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24 條(禁止決議之執行)
- 1.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與破產債權人之利益相反者,法院得依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不同意之破產債權人之聲請,禁止決議之執行。
- 2.前項聲請,應自決議之日起五日內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24 條規定,債權人會議決議若與債權人利益相反,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不同意之債權人,得於決議日起五日內聲請法院禁止其執行。
Q · 破產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我不同意,可以擋下來嗎?
依破產法第 124 條,當債權人會議決議與破產債權人之利益相反時,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不同意之破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禁止該決議執行。但聲請須自決議之日起五日內為之(決議當日不算入,自次日起算),逾期即喪失救濟機會。法院認聲請有理由時會裁定禁止執行,該決議形同未通過。
白話解讀
上一條告訴你決議怎麼通過,這一條告訴你決議通過之後還能不能擋。答案是:可以,但只有 5 天。當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破產債權人整體利益」時,法律給了三種人煞車的權力: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不同意的破產債權人。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禁止這個決議執行。但時間極短,從決議當天起算只有 5 天。為什麼這麼短?因為破產程序是個動態流程,每拖一天債權人的損失就擴大,所以法律設計上不允許你慢慢思考再決定要不要反對。會議當下你就必須有警覺,回家立刻動手。錯過這 5 天,再離譜的決議也只能執行下去。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24 條為債權人會議決議的緊急救濟規定,當決議內容與破產債權人整體利益相反時,賦予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及不同意之破產債權人三種主體向法院聲請禁止決議執行之權利,並設五日聲請期間,構成破產程序中少數債權人對抗多數決濫用的限時煞車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法第124條是什麼?▾
規定債權人會議決議與破產債權人利益相反時,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不同意之債權人得於五日內聲請法院禁止執行。
Q2誰可以聲請禁止決議執行?▾
限三種主體: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會議上不同意之破產債權人。前兩者為程序守門人,不受是否投票限制。
Q3聲請禁止決議執行的五日怎麼算?▾
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決議當日不算入,自次日起算五日;末日為假日順延至次工作日。
Q4什麼叫決議與破產債權人利益相反?▾
指決議損害破產債權人整體利益,例如賤賣財團資產給特定關係人,使全體分配減少。
Q5棄權的債權人可以聲請嗎?▾
本條明文限縮為「不同意」之債權人,棄權有適格爭議,穩妥做法是當場要求不同意意見記入紀錄。
Q6法院禁止執行後會怎樣?▾
決議形同未通過,破產管理人不得依此處分財團,實務上常重新召集會議修正決議。
Q7聲請禁止執行要繳裁判費嗎?▾
屬非訟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繳納聲請費,金額遠低於財產訴訟裁判費。
Q8逾五日才發現決議不公還有救嗎?▾
本條救濟逾期即失權,但若決議涉及違法或虛偽,仍可循其他訴訟途徑主張,難度大幅提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破產法 124 條 | 公司法 189 條(撤銷決議之訴) | 中國企業破產法 64 條 |
|---|---|---|---|
| 聲請/起訴期間 | 決議日起 5 日 | 決議日起 30 日 | 決議日起 15 日 |
| 聲請主體 | 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不同意債權人 | 股東 | 認為決議損害利益之債權人 |
| 法院處置 | 裁定禁止決議執行 | 判決撤銷決議 | 裁定撤銷決議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