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25 條(對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之爭議及解決)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25條規定,對破產債權的加入或數額有異議,須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事後才知悉的原因為例外,爭議由法院裁定。
Q · 對別人的破產債權有意見,什麼時候要提出來?
要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異議,過期就擋不了
依破產法第125條,對於破產債權的加入(能不能上桌分錢)或數額(該分多少)有異議,原則上必須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唯一例外是「異議原因是會議後才知悉」(如事後才發現偽造文書),不受此時點限制。爭議不由債權人投票,而是依第二項由法院裁定,因為債權真偽與金額是法律與事實認定問題,不能多數決。
深度解讀
破產的本質是「把資產切蛋糕」,而切蛋糕之前要先確定有幾個人來分、每個人分多少。這條告訴你:對某個人能不能上桌(債權的加入),或是他應該拿多少(數額),如果你有意見,必須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結束前提出。為什麼設這個時間點?因為一旦過了第一次會議,整個分配計畫就要往下推進,再回頭爭論誰應該分多少,整個程序就會永遠停在原地。例外是「異議的原因是你後來才知道的」,例如你後來發現某個債權人是用偽造文書登記的,這種情況不受時間限制。爭議怎麼解決?法院裁定。不是讓所有債權人投票決定,是直接交給法官,因為這牽涉到法律和事實的判斷,不是多數決能處理的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引用本條的判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