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25 條(對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之爭議及解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 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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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star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債權表】
《和解》§26駁議(債權人會議時)→主席裁定→§30債權人不服裁定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裁定。
《破產》§125異議(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法院裁定。此裁定無實體法上確定債權及期數額之效力,如有爭議得另行起訴請求確定。(66台上109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36》不同之處,多了可對裁定提抗告,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askstar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債權表】 破§125異議;【分配表】 破 §139法院公告15日內異議。不同於強制執行法是另訴(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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