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28 條(要保人破產時契約終止保費之返還)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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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28 條規定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存在,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三個月內終止契約。
Q · 公司或我自己破產了,保險還有效嗎?
依保險法第 28 條,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不會自動失效,而是繼續存在但受益對象從要保人轉為破產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有權在破產宣告後三個月內終止契約,逾期則契約持續至保障期間屆滿。終止後已繳但屬於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應返還至破產財團。
白話解讀
破產通常意味著失去一切。但保險法在這裡設計了一個反直覺的規則:你(要保人)破產了,你的保險契約不會跟著死掉。它活下來,而且不是為了你,是為了你的債權人。邏輯是這樣的:假設你的工廠有產物險,你破產了,工廠在清算期間失火。如果保險契約已經終止,火災損失沒人賠,破產財團的資產縮水,債權人分到的更少。但如果保險契約還在,理賠金進入破產財團,所有債權人都受益。所以法律讓契約「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不過這也給了破產管理人和保險公司一個選擇權:如果覺得繼續繳保費不划算(例如風險低、保費高),可以在破產宣告後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多繳的保費退回破產財團。三個月是判斷窗口,過了就不能終止了。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28 條規範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建立「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的存續原則,並賦予破產管理人與保險人三個月終止權;終止後已交付之保險費應返還破產財團,平衡清算效率與資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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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要保人破產,保險契約會自動失效嗎?▾
不會。依保險法第 28 條,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利益繼續存在。
Q2誰可以決定終止破產要保人的保險契約?▾
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二者皆有獨立終止權。
Q3終止保險契約的期限是多久?▾
破產宣告後三個月內,逾期則契約繼續有效至保障期間屆滿。
Q4終止後已繳的保險費要不要退?▾
屬於終止後尚未經過期間部分的保費應返還至破產財團。
Q5誰來收清算期間發生事故的理賠金?▾
理賠金直接進入破產財團,由所有債權人按比例分配受償。
Q6個人破產跟公司破產適用方式一樣嗎?▾
原則相同,但個人壽險的解約金處理另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個別判斷。
Q7保險公司會主動終止破產要保人的契約嗎?▾
視個案,保險公司會評估剩餘風險、保費收取可能性後在三個月內決定。
Q8三個月過後還能終止嗎?▾
本條的法定終止權消滅,但仍可透過保費不繳等其他終止事由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subject_a | subject_b |
|---|---|---|
| 終止權主體 | { "name": "破產管理人", "value": "代表破產財團評估留或砍" } | { "name": "保險人", "value": "評估後續承保風險與保費收取可能性" } |
| 決策期限 | { "name": "破產管理人", "value": "破產宣告後三個月內" } | { "name": "保險人", "value": "破產宣告後三個月內" } |
| 逾期效果 | { "name": "破產管理人", "value": "失法定終止權,契約繼續至保障期間屆滿" } | { "name": "保險人", "value": "失法定終止權,但仍可依保費未繳等其他終止事由處理" } |
| 已繳保費返還 | { "name": "破產管理人終止", "value": "已交付之保費返還破產財團" } | { "name": "保險人終止", "value": "已交付之保費返還破產財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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