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53 條(違反義務罪(二))
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有說明或答復義務之人,無故不為說明或答復,或為虛偽之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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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53條規定,依第74、89、122條負說明或答復義務之關係人,無故不說明、不答復或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Q · 親戚破產,破產管理人來問話,我可以不理或隨便講嗎?
依破產法第153條,若你屬於第74條(配偶、家屬)、第89條(帳冊文件保管人)、第122條(和解程序關係人)所定有說明或答復義務之人,無故不說明、不答復或為虛偽陳述者,與破產人本人同負刑事責任,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五百元為民國24年幣值,現依貨幣轉換規定以新臺幣為基準調整)。即使真不知情,正確做法是出席並如實說明「不知悉」,而非沉默或編造。
白話解讀
破產不只破產人本人有義務,連你周邊的人都被拉進來。第74條規定破產人的配偶、繼承人、共同生活之家屬,必要時破產管理人可以要求他們說明關於破產人財產的狀況。第89條規定破產人的會計帳冊和文件,原本保管的人有義務交出來。第122條規定債務人在和解程序中的相關陳述義務。如果你是「依這三條被要求說明或答復的人」,無故拒絕、或亂講話騙人,刑度跟破產人自己一樣: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五百元以下罰金(這個五百元是民國24年的幣值,依現行刑法施行法跟貨幣價值轉換規定,實際上會以新台幣作為基準調整)。意思是你親戚破產,破產管理人來問你話,你不能說「我不知道」應付過去,也不能配合親戚串供。這條把破產調查的範圍從破產人本人擴大到他的周邊網絡,你以為自己是局外人,其實你已經是法律規定的證人。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53條為違反義務罪,規範破產與和解程序中第三人的協力義務。依破產法第74條(配偶、家屬)、第89條(帳冊文件保管人)、第122條(和解程序關係人)負說明或答復義務之人,若無故拒絕說明、答復或為虛偽之陳述,與破產人本人同負刑事責任,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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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153條處罰誰?▾
處罰依破產法第74條、第89條、第122條負說明或答復義務的第三人,例如破產人的配偶、共同生活家屬、帳冊文件保管人、和解程序關係人。
Q2親戚破產,我收到破產管理人來信可以不理嗎?▾
不行。若你屬於法定關係人,無故不回應即構成「無故不為說明」。即使不知情,也應書面回應說明,而非沉默。
Q3破產法第153條的刑度是多少?▾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五百元為民國24年幣值,依現行刑法施行法與貨幣轉換規定以新臺幣基準調整。
Q4為破產人圓謊會犯法嗎?▾
會。配合破產人為虛偽陳述構成本條的「為虛偽之陳述」,與串供同屬刑責,檢方追訴詐欺破產時會一併處理。
Q5我真的不知情,要去說明嗎?▾
要。出席並如實說明「不知悉」可完成法律義務並保護自己,比缺席或編造安全。
Q6近親可以拒絕說明嗎?▾
可主張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拒絕證言權,但須出席並當面表明拒絕的法律依據,不能直接缺席。
Q7違反義務罪一(152)和二(153)差在哪?▾
第152條處罰破產人本人違反義務,第153條處罰負說明義務的周邊第三人,二者刑度相同。
Q8本罪的追訴時效多久?▾
追訴權時效20年(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自無故拒絕或虛偽陳述時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152條 | 第153條 | 第154條 |
|---|---|---|---|
| 處罰對象 | 破產人本人 | 負說明義務之第三人(家屬/帳冊保管人/和解關係人) | 破產人(詐欺破產) |
| 行為態樣 | 破產人違反法定義務 | 無故不說明、不答復或虛偽陳述 | 隱匿、毀棄財產或虛報債務 |
| 刑度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較重,依詐欺破產罪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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