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73-1 條
破產人之管收,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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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破產人管收除前三條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使其執行程序適用強執法管收規定。
Q · 破產管收的程序細節要去哪一部法找?
依破產法第 73 條之 1,破產管收的原因與期限由破產法第 71 至 73 條規定,但執行程序(管收所執行、會面、醫療、保外就醫、救濟與抗告)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22 條以下的規定,與一般強制執行管收適用同一套人身保護機制。
白話解讀
前面三條(第71、72、73條)告訴你破產管收的「原因」和「期限」是什麼,但沒有告訴你「程序」要怎麼跑:誰來執行管收?管收所怎麼進?家屬什麼時候能會面?保管金能不能存?這些「怎麼做」的細節,本條直接接到強制執行法去找答案。法律不重複造輪子,已經有強制執行法第22條以下整套管收程序了,破產管收直接借用。對你來說,這意味著面對破產管收時,你的權利義務跟強制執行的管收幾乎一樣,包括聲請停止、抗告、人身保護、家屬會面、必要醫療等所有制度,你都能引用。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73 條之 1 為準用(轉介)規範,明定破產人之管收除原因與期限(前三條)外,其執行程序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使破產管收與強制執行管收適用同一套人身保護、會面、醫療與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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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只有幾條講管收,這樣夠用嗎?▾
夠用,因為本條把整個強制執行法的管收程序準用過來。從執行管收、管收所內權利、會面規則、醫療處置、保外就醫到聲請救濟、抗告,全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22條以下與管收條例。
Q2準用和適用有什麼差別?▾
適用是直接用;準用是比照用,但性質不合的地方可作必要調整。本條用準用,是因為破產管收與強制執行管收性質高度相似但不完全相同,留下調整空間。
Q3破產法 73 條之 1 在規定什麼?▾
破產管收除原因與期限外,執行程序準用強制執行法。
Q4什麼是破產管收?▾
對破產人為促其履行義務、於管收所拘束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
Q5準用和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是比照用、性質不合處可必要調整。
Q6本條準用的是強制執行法哪些規定?▾
主要是第 22 條以下的管收事由、期間、釋放與管收所執行規定。
Q7被破產管收要怎麼聲請救濟?▾
準用強制執行法,可聲請停止管收並對裁定提抗告。
Q8管收期間生病怎麼處理?▾
準用強執法醫療規定,可請求送醫或聲請保外就醫。
Q9家屬要怎麼會面被管收的破產人?▾
依準用之管收所執行規定辦理會面手續。
Q10寫管收書狀要引哪些條文?▾
同時引破產法第 73 條之 1 與強制執行法具體條號,標明法源結構。
Q11破產管收 vs 強制執行管收差在哪?▾
原因期限由破產法自訂,執行程序準用強執法,實質高度相同。
Q12管收的原因也準用強制執行法嗎?▾
不是。原因與期限由破產法前三條規定,本條只準用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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