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62 條(破產聲請書應附之文件)
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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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62 條規定,債務人自行聲請宣告破產時,必須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三份書類,缺一法院得命補正或駁回。
Q · 自己聲請破產要準備哪些文件?
依破產法第 62 條,債務人自行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三份書類:財產狀況說明書(名下有什麼、值多少)、債權人清冊(你欠誰、欠多少)、債務人清冊(誰欠你、欠多少)。書類不齊全,法院得命補正,補正不能者駁回聲請;其中最易被遺漏的是債務人清冊,刻意隱匿應收帳款可能另涉詐欺破產罪。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我聲請破產」就像去戶政事務所辦張證明那麼簡單,遞個書狀說「我沒錢了」就行。錯。法院不會因為你哭就相信你真的沒錢,它要看證據。這條法律規定債務人自己聲請破產時,必須交三樣東西:財產狀況說明書(你名下還有什麼、值多少)、債權人清冊(你欠誰、欠多少)、債務人清冊(誰欠你、欠多少)。少一樣,法院可以直接駁回。實務上最致命的是第三樣:誰欠你的。很多人忘了或不想交,因為交了等於把這筆應收帳款攤在陽光下,破產管理人會去討回來納入破產財團分給債權人。你的「私房錢」會被清零。這就是為什麼有人聲請破產前會先把朋友欠的錢「忘記」,但這在法律上叫隱匿財產,可能構成詐欺破產罪(破產法第154條),刑度比你想的重。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62 條為破產聲請的程序性規範,要求債務人自行聲請宣告破產時,必須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與債務人清冊三份書類,作為法院審查與後續破產財團清算、債權人會議審議的基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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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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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個人破產要交什麼文件?▾
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三份,缺一法院得命補正或駁回。
Q2財產狀況說明書要寫哪些財產?▾
現金、存款、不動產、股票、保險解約金、汽車、應收帳款等全部財產,漏列可能被破產管理人調查。
Q3債務人清冊是什麼?▾
記載「誰欠你錢」的清冊,這些應收帳款會納入破產財團追討分配給債權人。
Q4清冊交不齊會怎樣?▾
法院得命補正,補正不能者駁回聲請;刻意隱匿則可能涉詐欺破產罪。
Q5聲請破產等於免除所有債務嗎?▾
不是。台灣破產法不是免責程序,一般自然人多應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或清算。
Q6應收帳款收不回也要寫進清冊嗎?▾
要。寧可寫了收不回,也不要為藏錢漏列而冒詐欺破產罪刑責,可附無清償能力說明。
Q7聲請破產後法院多久裁定?▾
依破產法第 63 條,法院應於 7 日內裁定,必要時得延長 7 日。
Q8公司聲請破產,負責人個人也破產嗎?▾
不會,公司與個人各自獨立;但負責人若為連帶保證人,債權人會轉向追個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破產法破產 | 消債條例清算 |
|---|---|---|
| 適用對象 | 自然人與法人 | 僅消費借貸/生活所生債務之自然人 |
| 是否免責 | 非免責程序,須走完清算分配 | 符合條件可裁定免責,為民眾重生機制 |
| 聲請書類 | 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
| 程序複雜度 | 較繁複(破產財團、債權人會議、調協) | 相對簡化,設計給一般民眾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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