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74 條(法院之查訊權)
法院得依職權或因破產管理人或債權人之聲請,傳喚破產人之親屬或其他關係人,查詢破產人之財產及業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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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74 條讓法院得傳喚破產人之親屬或其他關係人,查詢其財產及業務狀況,被傳喚者為證人地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
Q · 我親戚破產,法院傳我去問話,可以不去嗎?
依破產法第 74 條,法院得傳喚破產人之親屬或其他關係人查詢其財產及業務狀況。被傳喚者是證人地位、不是被告,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可能被裁處罰鍰;若問題涉及自身刑事責任,可主張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拒絕證言權,但須明確主張、不能默默拒答。重病或不在境內可聲請改期或書面陳述。
白話解讀
破產的時候,最怕的不是債務人沒錢,是錢「不見了」,財產被偷偷搬到親戚名下、藏進配偶帳戶、塞到朋友的公司裡。本條給法院一支探照燈:可以傳喚破產人的親屬、合夥人、員工、商業夥伴,任何「其他關係人」,問他們知不知道財產跑去哪了。被傳喚的人不是被告,但也不能說不來。如果你是破產人的家屬或前同事,某天收到法院傳票,這就是這條法律在啟動。它不是要找你麻煩,是要透過你拼出破產人真實的財產地圖。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74 條為破產程序中的法院查訊權規範:法院得依職權或因破產管理人、債權人之聲請,傳喚破產人之親屬或其他關係人,查詢破產人之財產及業務狀況。其目的在於透過第三人補全破產人真實財產地圖,防止脫產,被傳喚者居證人地位而非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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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 74 條是什麼?▾
授權法院傳喚破產人的親屬或其他關係人,查詢破產人的財產與業務狀況,是破產程序的財產調查條款。
Q2什麼人會被破產法第 74 條傳喚?▾
破產人的親屬、合夥人、前員工、生意夥伴、人頭等「可能知情」的關係人,判準是是否掌握資訊,不是關係深淺。
Q3被傳喚去查訊可以拒絕嗎?▾
原則不行,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可能被裁罰;重病、不在境內可聲請改期或書面陳述。
Q4查訊時可以不回答涉及自己刑責的問題嗎?▾
可以,得主張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拒絕證言權,但須明確主張,不能默默拒答。
Q5被查訊是不是代表我有罪?▾
不是。查訊是問話、居證人地位,不是訊問被告,目的在釐清財產去向。
Q6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傳喚特定人嗎?▾
可以,債權人得聲請法院依本條傳喚,並附上對方可能知情的理由提高效率。
Q7查訊時說謊會怎樣?▾
可能涉及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破產法另有拒絕或虛偽陳述的責任規定。
Q8查訊出來的財產線索有什麼用?▾
可作為破產法第 78 條撤銷詐害行為、追回脫產財產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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