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函民決字第 520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查破產管理人為不動產物權之讓與者,應得監查人之同意,又破產財團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應依拍賣方法為之,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指示者不在此限,破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蔡陳專瓊破產財團所屬不動產,既以買賣方式出賣方式出賣於他人,即非依拍賣方法為之,其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前開說明,自應檢附監查人之同意書,及債權人會議有關決議紀錄,期與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相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函民決字第 520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07 月 16 日發布,要旨:查破產管理人為不動產物權之讓與者,應得監查人之同意,又破產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