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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財字第 834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1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產所為之處分,辦理登記事項時,勿庸繳驗納稅證明

全文內容

案經財政部邀集司法行政部、內政部會商結果以:「本案納稅義務人李耀星既經法院宣告破產,其應繳未繳之稅捐,依司法院解釋,是項欠稅為破產債權,須依法向法院辦理申報,並向破產財團參與分配,俾受清償,該項欠稅既有上項受清償之規定,則納稅證明自無提出之必要,故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之財產所為之處分,辦理登記事項時自可毋庸繳驗納稅證明」等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1)台財字第 834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1 年 12 月 27 日發布,要旨: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產所為之處分,辦理登記事項時,勿庸繳驗納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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