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43 條(附解除條件債權分配之限制)
附解除條件債權之條件,在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尚未成就時,其已提供擔保者,免除擔保責任,返還其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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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43條規定,附解除條件債權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條件未成就時,已提供擔保者免除擔保責任並返還擔保品。
Q · 我領破產分配款時被要求押擔保品,什麼時候能拿回來?
依破產法第143條,附解除條件債權人領分配款前須提供擔保。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如果那個「解除條件」尚未成就,代表它成就的可能性已低、破產程序也要結束,此時擔保責任自動免除、擔保品應予返還。十五日是這個擔保的法定觀察期,過了就解套。
白話解讀
破產分配裡有一種債權人最尷尬:他「目前」確實有錢可以拿,但他的債權帶著一個「解除條件」,意思是如果未來某件事發生了,這筆債權就會自動消失。法律不能就這樣把錢分給他,萬一明天條件成就了,他根本不該拿到這筆錢,分出去的錢追不回來怎麼辦?所以制度上要求他先提供擔保才能領分配款。這條規定的是擔保返還的時點:最後分配表公告後 15 天內,如果那個「解除條件」還沒成就,代表它成就的可能性已經很低了,破產程序也要結束了,這時擔保品該還就還,免得卡在那裡無限期。15 天,是這個擔保的「保固期」。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43條規範附解除條件債權在破產分配中的擔保返還時點:附解除條件之債權雖可先受分配,但須提供擔保以防條件日後成就須返還分配款;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條件仍未成就者,免除其擔保責任並返還擔保品,與第142條附停止條件債權之處理互為鏡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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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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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附解除條件債權是什麼?▾
債權現在有效、可先受分配,但若約定的解除條件日後成就,債權即失效、須返還分配款。
Q2破產法143條的15日從哪天起算?▾
自最後分配表公告之日起算十五日。
Q315日內條件未成就會怎樣?▾
擔保責任自動免除,破產管理人應返還擔保品。
Q4附解除條件和附停止條件債權差在哪?▾
停止條件債權要等成就才能分(§142);解除條件債權可先分但要押擔保(§143)。
Q5擔保品由誰負責返還?▾
由破產管理人依本條辦理返還。
Q6如果15日內對方主張條件成就怎麼辦?▾
擔保品可能被執行以返還已領分配款,須準備爭執證據。
Q7管理人拖延返還擔保品能怎麼救濟?▾
可向破產法院聲明異議主張依第143條返還。
Q8擔保品是現金,返還時有利息嗎?▾
本條僅規定返還擔保品,利息歸屬依擔保契約與提存規則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附停止條件債權(§142) | 附解除條件債權(§143) |
|---|---|---|
| 債權現狀 | 尚未生效,現在不能領 | 現在有效,可先領 |
| 分配處理 | 提存分配額,等條件成就才交付 | 可先受分配,但須提供擔保 |
| 觀察時點 | 等待條件成就 | 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 |
| 期滿效果 | 條件未成就則分配額歸入財團 | 條件未成就則免除擔保、返還擔保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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