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93 條(拍賣物之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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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93 條規定,拍賣人原則上可將拍賣物拍給出價最高者,但若委任人(賣方)事先表示反對,拍賣人即不得逕行拍定,最高價未必成交。
Q · 拍賣出最高價就一定得標嗎?
不一定。賣方事先反對,拍賣人就不能落槌
依民法第 393 條,拍賣人原則上得將拍賣物拍給出價最高的應買人,但「除拍賣之委任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是關鍵但書。如果委任人(賣方)在拍賣前表示反對(例如設定底價、要求未達理想價格不准拍定),拍賣人就不得擅自落槌。因此在民間委託拍賣中,最高出價並不等於成交,賣方保留了事前的否決權。
深度解讀
拍賣會上,你出了最高價,槌子落下。東西是你的了,對吧?沒那麼簡單。393 條藏了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機制:委託拍賣的人(賣方)可以事先交代拍賣人「就算有人出最高價,沒有我的同意不准拍定」。換句話說,最高價未必等於成交。拍賣人有權把東西拍給最高出價者,但這個權限有一道隱形閘門:委任人的反對權。如果委任人在拍賣前表示「價格不到我滿意的程度不要賣」,拍賣人就不能擅自落槌。這條規定的微妙之處在「得」這個字。它給了拍賣人裁量空間,但同時用委任人的反對權劃了天花板。你以為拍賣是「價高者得」的純粹遊戲?不是,它是一場賣方保留最終否決權的遊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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