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74 條(法院之查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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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74 條讓法院得傳喚破產人之親屬或其他關係人,查詢其財產及業務狀況,被傳喚者為證人地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
Q · 我親戚破產,法院傳我去問話,可以不去嗎?
原則不行,這是有強制力的查訊
依破產法第 74 條,法院得傳喚破產人之親屬或其他關係人查詢其財產及業務狀況。被傳喚者是證人地位、不是被告,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可能被裁處罰鍰;若問題涉及自身刑事責任,可主張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拒絕證言權,但須明確主張、不能默默拒答。重病或不在境內可聲請改期或書面陳述。
白話解讀
破產的時候,最怕的不是債務人沒錢,是錢「不見了」,財產被偷偷搬到親戚名下、藏進配偶帳戶、塞到朋友的公司裡。本條給法院一支探照燈:可以傳喚破產人的親屬、合夥人、員工、商業夥伴,任何「其他關係人」,問他們知不知道財產跑去哪了。被傳喚的人不是被告,但也不能說不來。如果你是破產人的家屬或前同事,某天收到法院傳票,這就是這條法律在啟動。它不是要找你麻煩,是要透過你拼出破產人真實的財產地圖。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74 條為破產程序中的法院查訊權規範:法院得依職權或因破產管理人、債權人之聲請,傳喚破產人之親屬或其他關係人,查詢破產人之財產及業務狀況。其目的在於透過第三人補全破產人真實財產地圖,防止脫產,被傳喚者居證人地位而非被告。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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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到破產案件的傳票要我出庭說明,我可以拒絕嗎?
原則上不行。破產法第74條的傳喚有法律強制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可能被裁處罰鍰。但若有正當理由(重病、不在境內)可聲請改期或書面陳述。若問題涉及你自己的刑事責任,可主張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拒絕證言權,但要明確主張,不能默默拒答。
Q2我老實說了知道的事,會不會反而被牽連?
如實陳述本身不會讓你被牽連,反而隱瞞或作偽證才有風險。若你只是保管破產人交付而不屬於你的東西,老實說出來能釐清那不屬於你,避免被認定脫產共犯。出庭前先整理書面時間軸再到庭陳述,比臨場回答更準確。
Q3破產法第 74 條是什麼?
授權法院傳喚破產人的親屬或其他關係人,查詢破產人的財產與業務狀況,是破產程序的財產偵察條款。
Q4破產法的「其他關係人」是指誰?
範圍很寬:合夥人、前員工、生意夥伴、債務人、人頭、共同投資人,判準是是否可能知情,不是關係深淺。
Q5查訊和訊問被告差在哪?
查訊是問話、居證人地位、目的在釐清財產去向;訊問被告是針對犯罪嫌疑。被傳喚不等於有罪。
Q6查訊權是誰可以發動?
法院得依職權發動,或因破產管理人、債權人之聲請而發動。
Q7收到破產查訊傳票怎麼辦?
確認案由 → 整理與破產人的金錢往來時間軸 → 評估是否涉自身刑責 → 如實到庭陳述,無法到場先聲請改期。
Q8債權人想讓法院傳喚特定人怎麼做?
向法院或破產管理人提交應傳喚對象名單並附理由(為何此人可能知情),比自己去吵有效得多。
Q9出庭查訊前要準備什麼?
準備書面時間軸(何時收到什麼、為什麼、是否仍持有),帶到法庭照著陳述,減少被誘導風險。
Q10查訊涉及自己刑責怎麼自保?
明確主張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拒絕證言權,針對會使自己受刑事追訴的部分拒答,但不能默默不答。
Q11破產法 74 條查訊 vs 89 條答覆義務差在哪?
74 條對象是破產人的親屬或其他關係人(第三人),89 條對象是破產人本人的說明義務。
Q12查訊 vs 管收差在哪?
查訊是問話(針對關係人),管收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全(針對破產人本人),強制力差很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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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240621 制定)
法院得依職權或因破產管理人或債權人之聲請,傳喚破產人之親屬或其他關係人,查詢破產人之財產及業務狀況。
- 債權人名詞
- 傳喚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民法 第 406 條條文
- 民法 第 421 條條文
- 民法 第 474 條條文
- 民法 第 482 條條文
- 民法 第 490 條條文
- 民法 第 558 條條文
- 民法 第 622 條條文
- 民法 第 667 條條文
- 民法 第 739 條條文
- 民法 第 817 條條文
- 民法 第 827 條條文
- 民法 第 940 條條文
- 民法 第 941 條條文
- 民法 第 942 條條文
- 民法 第 967 條條文
- 民法 第 968 條條文
- 民法 第 969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03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09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2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1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22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5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62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53 條條文
- 保險法 第 28 條條文
法院得依職權或因破產管理人或債權人之聲請,傳喚破產人之親屬或其他關係人,查詢破產人之財產及業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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