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143 條(附解除條件債權分配之限制)

附解除條件債權之條件,在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尚未成就時,其已提供擔保者,免除擔保責任,返還其擔保品。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43條規定,附解除條件債權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條件未成就時,已提供擔保者免除擔保責任並返還擔保品。

Q · 我領破產分配款時被要求押擔保品,什麼時候能拿回來?

依破產法第143條,附解除條件債權人領分配款前須提供擔保。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如果那個「解除條件」尚未成就,代表它成就的可能性已低、破產程序也要結束,此時擔保責任自動免除、擔保品應予返還。十五日是這個擔保的法定觀察期,過了就解套。

白話解讀

破產分配裡有一種債權人最尷尬:他「目前」確實有錢可以拿,但他的債權帶著一個「解除條件」,意思是如果未來某件事發生了,這筆債權就會自動消失。法律不能就這樣把錢分給他,萬一明天條件成就了,他根本不該拿到這筆錢,分出去的錢追不回來怎麼辦?所以制度上要求他先提供擔保才能領分配款。這條規定的是擔保返還的時點:最後分配表公告後 15 天內,如果那個「解除條件」還沒成就,代表它成就的可能性已經很低了,破產程序也要結束了,這時擔保品該還就還,免得卡在那裡無限期。15 天,是這個擔保的「保固期」。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43條規範附解除條件債權在破產分配中的擔保返還時點:附解除條件之債權雖可先受分配,但須提供擔保以防條件日後成就須返還分配款;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條件仍未成就者,免除其擔保責任並返還擔保品,與第142條附停止條件債權之處理互為鏡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附解除條件債權是什麼?

債權現在有效、可先受分配,但若約定的解除條件日後成就,債權即失效、須返還分配款。

Q2破產法143條的15日從哪天起算?

自最後分配表公告之日起算十五日。

Q315日內條件未成就會怎樣?

擔保責任自動免除,破產管理人應返還擔保品。

Q4附解除條件和附停止條件債權差在哪?

停止條件債權要等成就才能分(§142);解除條件債權可先分但要押擔保(§143)。

Q5擔保品由誰負責返還?

由破產管理人依本條辦理返還。

Q6如果15日內對方主張條件成就怎麼辦?

擔保品可能被執行以返還已領分配款,須準備爭執證據。

Q7管理人拖延返還擔保品能怎麼救濟?

可向破產法院聲明異議主張依第143條返還。

Q8擔保品是現金,返還時有利息嗎?

本條僅規定返還擔保品,利息歸屬依擔保契約與提存規則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附停止條件債權(§142)附解除條件債權(§143)
債權現狀尚未生效,現在不能領現在有效,可先領
分配處理提存分配額,等條件成就才交付可先受分配,但須提供擔保
觀察時點等待條件成就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
期滿效果條件未成就則分配額歸入財團條件未成就則免除擔保、返還擔保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破産法 解除条件付債権の配当に係る担保供与に関する規定
🇩🇪 德國InsO § 42(auflösend bedingte Forderungen — 解除條件債權之處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