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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74 條(法院之查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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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得依職權或因破產管理人或債權人之聲請,傳喚破產人之親屬或其他關係人,查詢破產人之財產及業務狀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74 條讓法院得傳喚破產人之親屬或其他關係人,查詢其財產及業務狀況,被傳喚者為證人地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

Q · 我親戚破產,法院傳我去問話,可以不去嗎?

原則不行,這是有強制力的查訊

依破產法第 74 條,法院得傳喚破產人之親屬或其他關係人查詢其財產及業務狀況。被傳喚者是證人地位、不是被告,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可能被裁處罰鍰;若問題涉及自身刑事責任,可主張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拒絕證言權,但須明確主張、不能默默拒答。重病或不在境內可聲請改期或書面陳述。

深度解讀

破產的時候,最怕的不是債務人沒錢,是錢「不見了」,財產被偷偷搬到親戚名下、藏進配偶帳戶、塞到朋友的公司裡。本條給法院一支探照燈:可以傳喚破產人的親屬、合夥人、員工、商業夥伴,任何「其他關係人」,問他們知不知道財產跑去哪了。被傳喚的人不是被告,但也不能說不來。如果你是破產人的家屬或前同事,某天收到法院傳票,這就是這條法律在啟動。它不是要找你麻煩,是要透過你拼出破產人真實的財產地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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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74 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或因破產管理人或債權人之聲請,傳喚破產人之親屬或其他關係人,查詢破產人之財產及業務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7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