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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124 條(禁止決議之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與破產債權人之利益相反者,法院得依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不同意之破產債權人之聲請,禁止決議之執行。
  2. 前項聲請,應自決議之日起五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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