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09 條(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償之破產債權)
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以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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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09條規定,別除權人就行使擔保後仍未受清償的不足額,得作為破產債權參加分配,差額不因破產而消滅。
Q · 擔保品拍賣完還不夠還,剩下的差額銀行能繼續追嗎?
依破產法第109條,有別除權的債權人(如抵押權人)先拍賣擔保品優先受償,若拍賣所得不足清償全部債權,未能受清償的「不足額」並不會消滅,而是降級為普通破產債權,與其他無擔保債權人一起按比例參加破產分配。要件有三:已實際行使別除權、確有不足額、在申報期間內就不足額申報破產債權。
白話解讀
擔保品拍賣完了,銀行還可以繼續追剩下的嗎?答案是可以,而且這是這條法律存在的全部理由。第108條給了擔保權人 VIP 通道,但 VIP 通道的盡頭如果發現錢還是不夠,這條法律告訴你:擔保權人可以「降級」回到普通債權人的隊伍,繼續就剩下的不足額參加破產分配。為什麼這個設計重要?因為它打碎一個常見的迷思:「破產 = 賴帳成功」。如果你借錢給人是有抵押的,對方破產後抵押品賣完不夠抵債,剩下的差額不會憑空消失,它仍然是合法存在的債權,只是換了一個身份繼續存在於破產程序中。對於擔保權人來說,這是「兩段式回收」:先用擔保品吃飽,再回到分配桌前分剩下的肉。對於債務人來說,這條徹底打破「我都破產了你還來追」的天真期待。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09條規範別除權人不足額的處理:享有別除權之債權人於拍賣擔保物優先受償後,就仍未獲清償之差額,得以普通破產債權之身分參加破產財團分配。此即學理上的「不足額責任主義」,使擔保債權在足額擔保範圍外仍保有受償途徑,但不享優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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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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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109條是什麼?▾
規範別除權人就擔保拍賣不足額,得轉為普通破產債權參加分配。
Q2別除權是什麼?▾
對特定擔保物(抵押、質押、留置)優先受償的權利,不受破產程序拘束。
Q3擔保品拍賣不足,差額會消滅嗎?▾
不會。差額降級為普通破產債權,仍可按比例受償。
Q4別除權人怎麼申報不足額?▾
行使別除權確定不足額後,於申報期間向破產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
Q5別除權不足額和普通債權受償順位一樣嗎?▾
一樣。不足額部分與其他普通破產債權按相同比例分配,無優先。
Q6公司破產後個人連帶保證還要還嗎?▾
要。本條只處理破產人部分,對保證人的請求權獨立存在。
Q7不足額還沒確定能先申報嗎?▾
實務以全額保留申報,註明擔保支應部分,待處分後核算最終不足額。
Q8逾期沒申報不足額會怎樣?▾
可能無法參與破產分配(破產法第65條申報期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cured_deficiency | ordinary_claim |
|---|---|---|
| 受償來源 | 先擔保物優先受償,差額再參加分配 | 僅破產財團按比例分配 |
| 受償順位 | 擔保部分優先;不足額與普通債權同順位 | 普通順位 |
| 申報金額 | 以行使別除權後不足額申報 | 以全部債權額申報 |
| 風險 | 擔保物估值不足時退化為普通債權 | 受償率普遍偏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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