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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61破產聲請書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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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61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聲請書必須載明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三項缺一即可能被法院駁回。

Q · 債權人聲請別人破產,聲請書要寫什麼?

要寫明債權性質、數額和不能清償的事實

依破產法第61條,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書必須敘明三件事:債權的性質(契約、票據、侵權等)、債權的精確數額(含利息違約金),以及最關鍵的「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前兩項缺漏或記載錯誤會被法院駁回;第三項要附客觀證據(執行不能的債權憑證、票據拒絕往來紀錄等),光寫「他欠錢不還」不夠,那只是不付不是不能付。

白話解讀

債權人聲請別人破產不是隨便寫張紙就行。這條規定的三件事——債權的性質、債權的數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事實——少一樣聲請書就會被法院打回票。但這條的真正關鍵不在表面的格式要求,在「不能清償的事實」這六個字。法院不是看你聲請就宣告破產,它要看你能不能證明債務人「真的」付不出來。光是「他欠我錢不還」遠遠不夠,那只是「不付」不是「不能付」。法院要的是客觀證據: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其他債權人也拿不到錢的事實、票據被拒絕往來的紀錄、執行名義無法執行的證明。很多債權人以為破產是逼債的終極武器,結果聲請書草率寫一寫被法院駁回,反而暴露了自己手上有什麼證據。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61條為破產聲請的形式要件規範,要求債權人於聲請書中載明債權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三項記載事項,作為法院審查破產聲請是否受理的第一道事實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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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有判決勝訴但對方不還錢,該聲請破產還是強制執行?

通常先強制執行。強制執行針對具體財產查封拍賣,速度快針對性強;若執行不能,法院核發的債權憑證會變成聲請破產的有力證據。直接跳過執行聲請破產,反而會被法院質疑不能清償事實舉證不夠。內行人提示:執行不能後拿到的債權憑證是聲請破產的黃金證據,多份疊在一起比任何文字描述都有說服力。

Q2聲請書要寫得多詳細?我可以自己寫嗎?

技術上可以自己寫,但實務上強烈建議由律師撰寫。聲請書要記載債權性質、數額、不能清償事實,每項都有具體要求,寫錯一處可能整份被駁回。內行人提示:你可以在律師撰寫前先自備證據清單和時間軸,能大幅降低律師費並提升聲請書品質。

Q3聲請別人破產要繳什麼費用?

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計算金額不大,真正成本在律師費與證據蒐集(鑑定費、查詢費)。法院也可能要求預納破產程序進行費用。內行人提示:若債務人最終被宣告破產,聲請費用可列為破產財團優先支出;但若聲請被駁回就要自己吸收,所以聲請前的證據評估很重要。

Q4破產聲請書怎麼寫?

依破產法61條須同時載明債權性質、數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事實三項,缺一就可能被駁回。

Q5破產法 61 條的三項記載差在哪?

性質決定分配順位、數額影響聲請有效性、不能清償事實是法院實質審查核心,三者舉證難度不同。

Q6什麼叫不能清償?

債務人客觀上欠缺清償能力、陷於不能支付的狀態,不是一時週轉困難,也不問主觀是否願還。

Q7拒絕清償和不能清償差在哪?

拒絕清償是有錢不還(走強制執行),不能清償是客觀付不出來(才能聲請破產)。

Q8債權人怎麼聲請債務人破產?

盤點不能清償證據 → 確認債權性質數額 → 撰寫聲請書三要件 → 向地方法院遞狀並預納費用。

Q9不能清償的事實怎麼證明?

用強制執行不能的債權憑證、票據拒絕往來紀錄、其他債權人也拿不到錢的事實等客觀證據。

Q10聲請破產要多少錢?

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計算金額不大,主成本在律師費與證據蒐集;可能需預納破產程序費用。

Q11債權數額怎麼計算才不會被駁回?

要含本金、利息、違約金的精確計算依據,並與債權性質一致,數額有誤會影響聲請有效性。

Q12破產聲請 vs 強制執行哪個有利?

對方有資產先強制執行較快;完全沒財產可執行時破產讓你進入分配程序,債權憑證正好當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維度破產聲請(破產法61)強制執行消費者債務清理
啟動門檻須證明不能清償的客觀狀態有執行名義即可債務人本人聲請、限非商人
適用對象債務人(商人為主)特定財產消費者(非營業活動)
聲請人債權人或債務人債權人債務人本人
效果全體財產進入分配程序就特定財產受償更生或清算重建信用

破產聲請(破產法61)

啟動門檻
須證明不能清償的客觀狀態
適用對象
債務人(商人為主)
聲請人
債權人或債務人
效果
全體財產進入分配程序

強制執行

啟動門檻
有執行名義即可
適用對象
特定財產
聲請人
債權人
效果
就特定財產受償

消費者債務清理

啟動門檻
債務人本人聲請、限非商人
適用對象
消費者(非營業活動)
聲請人
債務人本人
效果
更生或清算重建信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破産法第18条(債権者による破産手続開始の申立て)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294조(채권자의 파산신청)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德國Insolvenzordnung § 14(Antrag eines Gläubigers — Forderung und Eröffnungsgrund glaubhaft zu machen)
美國11 U.S.C. § 303(Involuntary cases — creditor peti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

(0240621 制定)

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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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61 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