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15 條(遺產債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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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15 條規定,遺產受破產宣告後,縱繼承人未為限定承認,其債權人對該遺產仍不得行使權利,遺產僅供清償死者債務。
Q · 繼承人沒做限定承認,他自己的債權人能來分遺產嗎?
不能。遺產破產一啟動就把他們擋在門外
依破產法第 115 條,遺產受破產宣告後,縱使繼承人未為限定承認、原本可能要負無限責任,繼承人自己的債權人對該遺產仍不得行使權利。遺產此時形成獨立的特別財產,只用來清償被繼承人(死者)的債務;繼承人的個人債權人必須去追討繼承人的其他財產,不能稀釋這筆遺產。
深度解讀
遺產破產這個概念聽起來很陌生,但它解決的問題很實際:一個人過世了,但他留下的不是房子和存款,是一屁股債(欠款比資產還多)。這時候繼承人會面臨一個惡夢級的問題:「我要不要接這個爛攤子?」民法給繼承人三條路:限定承認(只在繼承財產的範圍內負責)、拋棄繼承(什麼都不要也什麼都不付)、單純承認(全盤接收包括債務)。但這條法律處理的是另一種情境:當遺產本身的債務太多,連限定承認都解決不了問題時,可以直接對「遺產」聲請破產,把這堆資產和債務當成一個獨立的東西來清算。這條的核心保護是:就算繼承人沒有做限定承認(也就是法律上他原本要無限責任繼承),只要遺產進了破產程序,繼承人自己的債權人不能跑來分這份遺產的資產。換句話說,遺產破產一啟動,遺產就被「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宣告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繼承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民法 第 1154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59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97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296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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