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61 條(破產聲請書之記載)
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61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聲請書必須載明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三項缺一即可能被法院駁回。
Q · 債權人聲請別人破產,聲請書要寫什麼?
依破產法第61條,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書必須敘明三件事:債權的性質(契約、票據、侵權等)、債權的精確數額(含利息違約金),以及最關鍵的「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前兩項缺漏或記載錯誤會被法院駁回;第三項要附客觀證據(執行不能的債權憑證、票據拒絕往來紀錄等),光寫「他欠錢不還」不夠,那只是不付不是不能付。
白話解讀
債權人聲請別人破產不是隨便寫張紙就行。這條規定的三件事——債權的性質、債權的數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事實——少一樣聲請書就會被法院打回票。但這條的真正關鍵不在表面的格式要求,在「不能清償的事實」這六個字。法院不是看你聲請就宣告破產,它要看你能不能證明債務人「真的」付不出來。光是「他欠我錢不還」遠遠不夠,那只是「不付」不是「不能付」。法院要的是客觀證據: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其他債權人也拿不到錢的事實、票據被拒絕往來的紀錄、執行名義無法執行的證明。很多債權人以為破產是逼債的終極武器,結果聲請書草率寫一寫被法院駁回,反而暴露了自己手上有什麼證據。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61條為破產聲請的形式要件規範,要求債權人於聲請書中載明債權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三項記載事項,作為法院審查破產聲請是否受理的第一道事實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聲請書一定要寫哪三件事?▾
債權性質、債權數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事實,三項缺一不可。
Q2不能清償的事實怎麼證明?▾
靠客觀證據:強制執行不能的債權憑證、票據拒絕往來紀錄、其他債權人也拿不到錢的事實。
Q3欠錢不還就能聲請破產嗎?▾
不行。那只是「拒絕清償」,法律要的是「不能清償」的客觀狀態,有資產耍賴應走強制執行。
Q4聲請書寫錯會怎樣?▾
記載不完整、性質寫錯、數額有誤,法院連深入調查都不做就直接駁回。
Q5我可以自己寫聲請書嗎?▾
技術上可以,但三項記載各有要求,實務上強烈建議由律師撰寫以免被駁回浪費規費。
Q6聲請別人破產要繳多少錢?▾
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計算金額不大,主要成本在律師費與證據蒐集(鑑定、查詢費)。
Q7破產聲請和強制執行該選哪個?▾
對方還有資產通常先強制執行;完全沒財產可執行時,債權憑證正好成為聲請破產的有力證據。
Q8債權數額要算到多精確?▾
要含利息、違約金的精確計算依據,數額有誤可能影響聲請有效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維度 | 破產聲請(破產法61) | 強制執行 | 消費者債務清理 |
|---|---|---|---|
| 啟動門檻 | 須證明不能清償的客觀狀態 | 有執行名義即可 | 債務人本人聲請、限非商人 |
| 適用對象 | 債務人(商人為主) | 特定財產 | 消費者(非營業活動) |
| 聲請人 | 債權人或債務人 | 債權人 | 債務人本人 |
| 效果 | 全體財產進入分配程序 | 就特定財產受償 | 更生或清算重建信用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