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92 條(拍賣人應買之禁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拍賣人對於其所經管之拍賣,不得應買,亦不得使他人為其應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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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unic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債務人(強執§70VI;例外:限定繼承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及司法事務官不得應買強執法之拍賣(債權人、執行法院院長及其他職員得為應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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