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28 條規定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存在,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三個月內終止契約。
Q · 公司或我自己破產了,保險還有效嗎?
有效,且為債權人利益存在,三個月內可終止
依保險法第 28 條,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不會自動失效,而是繼續存在但受益對象從要保人轉為破產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有權在破產宣告後三個月內終止契約,逾期則契約持續至保障期間屆滿。終止後已繳但屬於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應返還至破產財團。
破產通常意味著失去一切。但保險法在這裡設計了一個反直覺的規則:你(要保人)破產了,你的保險契約不會跟著死掉。它活下來,而且不是為了你,是為了你的債權人。邏輯是這樣的:假設你的工廠有產物險,你破產了,工廠在清算期間失火。如果保險契約已經終止,火災損失沒人賠,破產財團的資產縮水,債權人分到的更少。但如果保險契約還在,理賠金進入破產財團,所有債權人都受益。所以法律讓契約「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不過這也給了破產管理人和保險公司一個選擇權:如果覺得繼續繳保費不划算(例如風險低、保費高),可以在破產宣告後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多繳的保費退回破產財團。三個月是判斷窗口,過了就不能終止了。
保險法第 28 條規範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建立「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的存續原則,並賦予破產管理人與保險人三個月終止權;終止後已交付之保險費應返還破產財團,平衡清算效率與資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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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險法第 28 條規定,你的保險契約不因破產而自動終止,它繼續為債權人的利益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公司可以在三個月內決定終止。如果是人壽保險,破產管理人可能更關注的是保單的解約金,因為那是可以變現的資產。醫療險通常沒有解約金,留著不花多少錢但能維持你的醫療保障。實務關鍵: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的更生或清算程序,保險契約的處理方式可能與一般破產法略有不同,建議諮詢承辦律師確認。
保險法第 28 條的三個月終止權確實在期限過後消滅。但這不代表契約永遠不能終止:保費到期不繳的話,保險公司仍可依其他條款(如催告後終止)處理;而且如果保障期間本身就快到期,不終止也是自然屆滿。實務關鍵:三個月期限的真正關鍵在於保費誰來繳。破產管理人決定保留保單的話,後續保費從破產財團支出,這筆支出算是「破產財團之管理費用」,清償順序優先於一般破產債權。
會。依保險法第 28 條,要保人破產後保險契約為破產債權人利益存在,清算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所得理賠金直接進入破產財團,由全體債權人按破產法分配順序依比例受償。這正是本條設計的核心:用契約存續換取破產財團的風險保障,間接放大每位債權人的受償機會。實務關鍵:身為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上可主動提出「保留有價值保單」的主張,引用本條說服破產管理人,這是常被忽略的權利。
規範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效力之核心條文,建立契約為破產債權人利益存續原則,與三個月終止權窗口。
契約繼續有效但受益對象從要保人轉為破產財團,清算期間理賠金進入財團由全體債權人按比例分配。
由法院在破產宣告時選任,代表破產財團管理資產、實施清算分配,本條賦予其終止保險契約之權。
第 27 條是「保險人破產」的處理(保險公司倒),第 28 條是「要保人破產」的處理(投保人倒),形成鏡像對照雙條。
計算剩餘期間保費 vs 潛在理賠金 × 事故機率,保留高槓桿保單砍除低效率保單,三個月內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依本條規定,僅退還終止後未經過保障期間部分的保費,已經過期間(保險公司已承擔風險)的保費不退。
從破產財團支付,列為「破產財團之管理費用」,清償順序優先於一般破產債權。
盤點清算期間風險敞口(廠房失火、責任賠償等),對比保費支出與潛在理賠金,在債權人會議報告。
保險法 28 為特別法優先適用,破產法 97 之雙務契約選擇權為一般規定,本條三個月期限是特殊安排。
| feature |
|---|
| 終止權主體 |
| 決策期限 |
| 逾期效果 |
| 已繳保費返還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保險人破產時,除第七十九條另有規定外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後經過一個月而終止契約,終止後之保險費已給付者,要保人得請求返還。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保險人破產時,除第七十九條另有規定外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後經過一個月而終止契約,終止後之保險費已給付者,要保人得請求返還。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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