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124 條(禁止決議之執行)

  1. 1.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與破產債權人之利益相反者,法院得依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不同意之破產債權人之聲請,禁止決議之執行。
  2. 2.前項聲請,應自決議之日起五日內為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24 條規定,債權人會議決議若與債權人利益相反,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不同意之債權人,得於決議日起五日內聲請法院禁止其執行。

Q · 破產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我不同意,可以擋下來嗎?

依破產法第 124 條,當債權人會議決議與破產債權人之利益相反時,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不同意之破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禁止該決議執行。但聲請須自決議之日起五日內為之(決議當日不算入,自次日起算),逾期即喪失救濟機會。法院認聲請有理由時會裁定禁止執行,該決議形同未通過。

白話解讀

上一條告訴你決議怎麼通過,這一條告訴你決議通過之後還能不能擋。答案是:可以,但只有 5 天。當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破產債權人整體利益」時,法律給了三種人煞車的權力: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不同意的破產債權人。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禁止這個決議執行。但時間極短,從決議當天起算只有 5 天。為什麼這麼短?因為破產程序是個動態流程,每拖一天債權人的損失就擴大,所以法律設計上不允許你慢慢思考再決定要不要反對。會議當下你就必須有警覺,回家立刻動手。錯過這 5 天,再離譜的決議也只能執行下去。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24 條為債權人會議決議的緊急救濟規定,當決議內容與破產債權人整體利益相反時,賦予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及不同意之破產債權人三種主體向法院聲請禁止決議執行之權利,並設五日聲請期間,構成破產程序中少數債權人對抗多數決濫用的限時煞車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5 天怎麼算?包括假日嗎?

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5 日的起算不包括會議當日,從次日起算 5 天。期間中的假日原則上計入,但如果第 5 日是星期六、日或國定假日,則順延至次工作日(民法第122條)。保險做法是會議當天就把截止日標在月曆上紅字提醒。

Q2我會議當下沒投票(棄權),事後可以聲請嗎?

本條明文限縮為「不同意之破產債權人」,棄權嚴格來說不是「不同意」,實務上會有適格爭議。穩妥做法是棄權同時要求「不同意意見記入紀錄」。但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不受此限。

Q3聲請禁止執行有什麼具體結果?

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時,會裁定禁止該決議執行,決議形同未通過,破產管理人不得依此處分財團。但這不會自動推翻決議本身,只是擋住執行,實務上常見後續為重新召集會議修正決議內容後再次表決。

Q4破產法第124條是什麼?

規定債權人會議決議與破產債權人利益相反時,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不同意之債權人得於五日內聲請法院禁止執行,是少數債權人對抗多數決濫用的限時煞車。

Q5債權人會議決議禁止執行是什麼意思?

法院應聲請裁定使決議不得執行,決議形同未通過,破產管理人不得依此處分財團,但不自動推翻決議本身。

Q6什麼叫決議與破產債權人利益相反?

指決議損害破產債權人整體利益,例如把財團不動產以市價六折賤賣給最大債權人的關係企業,使全體分配減少。

Q7誰可以聲請禁止決議執行?

限三種主體: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會議上不同意之破產債權人。前兩者為程序守門人,不受是否投票限制。

Q8破產債權人會議決議不同意要怎麼擋?

會議當下要求不同意記入紀錄 → 24 小時內諮詢律師 → 五日內向破產法院遞聲請狀 → 保全會議紀錄與不公事證。

Q9聲請禁止決議執行的五日怎麼算?

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決議當日不算入,自次日起算五日;末日遇假日順延至次工作日(民法122條)。

Q10聲請禁止決議執行要準備什麼文件?

聲請狀(先簡短載明聲請禁止執行第○次會議決議,理由詳後狀)、會議紀錄、決議內容、不公平結果之客觀事證。

Q11聲請禁止決議執行要繳費嗎?

屬非訟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繳納聲請費,金額遠低於財產訴訟裁判費。

Q12破產法124條 vs 公司法189條撤銷決議之訴差在哪?

124 條是 5 日內聲請法院「禁止執行」破產債權人會議決議;公司法 189 條是 30 日內提「撤銷之訴」撤銷股東會決議。期間與性質皆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破產法 124 條公司法 189 條(撤銷決議之訴)中國企業破產法 64 條
聲請/起訴期間決議日起 5 日決議日起 30 日決議日起 15 日
聲請主體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不同意債權人股東認為決議損害利益之債權人
法院處置裁定禁止決議執行判決撤銷決議裁定撤銷決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中國企業破產法第 64 條(債權人會議決議損害利益者,得自決議日起 15 日內請求法院裁定撤銷)
🇩🇪 德國InsO § 78(法院得依聲請撤銷違反債權人共同利益之債權人會議決議)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