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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125 條(對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之爭議及解決)

  1. 1.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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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25條規定,對破產債權的加入或數額有異議,須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事後才知悉的原因為例外,爭議由法院裁定。

Q · 對別人的破產債權有意見,什麼時候要提出來?

依破產法第125條,對於破產債權的加入(能不能上桌分錢)或數額(該分多少)有異議,原則上必須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唯一例外是「異議原因是會議後才知悉」(如事後才發現偽造文書),不受此時點限制。爭議不由債權人投票,而是依第二項由法院裁定,因為債權真偽與金額是法律與事實認定問題,不能多數決。

白話解讀

破產的本質是「把資產切蛋糕」,而切蛋糕之前要先確定有幾個人來分、每個人分多少。這條告訴你:對某個人能不能上桌(債權的加入),或是他應該拿多少(數額),如果你有意見,必須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結束前提出。為什麼設這個時間點?因為一旦過了第一次會議,整個分配計畫就要往下推進,再回頭爭論誰應該分多少,整個程序就會永遠停在原地。例外是「異議的原因是你後來才知道的」,例如你後來發現某個債權人是用偽造文書登記的,這種情況不受時間限制。爭議怎麼解決?法院裁定。不是讓所有債權人投票決定,是直接交給法官,因為這牽涉到法律和事實的判斷,不是多數決能處理的問題。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25條為破產債權確定程序的異議規範:債權人對其他破產債權的加入資格或數額有爭執時,須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異議,事後知悉原因為例外;其爭議由法院以裁定方式解決,而非債權人會議表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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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債權異議是什麼?

對其他債權人能否參與分配或分多少金額有爭執時提出的反對,須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

Q2破產債權異議什麼時候要提?

原則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異議原因事後才知悉者為例外,不受此限。

Q3誰來決定破產債權異議?

由法院裁定,不是債權人會議投票表決。

Q4錯過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還能提異議嗎?

原則不行,但若異議原因是會議後才知悉(如查到偽造文書),可走但書例外。

Q5被異議的債權人要怎麼辦?

立即備齊契約、發票、出貨單、付款紀錄等原始憑證,向法院陳述並舉證債權真實。

Q6怎麼判斷別人的破產債權有沒有問題?

看三個紅旗:金額與規模不成比例、登記人與破產人有關聯、沒有書面憑證。

Q7提了異議但對方債權是真的,會被告嗎?

正當行使異議權不構成不法;惡意純拖延才有民事責任風險,實務極少見。

Q8破產債權異議要附證據才能提嗎?

不必證據齊全,實務做法是先提異議卡住程序,再向法院補充理由與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meetingafter_knowledge
提出時點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原則)異議原因事後知悉,不受時點限制(但書)
舉證重點指出可疑事由即可先卡程序須額外證明『為何之前不知道』
法院審查強度就異議事由實質審查對『事後知悉』門檻嚴格審查
風險錯過即喪失異議權拖延越久越難說服法院是事後才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 第118条以下(破産債権の調査・確定、期日における異議)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458조 이하(파산채권의 조사·확정)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58条(债权表异议与债权确认之诉)
🇩🇪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 §§ 178–179(Feststellung und Bestreiten der Forderu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24-1 et s.(vérification et contestation des créances)
🇺🇸 美國11 U.S.C. § 502(objection to allowance of 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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