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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財字第 8345 號
要旨
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產所為之處分,辦理登記事項時,勿庸繳驗納稅證明
全文內容
案經財政部邀集司法行政部、內政部會商結果以:「本案納稅義務人李耀星既經法院宣告破產,其應繳未繳之稅捐,依司法院解釋,是項欠稅為破產債權,須依法向法院辦理申報,並向破產財團參與分配,俾受清償,該項欠稅既有上項受清償之規定,則納稅證明自無提出之必要,故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之財產所為之處分,辦理登記事項時自可毋庸繳驗納稅證明」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