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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法 第 394 條(拍定之撤回)

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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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94條規定,拍賣人認為應買人最高出價不足時,得在落槌賣定前撤回拍賣物,最高出價在落槌前僅為要約。

Q · 拍賣出了最高價,拍賣人卻把東西收走,可以嗎?

依民法第394條,拍賣人認為應買人最高出價不足時,可不為賣定表示而撤回拍賣物。關鍵在時點:撤回必須發生在落槌賣定(民法第391條)之前;一旦成立,買賣契約即生效,拍賣人不得撤回。在落槌前,最高出價只是要約,並非確定得標。

白話解讀

拍賣會上出了最高價,拍賣人看了看金額,搖搖頭,把東西收走了。你覺得不合理?394 條說,這完全合法。拍賣人有權判斷最高出價「不夠」,然後不落槌,直接撤回拍賣物。沒有人規定拍賣一定要成交。這條給了拍賣人一個剎車踏板。它存在的理由很現實:如果到場的買家太少,或者出價遠低於市場行情,強制成交只會讓委任人血虧。拍賣人身為受託人,有義務替委任人把關。但這個剎車也有邊界。撤回必須發生在賣定之前,一旦槌子落下(依 391 條成立),就不能反悔。所以拍賣現場其實存在一個肉眼看不見的臨界點:槌子還沒落下的每一秒,拍賣人都在計算這筆交易值不值得成立。

法律定性

民法第394條為拍賣程序中拍賣人的撤回權規範:拍賣人對應買人所出最高價認為不足者,得於賣定表示前不予拍定並撤回拍賣物,使拍賣人得以維護委任人的價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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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拍賣人可以不賣最高價的人嗎?

落槌前可以。第394條給拍賣人撤回權,最高出價在賣定前只是要約。

Q2拍賣什麼時候算成交?

依民法第391條,拍賣以拍板或慣用方法為賣定表示時成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德國BGB § 156(Vertragsschluss bei Versteigerung:拍賣以落槌 Zuschlag 成立,未落槌前出價失效)
🇺🇸 美國UCC § 2-328(Sale by Auction:with reserve 拍賣於宣布成交前拍賣人得撤回拍賣物)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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