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38 條(財團財產之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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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38 條規定,破產財團財產需變價時原則應公開拍賣以確保透明,但債權人會議得決議改用議價、招標等其他變賣方法。
Q · 破產公司的資產一定要拍賣嗎?
原則拍賣,但債權人會議可決議改其他變賣方式
依破產法第 138 條,破產財團財產需變價時原則上應依拍賣方法為之,目的是讓處分過程公開透明、避免管理人私下賤賣。但條文設有但書:債權人會議若另有決議指示,可改用議價、指定承買人、招標等其他變賣方法。換句話說,要脫離拍賣這條預設跑道,鑰匙握在債權人會議手上。
深度解讀
公司倒了,名下還有大樓、設備、應收帳款,這些東西誰來變現?答案不是法院,是破產管理人。但管理人不能隨便處分:法律規定原則上「必須拍賣」。為什麼?因為拍賣是最透明的方式,可以避免管理人跟特定買家私下交易、賤賣資產塞給人情。但法律也留了一道後門:債權人會議可以決議改用其他方式變賣,例如指定承買人、議價出售、招標。也就是說,整套規則的鑰匙握在債權人手上。多數人以為破產就是法院全權處理、債權人只能在外面等通知。事實是:你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的每一票,都可能影響資產用什麼方式賣、賣給誰、賣多少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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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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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