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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法 第 393 條(拍賣物之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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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人除拍賣之委任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得將拍賣物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93 條規定,拍賣人原則上可將拍賣物拍給出價最高者,但若委任人(賣方)事先表示反對,拍賣人即不得逕行拍定,最高價未必成交。

Q · 拍賣出最高價就一定得標嗎?

不一定。賣方事先反對,拍賣人就不能落槌

依民法第 393 條,拍賣人原則上得將拍賣物拍給出價最高的應買人,但「除拍賣之委任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是關鍵但書。如果委任人(賣方)在拍賣前表示反對(例如設定底價、要求未達理想價格不准拍定),拍賣人就不得擅自落槌。因此在民間委託拍賣中,最高出價並不等於成交,賣方保留了事前的否決權。

深度解讀

拍賣會上,你出了最高價,槌子落下。東西是你的了,對吧?沒那麼簡單。393 條藏了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機制:委託拍賣的人(賣方)可以事先交代拍賣人「就算有人出最高價,沒有我的同意不准拍定」。換句話說,最高價未必等於成交。拍賣人有權把東西拍給最高出價者,但這個權限有一道隱形閘門:委任人的反對權。如果委任人在拍賣前表示「價格不到我滿意的程度不要賣」,拍賣人就不能擅自落槌。這條規定的微妙之處在「得」這個字。它給了拍賣人裁量空間,但同時用委任人的反對權劃了天花板。你以為拍賣是「價高者得」的純粹遊戲?不是,它是一場賣方保留最終否決權的遊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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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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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93 條規定:「拍賣人除拍賣之委任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得將拍賣物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9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