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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153違反義務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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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有說明或答復義務之人,無故不為說明或答復,或為虛偽之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53條規定,依第74、89、122條負說明或答復義務之關係人,無故不說明、不答復或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Q · 親戚破產,破產管理人來問話,我可以不理或隨便講嗎?

不行。無故拒答或說謊最重可判一年有期徒刑

依破產法第153條,若你屬於第74條(配偶、家屬)、第89條(帳冊文件保管人)、第122條(和解程序關係人)所定有說明或答復義務之人,無故不說明、不答復或為虛偽陳述者,與破產人本人同負刑事責任,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五百元為民國24年幣值,現依貨幣轉換規定以新臺幣為基準調整)。即使真不知情,正確做法是出席並如實說明「不知悉」,而非沉默或編造。

白話解讀

破產不只破產人本人有義務,連你周邊的人都被拉進來。第74條規定破產人的配偶、繼承人、共同生活之家屬,必要時破產管理人可以要求他們說明關於破產人財產的狀況。第89條規定破產人的會計帳冊和文件,原本保管的人有義務交出來。第122條規定債務人在和解程序中的相關陳述義務。如果你是「依這三條被要求說明或答復的人」,無故拒絕、或亂講話騙人,刑度跟破產人自己一樣: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五百元以下罰金(這個五百元是民國24年的幣值,依現行刑法施行法跟貨幣價值轉換規定,實際上會以新台幣作為基準調整)。意思是你親戚破產,破產管理人來問你話,你不能說「我不知道」應付過去,也不能配合親戚串供。這條把破產調查的範圍從破產人本人擴大到他的周邊網絡,你以為自己是局外人,其實你已經是法律規定的證人。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53條為違反義務罪,規範破產與和解程序中第三人的協力義務。依破產法第74條(配偶、家屬)、第89條(帳冊文件保管人)、第122條(和解程序關係人)負說明或答復義務之人,若無故拒絕說明、答復或為虛偽之陳述,與破產人本人同負刑事責任,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哥哥破產,破產管理人寫信給我,我可以不理嗎?

不可以。如果你是民法上的「共同生活之家屬」或破產法第74條所稱的關係人,無故不回應就構成本條的「無故不為說明」犯罪。即使你真的什麼都不知道,也要書面回應「經查我與破產人雖為兄弟關係但無共同生活、不知悉其財產狀況」,這個書面回應就完成了你的法律義務,遠比裝沒收到信安全。

Q2如果我講出來會害到我親戚,可以保持沉默嗎?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可以拒絕證言。破產法的說明義務實務上也尊重這個保護。但你要主張,不能默不作聲。正確做法是「出席並當面說明拒絕的法律依據」,不是「人不到」。前者是合法行使權利,後者是違反義務的犯罪。

Q3破產法第153條是什麼?

違反義務罪,處罰依第74、89、122條負說明義務的第三人無故拒答或虛偽陳述,與破產人同負刑責。

Q4破產的家屬有說明義務嗎?

有。破產人的配偶、共同生活家屬依第74條負說明義務,被破產管理人詢問財產狀況時須如實答復。

Q5什麼是破產法上的『虛偽之陳述』?

明知不實而為之陳述,例如配合破產人串供、謊報未保管帳冊等,於說明程序中為之即構成本罪。

Q6違反義務罪一(152)和二(153)差在哪?

152條處罰破產人本人,153條處罰負說明義務的周邊第三人,兩者刑度相同。

Q7破產管理人寫信來問,我該怎麼回?

期限內書面回應,即使是「與破產人無共同生活、不知悉其財產狀況」也優於沉默,沉默即構成無故不說明。

Q8被列為破產人家屬,要不要去說明?

要去。出席並說明你與對方無實際共同生活、不知情,比缺席更能保護自己。

Q9怎麼避免觸犯破產法153條?

確認義務人身分→期限內回應→出席前諮詢律師→如實陳述並留存紀錄,不確定就明確說不確定。

Q10我真的不知情,怎麼證明?

出席如實說明不知情,並保留書面說明書、會議紀錄或錄音,作為未來自證清白的證據。

Q11破產法153條 vs 刑法偽證罪差在哪?

153條限破產與和解程序中關係人的虛偽陳述;偽證罪限於法院或檢察官前具結後的證人虛偽陳述,適用場域不同。

Q12近親可以拒絕說明嗎?

可依刑訴第180條主張拒絕證言權,但須出席當面表明法律依據,不能直接缺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152條第153條第154條
處罰對象破產人本人負說明義務之第三人(家屬/帳冊保管人/和解關係人)破產人(詐欺破產)
行為態樣破產人違反法定義務無故不說明、不答復或虛偽陳述隱匿、毀棄財產或虛報債務
刑度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較重,依詐欺破產罪規定

第152條

處罰對象
破產人本人
行為態樣
破產人違反法定義務
刑度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第153條

處罰對象
負說明義務之第三人(家屬/帳冊保管人/和解關係人)
行為態樣
無故不說明、不答復或虛偽陳述
刑度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154條

處罰對象
破產人(詐欺破產)
行為態樣
隱匿、毀棄財產或虛報債務
刑度
較重,依詐欺破產罪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破産法第40条(説明義務)・第268条(説明及び検査の拒絶等の罪)
美國18 U.S.C. § 152(bankruptcy fraud — 隱匿財產/不實陳述)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有說明或答復義務之人,無故不為說明或答復或為虛偽之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圓以下之罰金。

(0240621 制定)

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有說明或答復義務之人,無故不為說明或答復或為虛偽之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圓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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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53 條規定:「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有說明或答復義務之人,無故不為說明或答復,或為虛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5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