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43 條(附解除條件債權分配之限制)
附解除條件債權之條件,在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尚未成就時,其已提供擔保者,免除擔保責任,返還其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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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43條規定,附解除條件債權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條件未成就時,已提供擔保者免除擔保責任並返還擔保品。
Q · 我領破產分配款時被要求押擔保品,什麼時候能拿回來?
依破產法第143條,附解除條件債權人領分配款前須提供擔保。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如果那個「解除條件」尚未成就,代表它成就的可能性已低、破產程序也要結束,此時擔保責任自動免除、擔保品應予返還。十五日是這個擔保的法定觀察期,過了就解套。
白話解讀
破產分配裡有一種債權人最尷尬:他「目前」確實有錢可以拿,但他的債權帶著一個「解除條件」,意思是如果未來某件事發生了,這筆債權就會自動消失。法律不能就這樣把錢分給他,萬一明天條件成就了,他根本不該拿到這筆錢,分出去的錢追不回來怎麼辦?所以制度上要求他先提供擔保才能領分配款。這條規定的是擔保返還的時點:最後分配表公告後 15 天內,如果那個「解除條件」還沒成就,代表它成就的可能性已經很低了,破產程序也要結束了,這時擔保品該還就還,免得卡在那裡無限期。15 天,是這個擔保的「保固期」。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43條規範附解除條件債權在破產分配中的擔保返還時點:附解除條件之債權雖可先受分配,但須提供擔保以防條件日後成就須返還分配款;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條件仍未成就者,免除其擔保責任並返還擔保品,與第142條附停止條件債權之處理互為鏡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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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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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叫「附解除條件」?跟「附停止條件」差在哪?▾
停止條件是「條件成就才生效」,例如考上大學才送車;解除條件是「條件成就就失效」,例如先送車但休學就還我。破產分配上,停止條件債權要等成就才能分(第142條),解除條件債權可以先分但要擔保(本條)。實務上很多契約用詞不精確,要看條款的實質運作判斷屬於哪種,這直接決定你在破產程序的地位。
Q2我提供的擔保品如果是現金,15天後能領回利息嗎?▾
本條只規定免除擔保責任、返還擔保品。擔保品本身要返還,但利息部分要看擔保契約如何約定,以及破產程序的具體處理;若擔保品是提存的現金,按提存法規則處理。提供擔保時就應在文件中明確約定利息歸屬,否則事後爭執很難贏。
Q3破產法143條 擔保返還是什麼?▾
規範附解除條件債權人領分配款所押的擔保品,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15日內條件未成就時免除擔保責任並返還。
Q4附解除條件債權是什麼意思?▾
債權現已有效、可先領,但附有條件;條件一旦成就,債權失效、須返還所領分配款。
Q5什麼是最後分配表?▾
破產程序終結前,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對各債權人最終分配額所造的表冊,公告後起算15日觀察期。
Q6免除擔保責任是什麼意思?▾
指債權人不再負擔「條件成就須返還分配款」的擔保義務,擔保品因此返還。
Q7破產法143條的擔保品怎麼拿回來?▾
記下分配表公告日 → 期間內觀察條件是否成就 → 15日屆滿未成就 → 向破產管理人主張依本條返還擔保品。
Q815日從哪天開始算?▾
自最後分配表公告之日起算,第15日屆滿且條件未成就,擔保責任即免除。
Q9管理人不返還擔保品怎麼辦?▾
向破產法院聲明異議,主張依破產法第143條免除擔保責任、返還擔保品。
Q10提供擔保時要注意什麼文件記載?▾
明確記載「依破產法第143條提供」,並載明返還條件、時點與利息歸屬,作為日後主張的證據。
Q11附解除條件(§143)vs 附停止條件(§142)差在哪?▾
停止條件債權要等成就才能領、未成就分配額歸財團;解除條件債權可先領但要押擔保、未成就則返還擔保品。方向相反。
Q12擔保品是現金 vs 是不動產,返還處理一樣嗎?▾
本條僅規定返還擔保品;現金擔保涉提存法與利息歸屬,不動產擔保涉塗銷登記,程序細節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附停止條件債權(§142) | 附解除條件債權(§143) |
|---|---|---|
| 債權現狀 | 尚未生效,現在不能領 | 現在有效,可先領 |
| 分配處理 | 提存分配額,等條件成就才交付 | 可先受分配,但須提供擔保 |
| 觀察時點 | 等待條件成就 | 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 |
| 期滿效果 | 條件未成就則分配額歸入財團 | 條件未成就則免除擔保、返還擔保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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