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94 條(拍定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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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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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94條規定,拍賣人認為應買人最高出價不足時,得在落槌賣定前撤回拍賣物,最高出價在落槌前僅為要約。
Q · 拍賣出了最高價,拍賣人卻把東西收走,可以嗎?
落槌前可以。撤回是拍賣人的法定權限
依民法第394條,拍賣人認為應買人最高出價不足時,可不為賣定表示而撤回拍賣物。關鍵在時點:撤回必須發生在落槌賣定(民法第391條)之前;一旦成立,買賣契約即生效,拍賣人不得撤回。在落槌前,最高出價只是要約,並非確定得標。
深度解讀
拍賣會上出了最高價,拍賣人看了看金額,搖搖頭,把東西收走了。你覺得不合理?394 條說,這完全合法。拍賣人有權判斷最高出價「不夠」,然後不落槌,直接撤回拍賣物。沒有人規定拍賣一定要成交。這條給了拍賣人一個剎車踏板。它存在的理由很現實:如果到場的買家太少,或者出價遠低於市場行情,強制成交只會讓委任人血虧。拍賣人身為受託人,有義務替委任人把關。但這個剎車也有邊界。撤回必須發生在賣定之前,一旦槌子落下(依 391 條成立),就不能反悔。所以拍賣現場其實存在一個肉眼看不見的臨界點:槌子還沒落下的每一秒,拍賣人都在計算這筆交易值不值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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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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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