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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 第 125 條(對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之爭議及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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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25條規定,對破產債權的加入或數額有異議,須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事後才知悉的原因為例外,爭議由法院裁定。

Q · 對別人的破產債權有意見,什麼時候要提出來?

要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異議,過期就擋不了

依破產法第125條,對於破產債權的加入(能不能上桌分錢)或數額(該分多少)有異議,原則上必須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唯一例外是「異議原因是會議後才知悉」(如事後才發現偽造文書),不受此時點限制。爭議不由債權人投票,而是依第二項由法院裁定,因為債權真偽與金額是法律與事實認定問題,不能多數決。

深度解讀

破產的本質是「把資產切蛋糕」,而切蛋糕之前要先確定有幾個人來分、每個人分多少。這條告訴你:對某個人能不能上桌(債權的加入),或是他應該拿多少(數額),如果你有意見,必須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結束前提出。為什麼設這個時間點?因為一旦過了第一次會議,整個分配計畫就要往下推進,再回頭爭論誰應該分多少,整個程序就會永遠停在原地。例外是「異議的原因是你後來才知道的」,例如你後來發現某個債權人是用偽造文書登記的,這種情況不受時間限制。爭議怎麼解決?法院裁定。不是讓所有債權人投票決定,是直接交給法官,因為這牽涉到法律和事實的判斷,不是多數決能處理的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引用本條的判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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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25 條規定:「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