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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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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85條已於民國89年刪除,原規範銀行儲蓄部存款優先受償權,現行存款保障改依存款保險條例。

Q · 銀行法第85條現在還能用嗎?

不能,這條民國89年已刪除

銀行法第85條已於民國89年刪除。它原本規範銀行附設儲蓄部在銀行清算時存款的優先受償順位,隨「商業銀行附設儲蓄部」與「儲蓄銀行」制度整章廢除而失去規範對象。現行銀行存款的保障,改適用存款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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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它曾經規範銀行附設儲蓄部在銀行破產時的優先受償權,民國 89 年隨著整部銀行法把「儲蓄銀行」這個舊制度整個廢掉,這條也一起刪了。為什麼這件事對你有意義?因為台灣金融史上曾經有「商業銀行 vs 儲蓄銀行」的分類,你爺爺奶奶的存摺上可能還看得到「儲蓄部」三個字。現在的銀行全部整併成綜合銀行,所有存款不再分商業部和儲蓄部,保障適用同一套規則(存款保險條例)。如果你正在打一個牽涉到古早存摺、遺產中含有民國 89 年前的銀行債權、或研究台灣金融法制演變的案子,你會需要知道這條「曾經存在」,但今天已經不再是活著的法律。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85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銀行法第四章儲蓄銀行專章,規範銀行附設儲蓄部存款於清算程序之優先受償權;民國89年該章整章刪除後失效。

立法沿革 3

(0360420 全文修正)

信託公司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管理財產。   二、執行遺囑。   三、管理遺產。   四、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之財產監護人。   五、受法院命令管理扣押之財產,及受任為破產管理人。   六、收受信託款項及存款。   七、辦理信託投資。   八、代理發行或承募公債、庫券、公司債及股票。   九、承受抵押及管理公債、庫券、公司債及股票。   十、代理公司股票事務及經理公司債及其他債券擔保品之基金。   十一、代理不動產孳息收付事項。   十二、代理保險。   十三、管理壽險債權及養老金、撫卹金等分期收付。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附設儲蓄部者,該部對本行其他部分款項之往來視同他銀行;銀行受破產之宣告時,該部之負債得就該部之資產優先受償。

(089101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因儲蓄銀行章已刪除,且第二十八條已刪除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附設儲蓄部之規定,爰予刪除。

(0360420 全文修正)

信託公司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管理財產。   二、執行遺囑。   三、管理遺產。   四、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之財產監護人。   五、受法院命令管理扣押之財產,及受任為破產管理人。   六、收受信託款項及存款。   七、辦理信託投資。   八、代理發行或承募公債、庫券、公司債及股票。   九、承受抵押及管理公債、庫券、公司債及股票。   十、代理公司股票事務及經理公司債及其他債券擔保品之基金。   十一、代理不動產孳息收付事項。   十二、代理保險。   十三、管理壽險債權及養老金、撫卹金等分期收付。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附設儲蓄部者,該部對本行其他部分款項之往來視同他銀行;銀行受破產之宣告時,該部之負債得就該部之資產優先受償。

(0891013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因儲蓄銀行章已刪除,且第二十八條已刪除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附設儲蓄部之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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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85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85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