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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111 條(出賣人之取回權)

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發送,買受人尚未收到,亦未付清全價,而受破產宣告者,出賣人得解除契約,並取回其標的物。但破產管理人得清償全價而請求標的物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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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11 條規定,買受人破產且貨物仍在運送中、未付清全價時,出賣人得解除契約取回標的物,破產管理人得清償全價請求交付。

Q · 貨已經發出去,買家卻破產了,我還能把貨拿回來嗎?

依破產法第 111 條,出賣人已將標的物發送、買受人在收到前受破產宣告且尚未付清全價時,出賣人得解除契約並取回運送中的標的物。但破產管理人得清償全價,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關鍵在「運送中」這個時間窗口:貨一旦送達買受人占有,取回權即消滅,出賣人只能以普通破產債權人身分排隊受償,受償率往往極低。

白話解讀

貨櫃船離港的瞬間,貨還是你的還是買方的?這個問題在台灣的破產法裡有一個非常具體的時間軸:只要貨還在「運送中」,買方還沒收到、也還沒付清全價,這時候買方突然破產,賣方就獲得一個緊急逃生門:可以解除契約,把貨從運送途中拉回來。這條法律存在的理由很實際:如果不給賣方這個權利,買方破產後賣方只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貨送到對方倉庫,然後跟其他普通債權人排隊分配少得可憐的破產財產。但這條也不是讓賣方任性。法律給破產管理人一個反制工具:只要把貨款全數付清,照樣可以要求賣方把貨交付。為什麼?因為這批貨可能對破產財團的後續變現或重整很關鍵(例如它已經承諾轉賣給第三人)。所以這條法律的本質是:貨在運送中的這個短暫時間窗口,雙方都有牌可打,誰先動、誰動得對,誰贏。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11 條規定的出賣人取回權,是指出賣人已發送買賣標的物、買受人在收到前受破產宣告且尚未付清全價時,出賣人得解除契約並取回仍在運送中標的物的權利;破產管理人則得清償全價請求交付,作為對抗手段。其本質是在貨物運送的短暫時間窗口內,賦予未獲清償的出賣人優先於破產財團的自救機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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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樣的「發送」算是已經發送但還沒收到?

實務上以「貨物已脫離賣方占有並交付運送人或已啟運」為標準。例如貨已交給物流公司、貨櫃已上船、貨車已離開賣方倉庫但尚未到買方倉庫,這些都算「在運送中」。海運實務中提單背書轉讓給買方是貨權移轉的關鍵時點,提單一旦背書交付,買方在法律上已「收到」貨權,即使實體貨物還在船上,取回權可能就不適用了。

Q2賣方解約取回貨後,已經付的部分定金或預付款怎麼辦?

依民法第 259 條契約解除回復原狀的規定,賣方應返還已收的價金。但實務上賣方對買方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運費、保險費、行政成本),可以主張抵銷後返還剩餘。解除契約取回貨物的總損益,通常比讓貨送到買方再依破產債權求償好得多,因為破產債權的實際受償率往往只有 5 到 15%。

Q3貨已經發出去,買家卻破產了,我還能把貨拿回來嗎?

能。依破產法第 111 條,出賣人已將標的物發送、買受人在收到前受破產宣告且尚未付清全價時,出賣人得解除契約並取回運送中的標的物。但破產管理人得清償全價請求交付。關鍵在貨物是否仍在運送中,一旦送達買受人占有,取回權即消滅。

Q4破產法第 111 條是什麼?

規範買受人破產時,運送中且未付清全價的貨物,出賣人得解除契約取回標的物的取回權。

Q5出賣人取回權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三要件同時成立:標的物已發送但買受人尚未收到、買受人尚未付清全價、買受人受破產宣告。

Q6什麼叫「運送中」?

標的物已脫離出賣人占有交付運送人、但尚未送達買受人占有的中間狀態,以提單、託運單、交貨紀錄判斷。

Q7取回權和別除權、抵銷權差在哪?

取回權是把不屬於破產財團的特定物拿回;別除權是就擔保物優先受償;抵銷權是債權債務相互沖銷,三者基礎不同。

Q8出賣人取回權怎麼行使?

確認貨物仍在運送中 → 書面通知運送人停止交貨 → 對買受人及破產管理人發解約通知 → 主張取回標的物。

Q9解約取回後已收的價金怎麼算?

依民法第 259 條回復原狀返還,但得就運費、保險費等損害主張抵銷後返還餘額。

Q10要怎麼證明貨物還在運送中?

提單、託運單、報關文件、運送人交貨紀錄,證明貨物已啟運但尚未交付買受人占有。

Q11如果破產管理人不付全價,貨能直接拿回嗎?

管理人未清償全價時,出賣人解約後即得取回運送中標的物,但仍須在貨物送達買受人占有前行使。

Q12出賣人取回權 vs 普通破產債權哪個有利?

取回權能原物拿回貨物,遠優於普通破產債權僅 5-15% 的比例受償,能取回就不要走破產債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維度出賣人取回權(破產法111)普通破產債權
取回標的實體取回運送中的貨物僅就破產財產按比例受償
時間窗口貨物送達買受人占有前破產程序全程
受償結果貨物原物拿回(扣損害賠償後返還已收價金)實際受償率常僅 5-15%
對方反制破產管理人得清償全價請求交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第63条(運送中の物品の売主等の取戻権)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상 운송 중 매도인의 환취권
🇨🇳 中國企业破产法第39条(在途标的物的出卖人取回权)
🇩🇪 德國Aussonderung nach § 47 InsO i. V. m. Verfolgungsrecht des Verkäufer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24-13(revendication des marchandises en cours de route)
🇺🇸 美國UCC § 2-705(Seller's Stoppage of Delivery in Tran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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