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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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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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85條已於民國89年刪除,原規範銀行儲蓄部存款優先受償權,現行存款保障改依存款保險條例。
Q · 銀行法第85條現在還能用嗎?
不能,這條民國89年已刪除
銀行法第85條已於民國89年刪除。它原本規範銀行附設儲蓄部在銀行清算時存款的優先受償順位,隨「商業銀行附設儲蓄部」與「儲蓄銀行」制度整章廢除而失去規範對象。現行銀行存款的保障,改適用存款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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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它曾經規範銀行附設儲蓄部在銀行破產時的優先受償權,民國 89 年隨著整部銀行法把「儲蓄銀行」這個舊制度整個廢掉,這條也一起刪了。為什麼這件事對你有意義?因為台灣金融史上曾經有「商業銀行 vs 儲蓄銀行」的分類,你爺爺奶奶的存摺上可能還看得到「儲蓄部」三個字。現在的銀行全部整併成綜合銀行,所有存款不再分商業部和儲蓄部,保障適用同一套規則(存款保險條例)。如果你正在打一個牽涉到古早存摺、遺產中含有民國 89 年前的銀行債權、或研究台灣金融法制演變的案子,你會需要知道這條「曾經存在」,但今天已經不再是活著的法律。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85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銀行法第四章儲蓄銀行專章,規範銀行附設儲蓄部存款於清算程序之優先受償權;民國89年該章整章刪除後失效。
立法沿革 3 版
(0360420 全文修正)
信託公司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管理財產。 二、執行遺囑。 三、管理遺產。 四、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之財產監護人。 五、受法院命令管理扣押之財產,及受任為破產管理人。 六、收受信託款項及存款。 七、辦理信託投資。 八、代理發行或承募公債、庫券、公司債及股票。 九、承受抵押及管理公債、庫券、公司債及股票。 十、代理公司股票事務及經理公司債及其他債券擔保品之基金。 十一、代理不動產孳息收付事項。 十二、代理保險。 十三、管理壽險債權及養老金、撫卹金等分期收付。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附設儲蓄部者,該部對本行其他部分款項之往來視同他銀行;銀行受破產之宣告時,該部之負債得就該部之資產優先受償。
(089101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因儲蓄銀行章已刪除,且第二十八條已刪除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附設儲蓄部之規定,爰予刪除。
信託公司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管理財產。 二、執行遺囑。 三、管理遺產。 四、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之財產監護人。 五、受法院命令管理扣押之財產,及受任為破產管理人。 六、收受信託款項及存款。 七、辦理信託投資。 八、代理發行或承募公債、庫券、公司債及股票。 九、承受抵押及管理公債、庫券、公司債及股票。 十、代理公司股票事務及經理公司債及其他債券擔保品之基金。 十一、代理不動產孳息收付事項。 十二、代理保險。 十三、管理壽險債權及養老金、撫卹金等分期收付。
銀行附設儲蓄部者,該部對本行其他部分款項之往來視同他銀行;銀行受破產之宣告時,該部之負債得就該部之資產優先受償。
一、本條刪除。 二、因儲蓄銀行章已刪除,且第二十八條已刪除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附設儲蓄部之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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