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85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85條已於民國89年刪除,原規範銀行儲蓄部存款優先受償權,現行存款保障改依存款保險條例。
Q · 銀行法第85條現在還能用嗎?
銀行法第85條已於民國89年刪除。它原本規範銀行附設儲蓄部在銀行清算時存款的優先受償順位,隨「商業銀行附設儲蓄部」與「儲蓄銀行」制度整章廢除而失去規範對象。現行銀行存款的保障,改適用存款保險條例。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它曾經規範銀行附設儲蓄部在銀行破產時的優先受償權,民國 89 年隨著整部銀行法把「儲蓄銀行」這個舊制度整個廢掉,這條也一起刪了。為什麼這件事對你有意義?因為台灣金融史上曾經有「商業銀行 vs 儲蓄銀行」的分類,你爺爺奶奶的存摺上可能還看得到「儲蓄部」三個字。現在的銀行全部整併成綜合銀行,所有存款不再分商業部和儲蓄部,保障適用同一套規則(存款保險條例)。如果你正在打一個牽涉到古早存摺、遺產中含有民國 89 年前的銀行債權、或研究台灣金融法制演變的案子,你會需要知道這條「曾經存在」,但今天已經不再是活著的法律。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85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銀行法第四章儲蓄銀行專章,規範銀行附設儲蓄部存款於清算程序之優先受償權;民國89年該章整章刪除後失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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