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25 條(對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之爭議及解決)
- 1.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 2.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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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25條規定,對破產債權的加入或數額有異議,須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事後才知悉的原因為例外,爭議由法院裁定。
Q · 對別人的破產債權有意見,什麼時候要提出來?
依破產法第125條,對於破產債權的加入(能不能上桌分錢)或數額(該分多少)有異議,原則上必須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唯一例外是「異議原因是會議後才知悉」(如事後才發現偽造文書),不受此時點限制。爭議不由債權人投票,而是依第二項由法院裁定,因為債權真偽與金額是法律與事實認定問題,不能多數決。
白話解讀
破產的本質是「把資產切蛋糕」,而切蛋糕之前要先確定有幾個人來分、每個人分多少。這條告訴你:對某個人能不能上桌(債權的加入),或是他應該拿多少(數額),如果你有意見,必須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結束前提出。為什麼設這個時間點?因為一旦過了第一次會議,整個分配計畫就要往下推進,再回頭爭論誰應該分多少,整個程序就會永遠停在原地。例外是「異議的原因是你後來才知道的」,例如你後來發現某個債權人是用偽造文書登記的,這種情況不受時間限制。爭議怎麼解決?法院裁定。不是讓所有債權人投票決定,是直接交給法官,因為這牽涉到法律和事實的判斷,不是多數決能處理的問題。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25條為破產債權確定程序的異議規範:債權人對其他破產債權的加入資格或數額有爭執時,須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異議,事後知悉原因為例外;其爭議由法院以裁定方式解決,而非債權人會議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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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債權異議是什麼?▾
對其他債權人能否參與分配或分多少金額有爭執時提出的反對,須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
Q2破產債權異議什麼時候要提?▾
原則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異議原因事後才知悉者為例外,不受此限。
Q3誰來決定破產債權異議?▾
由法院裁定,不是債權人會議投票表決。
Q4錯過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還能提異議嗎?▾
原則不行,但若異議原因是會議後才知悉(如查到偽造文書),可走但書例外。
Q5被異議的債權人要怎麼辦?▾
立即備齊契約、發票、出貨單、付款紀錄等原始憑證,向法院陳述並舉證債權真實。
Q6怎麼判斷別人的破產債權有沒有問題?▾
看三個紅旗:金額與規模不成比例、登記人與破產人有關聯、沒有書面憑證。
Q7提了異議但對方債權是真的,會被告嗎?▾
正當行使異議權不構成不法;惡意純拖延才有民事責任風險,實務極少見。
Q8破產債權異議要附證據才能提嗎?▾
不必證據齊全,實務做法是先提異議卡住程序,再向法院補充理由與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meeting | after_knowledge |
|---|---|---|
| 提出時點 |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原則) | 異議原因事後知悉,不受時點限制(但書) |
| 舉證重點 | 指出可疑事由即可先卡程序 | 須額外證明『為何之前不知道』 |
| 法院審查強度 | 就異議事由實質審查 | 對『事後知悉』門檻嚴格審查 |
| 風險 | 錯過即喪失異議權 | 拖延越久越難說服法院是事後才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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