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24 條(禁止決議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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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24 條規定,債權人會議決議若與債權人利益相反,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不同意之債權人,得於決議日起五日內聲請法院禁止其執行。
Q · 破產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我不同意,可以擋下來嗎?
可以,但須自決議日起五日內向法院聲請禁止執行
依破產法第 124 條,當債權人會議決議與破產債權人之利益相反時,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不同意之破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禁止該決議執行。但聲請須自決議之日起五日內為之(決議當日不算入,自次日起算),逾期即喪失救濟機會。法院認聲請有理由時會裁定禁止執行,該決議形同未通過。
深度解讀
上一條告訴你決議怎麼通過,這一條告訴你決議通過之後還能不能擋。答案是:可以,但只有 5 天。當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破產債權人整體利益」時,法律給了三種人煞車的權力: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不同意的破產債權人。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禁止這個決議執行。但時間極短,從決議當天起算只有 5 天。為什麼這麼短?因為破產程序是個動態流程,每拖一天債權人的損失就擴大,所以法律設計上不允許你慢慢思考再決定要不要反對。會議當下你就必須有警覺,回家立刻動手。錯過這 5 天,再離譜的決議也只能執行下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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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