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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138 條(財團財產之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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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團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應依拍賣方法為之,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指示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38 條規定,破產財團財產需變價時原則應公開拍賣以確保透明,但債權人會議得決議改用議價、招標等其他變賣方法。

Q · 破產公司的資產一定要拍賣嗎?

原則拍賣,但債權人會議可決議改其他變賣方式

依破產法第 138 條,破產財團財產需變價時原則上應依拍賣方法為之,目的是讓處分過程公開透明、避免管理人私下賤賣。但條文設有但書:債權人會議若另有決議指示,可改用議價、指定承買人、招標等其他變賣方法。換句話說,要脫離拍賣這條預設跑道,鑰匙握在債權人會議手上。

深度解讀

公司倒了,名下還有大樓、設備、應收帳款,這些東西誰來變現?答案不是法院,是破產管理人。但管理人不能隨便處分:法律規定原則上「必須拍賣」。為什麼?因為拍賣是最透明的方式,可以避免管理人跟特定買家私下交易、賤賣資產塞給人情。但法律也留了一道後門:債權人會議可以決議改用其他方式變賣,例如指定承買人、議價出售、招標。也就是說,整套規則的鑰匙握在債權人手上。多數人以為破產就是法院全權處理、債權人只能在外面等通知。事實是:你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的每一票,都可能影響資產用什麼方式賣、賣給誰、賣多少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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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破產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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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38 條規定:「破產財團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應依拍賣方法為之,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指示者,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