給公司的影印機,公司破產了,你可以開單把機器拉回來。你寄賣在精品店的二手包,店家倒了,包還是你的。但「可以取回」是一回事,「能不能取回」是另一回事,這中間隔著一個關鍵:你能不能證明這個東西不屬於破產人。沒有書面證據的人,可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東西被列入破產財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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