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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61 條(破產聲請書之記載)

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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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61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聲請書必須載明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三項缺一即可能被法院駁回。

Q · 債權人聲請別人破產,聲請書要寫什麼?

依破產法第61條,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書必須敘明三件事:債權的性質(契約、票據、侵權等)、債權的精確數額(含利息違約金),以及最關鍵的「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前兩項缺漏或記載錯誤會被法院駁回;第三項要附客觀證據(執行不能的債權憑證、票據拒絕往來紀錄等),光寫「他欠錢不還」不夠,那只是不付不是不能付。

白話解讀

債權人聲請別人破產不是隨便寫張紙就行。這條規定的三件事——債權的性質、債權的數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事實——少一樣聲請書就會被法院打回票。但這條的真正關鍵不在表面的格式要求,在「不能清償的事實」這六個字。法院不是看你聲請就宣告破產,它要看你能不能證明債務人「真的」付不出來。光是「他欠我錢不還」遠遠不夠,那只是「不付」不是「不能付」。法院要的是客觀證據: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其他債權人也拿不到錢的事實、票據被拒絕往來的紀錄、執行名義無法執行的證明。很多債權人以為破產是逼債的終極武器,結果聲請書草率寫一寫被法院駁回,反而暴露了自己手上有什麼證據。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61條為破產聲請的形式要件規範,要求債權人於聲請書中載明債權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三項記載事項,作為法院審查破產聲請是否受理的第一道事實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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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聲請書一定要寫哪三件事?

債權性質、債權數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事實,三項缺一不可。

Q2不能清償的事實怎麼證明?

靠客觀證據:強制執行不能的債權憑證、票據拒絕往來紀錄、其他債權人也拿不到錢的事實。

Q3欠錢不還就能聲請破產嗎?

不行。那只是「拒絕清償」,法律要的是「不能清償」的客觀狀態,有資產耍賴應走強制執行。

Q4聲請書寫錯會怎樣?

記載不完整、性質寫錯、數額有誤,法院連深入調查都不做就直接駁回。

Q5我可以自己寫聲請書嗎?

技術上可以,但三項記載各有要求,實務上強烈建議由律師撰寫以免被駁回浪費規費。

Q6聲請別人破產要繳多少錢?

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計算金額不大,主要成本在律師費與證據蒐集(鑑定、查詢費)。

Q7破產聲請和強制執行該選哪個?

對方還有資產通常先強制執行;完全沒財產可執行時,債權憑證正好成為聲請破產的有力證據。

Q8債權數額要算到多精確?

要含利息、違約金的精確計算依據,數額有誤可能影響聲請有效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維度破產聲請(破產法61)強制執行消費者債務清理
啟動門檻須證明不能清償的客觀狀態有執行名義即可債務人本人聲請、限非商人
適用對象債務人(商人為主)特定財產消費者(非營業活動)
聲請人債權人或債務人債權人債務人本人
效果全體財產進入分配程序就特定財產受償更生或清算重建信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破産法第18条(債権者による破産手続開始の申立て)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294조(채권자의 파산신청)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 德國Insolvenzordnung § 14(Antrag eines Gläubigers — Forderung und Eröffnungsgrund glaubhaft zu machen)
🇺🇸 美國11 U.S.C. § 303(Involuntary cases — creditor peti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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