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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125對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之爭議及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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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25條規定,對破產債權的加入或數額有異議,須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事後才知悉的原因為例外,爭議由法院裁定。

Q · 對別人的破產債權有意見,什麼時候要提出來?

要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異議,過期就擋不了

依破產法第125條,對於破產債權的加入(能不能上桌分錢)或數額(該分多少)有異議,原則上必須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唯一例外是「異議原因是會議後才知悉」(如事後才發現偽造文書),不受此時點限制。爭議不由債權人投票,而是依第二項由法院裁定,因為債權真偽與金額是法律與事實認定問題,不能多數決。

白話解讀

破產的本質是「把資產切蛋糕」,而切蛋糕之前要先確定有幾個人來分、每個人分多少。這條告訴你:對某個人能不能上桌(債權的加入),或是他應該拿多少(數額),如果你有意見,必須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結束前提出。為什麼設這個時間點?因為一旦過了第一次會議,整個分配計畫就要往下推進,再回頭爭論誰應該分多少,整個程序就會永遠停在原地。例外是「異議的原因是你後來才知道的」,例如你後來發現某個債權人是用偽造文書登記的,這種情況不受時間限制。爭議怎麼解決?法院裁定。不是讓所有債權人投票決定,是直接交給法官,因為這牽涉到法律和事實的判斷,不是多數決能處理的問題。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25條為破產債權確定程序的異議規範:債權人對其他破產債權的加入資格或數額有爭執時,須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異議,事後知悉原因為例外;其爭議由法院以裁定方式解決,而非債權人會議表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不是律師,怎麼判斷別人的債權有沒有問題?

三個簡單的紅旗:金額和公司規模不成比例;登記人與破產人有關聯(同地址、同負責人、家族企業);沒有書面憑證只有對方一面之詞。看到任何一個都先提異議,由法院去判斷。實務上虛偽債權多半是關係人之間的假交易,重點檢視錢有沒有真的流動過,要求對方出示銀行轉帳紀錄,假的會立刻露餡。

Q2提了異議結果證明對方債權是真的,我會被反告嗎?

正當行使異議權不構成不法行為。但若明知對方債權真實卻惡意提異議純粹拖延,可能構成民事侵權,實務上極少見。異議要有合理懷疑基礎,在書狀中具體寫出懷疑理由(例如該債權無任何書面契約且金額異常巨大),即使敗訴也不會被認定為惡意。

Q3會議結束才發現有問題還能救嗎?

可以,但要走但書條款。你必須證明異議原因是會議後才知悉,例如員工後來爆料、查到偽造文書等新事證。法院會嚴格審查為什麼之前不知道,所以要備好時間軸證明知悉時點。但書門檻不低,必須是客觀上不可能在會議前發現的新事實,最保險的策略仍是會議前準備充分。

Q4破產債權異議是什麼?

債權人對其他破產債權能否加入分配或金額多少表示反對的程序行為,須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由法院裁定。

Q5破產法第125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破產債權加入與數額爭議的提出時點(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及解決方式(法院裁定)。

Q6什麼叫『異議原因知悉在後』?

指異議的事由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結束後才知道,例如事後查到對方以偽造文書登記債權,此時不受時點限制。

Q7破產債權的『加入』和『數額』異議差在哪?

加入是爭執某人有沒有資格上桌分錢,數額是爭執他應該分多少,兩者都受本條時點規範。

Q8破產債權異議怎麼提?

閱覽債權登記表(破產法87)→ 逐筆檢視標註可疑 → 會議現場提異議並記入紀錄 → 會後向法院遞狀補證。

Q9怎麼判斷別人的破產債權有沒有問題?

三紅旗:金額與規模不成比例、登記人與破產人有關聯、缺乏書面憑證;要求對方出示銀行轉帳紀錄驗錢流。

Q10被異議的債權人要怎麼答辯?

立即整理契約、發票、出貨單、付款紀錄與時間軸,主動向法院陳述並提出書證,必要時委任律師。

Q11錯過會議後要怎麼補救?

走但書:立即向法院提出並說明知悉時點,備好時間軸證明客觀上不可能在會議前發現。

Q12破產債權異議 vs 分配表異議(破產法144)差在哪?

125條異議的是債權能否加入與金額,發生在分配前的債權確定階段;分配表異議是針對最終分配方案,階段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 meetingAfter knowledge
提出時點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原則)異議原因事後知悉,不受時點限制(但書)
舉證重點指出可疑事由即可先卡程序須額外證明『為何之前不知道』
法院審查強度就異議事由實質審查對『事後知悉』門檻嚴格審查
風險錯過即喪失異議權拖延越久越難說服法院是事後才知

Before meeting

提出時點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原則)
舉證重點
指出可疑事由即可先卡程序
法院審查強度
就異議事由實質審查
風險
錯過即喪失異議權

After knowledge

提出時點
異議原因事後知悉,不受時點限制(但書)
舉證重點
須額外證明『為何之前不知道』
法院審查強度
對『事後知悉』門檻嚴格審查
風險
拖延越久越難說服法院是事後才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破産法 第118条以下(破産債権の調査・確定、期日における異議)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458조 이하(파산채권의 조사·확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58条(债权表异议与债权确认之诉)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 §§ 178–179(Feststellung und Bestreiten der Forderun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24-1 et s.(vérification et contestation des créances)
美國11 U.S.C. § 502(objection to allowance of claim)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

(0240621 制定)

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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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25 條規定:「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