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破產法 第 125 條(對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之爭議及解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2. 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askstar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債權表】 《和解》§26駁議(債權人會議時)→主席裁定→§30債權人不服裁定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裁定。 《破產》§125異議(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法院裁定。此裁定無實體法上確定債權及期數額之效力,如有爭議得另行起訴請求確定。(66台上109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36》不同之處,多了可對裁定提抗告,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askstar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債權表】 破§125異議;【分配表】 破 §139法院公告15日內異議。不同於強制執行法是另訴(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