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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110取回權之一般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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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破產人之財產,其權利人得不依破產程序,由破產管理人取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10條規定取回權,不屬於破產人之財產,其權利人得不依破產程序,直接由破產管理人取回。

Q · 東西放在倒閉的公司,破產管理人能拿去拍賣抵債嗎?

不能,你有取回權可要回

依破產法第110條,不屬於破產人的財產,其權利人可以不依破產程序,直接向破產管理人取回。寄修、寄存、寄賣、租賃中的物品,所有權都不屬於破產公司,不會進入破產財團。關鍵在於你必須證明該物的所有權歸屬,並趕在破產管理人變價拍賣前主張,否則物品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後,就只剩對破產財團的價金請求權。

白話解讀

破產公司倒下的那一刻,倉庫裡的每一樣東西都在面臨歸屬的審判。哪些屬於破產人?哪些只是「暫放」在這裡?前者要進入破產財團變賣分配,後者必須還給原本的權利人。這條法律處理的是後者:不屬於破產人的東西,原權利人有「取回權」,可以不必依破產程序,直接向破產管理人要求取回。這條的力量看起來簡單但極其深遠:你寄修在電腦店的筆電,店家突然倒了,那筆電還是你的,破產管理人不能拿去拍賣抵債。你出租給公司的影印機,公司破產了,你可以開單把機器拉回來。你寄賣在精品店的二手包,店家倒了,包還是你的。但「可以取回」是一回事,「能不能取回」是另一回事,這中間隔著一個關鍵:你能不能證明這個東西不屬於破產人。沒有書面證據的人,可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東西被列入破產財團。

法律定性

取回權指就不屬於破產人之財產,其真正權利人得不依破產程序,逕向破產管理人請求返還該物之權利。其本質為基於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返還請求權在破產程序中的特別表現,目的在於將不屬於破產人的財產排除於破產財團之外,與基於擔保物權的別除權有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寄修的筆電在電腦店倒閉後還拿得回來嗎?

可以,依破產法第110條筆電本來就不屬於電腦店,你有取回權。關鍵是要拿出寄修單、發票、對話紀錄等證明筆電是你的而不是店家存貨,並立即書面主張。取回權必須在筆電被拍賣前主張,拖到拍賣後恐已被善意買受人取得,只能向破產財團請求等值賠償。

Q2公司租賃中的影印機要怎麼拿回來?

依破產法第110條,租賃物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公司破產不改變歸屬,可行使取回權。書面通知破產管理人並附上載明機器序號、所有權保留條款的租賃合約。書面不完整時,破產管理人可能主張無法分辨機器歸屬而將其留在財團一起拍賣,後續救濟相當麻煩。

Q3取回權和別除權差在哪?

取回權處理「東西本來就不是破產人的」,是所有權問題;別除權處理「東西是破產人的但你有擔保權」,是擔保物權問題。設備質押給你作擔保時,設備所有權仍屬破產公司,你有的是別除權而非取回權,搞混會用錯主張。

Q4破產法第110條的取回權是什麼?

就不屬於破產人的財產,權利人可不依破產程序直接向破產管理人取回,是排除第三人財產進入破產財團的制度。

Q5什麼東西可以主張取回權?

寄修、寄存、寄賣、租賃中放在破產公司、所有權仍屬第三人的物品,都可依本條取回。

Q6破產財團是什麼?

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所構成、供債權人分配的集合財產;不屬於破產人的東西不在其中。

Q7破產公司裡的東西怎麼取回?

盤點物品 → 蒐集所有權證明 → 書面通知破產管理人主張取回 → 有爭議時向法院聲明異議或起訴。

Q8怎麼證明東西是我的不是破產人的?

備齊發票、寄修單、租賃合約、寄賣協議、對話紀錄、收據等所有權歸屬文件,越完整越有利。

Q9破產管理人不還東西要怎麼處理?

向法院聲明異議,或提起確認所有權及返還之訴,由法院判定物之歸屬。

Q10取回權要在什麼時間內行使?

本條未明定期間,但須在破產財團變價分配前主張;物品被拍賣予善意第三人後取回權即消滅。

Q11取回權 vs 別除權哪個適用?

看物的所有權:物不屬破產人用取回權(§110),物屬破產人但你有擔保用別除權(§108)。

Q12取回權 vs 一般破產債權差在哪?

取回權直接取回特定物、不參與分配;一般破產債權須申報並按比例受償,常只拿回零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取回權(§110)別除權(§108)一般破產債權
權利性質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返還就擔保物優先受償之擔保物權無擔保之金錢債權
物之所有權歸屬屬於第三人(非破產人)屬於破產人不涉及特定物
是否依破產程序不依破產程序,直接取回不依破產程序,就擔保物優先受償須依破產程序申報、按比例分配
典型情境寄修、寄賣、租賃中的物品設備質押、不動產抵押貨款、借款

取回權(§110)

權利性質
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返還
物之所有權歸屬
屬於第三人(非破產人)
是否依破產程序
不依破產程序,直接取回
典型情境
寄修、寄賣、租賃中的物品

別除權(§108)

權利性質
就擔保物優先受償之擔保物權
物之所有權歸屬
屬於破產人
是否依破產程序
不依破產程序,就擔保物優先受償
典型情境
設備質押、不動產抵押

一般破產債權

權利性質
無擔保之金錢債權
物之所有權歸屬
不涉及特定物
是否依破產程序
須依破產程序申報、按比例分配
典型情境
貨款、借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破産法 第62条(取戻権)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407조(환취권)
中國企业破产法 第38条(取回权)
德國InsO § 47(Aussonderun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24-9 et suivants(revendication / droit de propriété)
美國11 U.S.C. § 541(d)(property not included in bankruptcy esta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不屬於破產人之財產,其權利人得不依破產程序,由破產管理人取回之。

(0240621 制定)

不屬於破產人之財產,其權利人得不依破產程序,由破產管理人取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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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10 條規定:「不屬於破產人之財產,其權利人得不依破產程序,由破產管理人取回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