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44 條(對有異議或涉訟之破產債權所為之分配)
關於破產債權有異議或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破產管理人得按照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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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44 條規定,債權有異議或涉訟致分配稽延時,管理人得按比例提存爭議金額,其餘財產先分配給無爭議債權人。
Q · 破產分配卡在一場官司,其他債權人要一直等嗎?
依破產法第 144 條第一項,破產債權有異議或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破產管理人得按照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將所餘財產先分配於其他債權人。提存款待爭議訴訟確定後,勝訴者得領取,敗訴者則回歸破產財團追加分配。無爭議債權人不必陪少數爭執者一起等候訴訟結果。
白話解讀
破產分配最怕一件事:一筆有爭議的債權卡在那裡。一個債權人說「我有債權」,另一個說「他沒有」或「金額不對」,雙方告上法院。如果要等這場官司打完才能分錢,其他幾十個沒有爭議的債權人就要等好幾年。法律不能讓多數人陪少數爭執者一起耗。本條給破產管理人一把工具:把那筆有爭議的金額按比例「提存」(暫時放在法院或指定機構),剩下的錢照常分給沒有爭議的人。爭議的人慢慢去打官司,打贏了再從提存款裡領,打輸了提存款回到破產財團再分配。這就是破產程序的「分流邏輯」:有爭議的歸有爭議的,沒爭議的繼續走。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44 條為破產分配之分流規範:當部分破產債權因異議或訴訟尚未確定,且將使整體分配延宕時,破產管理人得依分配比例就該爭議債權提存相當金額,其餘財產先行分配於無爭議之債權人。提存款項俟訴訟確定後依結果領取或回歸破產財團,兼顧爭議方潛在權益與多數債權人之受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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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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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 144 條是什麼?▾
規定破產債權有異議或涉訟致分配稽延時,管理人得按比例提存爭議金額,先分配其餘財產給無爭議債權人。
Q2管理人說有人在告要等,債權人能怎麼辦?▾
可致函管理人要求依本條提存爭議金額並先就無爭議部分分配,不配合可向破產法院聲明異議。
Q3提存的錢會放多久?▾
放到爭議訴訟確定為止,可能數月也可能數年,利息一般跟著本金分配。
Q4提存金額怎麼算?▾
按爭議債權若勝訴可分配到的比例金額提存,計算宜保守寧多勿少。
Q5爭議方勝訴後怎麼領提存款?▾
判決確定後向破產管理人主張領取,勿延誤致程序終結需走補救程序。
Q6爭議方敗訴後提存款去哪?▾
回歸破產財團,作為追加分配分給其他債權人。
Q7無爭議債權人會被多扣嗎?▾
不會,提存的是該筆爭議債權對應的份額,其他人只是少了那筆進入分母計算。
Q8本條有時效限制嗎?▾
無特定時效,但提存應在最後分配前進行,分配完成後資金分散難以追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角色 | 本條給的工具 | 行動時機 | 風險 |
|---|---|---|---|
| 無爭議債權人 | 主張先就無爭議部分分配 | 管理人遲遲不分配時 | 若不主張可能陪等訴訟數年 |
| 爭議/涉訟債權人 | 潛在份額被提存保留 | 盡速結束訴訟或和解 | 錢卡在提存所,拖越久領越晚 |
| 破產管理人 | 得按比例提存後續行分配 | 爭議將顯著延宕分配時 | 提存金額過低致財團不足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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