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12269 號
要旨
報廢公務車輛以公告拍賣方式處理,得標者能否以該車有瑕疵為由要求解約不承購該車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函詢報廢公務車輛以公告拍賣方式處理,得標者能否以該車有瑕疵為由要求解約不承購該車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處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台九十處忠字第○二九一一號函。
二 按所謂拍賣,乃由多數應買人,於公開出價中,擇其最高者,與之訂立契約之一種競爭買賣行為。依其程序可區分為公的拍賣 (強制拍賣) 與的拍賣二種,前者由國家機關依強制執行法所定之程序而為之拍賣;後者乃由私人所進行之拍賣,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至第三百九十七條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三 公務車輛之報廢,如採拍賣方式處理,性質上屬前揭私的拍賣一種,出賣人雖須負擔權利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惟上開拍賣如係以「公告」拍賣方式處理,應買人對於標的物宜先為查詢檢查,即已有機會瞭解拍賣物之現況,故應推定其已知物之瑕疵。是買受人如仍主張出賣人應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時,應就其不知瑕疵存在負舉證責任。
四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鄭昭緣 (○二) 二三七五九○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