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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破產法 第 73-1 條

破產人之管收,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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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破產人管收除前三條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使其執行程序適用強執法管收規定。

Q · 破產管收的程序細節要去哪一部法找?

依破產法第 73 條之 1,破產管收的原因與期限由破產法第 71 至 73 條規定,但執行程序(管收所執行、會面、醫療、保外就醫、救濟與抗告)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22 條以下的規定,與一般強制執行管收適用同一套人身保護機制。

白話解讀

前面三條(第71、72、73條)告訴你破產管收的「原因」和「期限」是什麼,但沒有告訴你「程序」要怎麼跑:誰來執行管收?管收所怎麼進?家屬什麼時候能會面?保管金能不能存?這些「怎麼做」的細節,本條直接接到強制執行法去找答案。法律不重複造輪子,已經有強制執行法第22條以下整套管收程序了,破產管收直接借用。對你來說,這意味著面對破產管收時,你的權利義務跟強制執行的管收幾乎一樣,包括聲請停止、抗告、人身保護、家屬會面、必要醫療等所有制度,你都能引用。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73 條之 1 為準用(轉介)規範,明定破產人之管收除原因與期限(前三條)外,其執行程序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使破產管收與強制執行管收適用同一套人身保護、會面、醫療與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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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 73 條之 1 在規定什麼?

破產管收除原因與期限外,執行程序準用強制執行法。

Q2破產管收和強制執行管收一樣嗎?

原因期限由破產法自訂,執行細節幾乎相同,準用強執法。

Q3準用和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是比照用、性質不合處可必要調整。

Q4被破產管收能聲請救濟嗎?

可,準用強制執行法的抗告與停止管收聲請。

Q5管收期間生病怎麼辦?

準用強執法醫療規定,可要求送醫或聲請保外就醫。

Q6家屬能會面被管收的破產人嗎?

依準用之管收所執行規定辦理會面。

Q7破產管收最長關多久?

期限由破產法前三條規定,非由本條準用。

Q8管收原因消失會怎樣?

依破產法第 73 條應即釋放,本條僅準用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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