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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保險法 第 28 條(要保人破產時契約終止保費之返還)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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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28 條規定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存在,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三個月內終止契約。

Q · 公司或我自己破產了,保險還有效嗎?

依保險法第 28 條,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不會自動失效,而是繼續存在但受益對象從要保人轉為破產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有權在破產宣告後三個月內終止契約,逾期則契約持續至保障期間屆滿。終止後已繳但屬於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應返還至破產財團。

白話解讀

破產通常意味著失去一切。但保險法在這裡設計了一個反直覺的規則:你(要保人)破產了,你的保險契約不會跟著死掉。它活下來,而且不是為了你,是為了你的債權人。邏輯是這樣的:假設你的工廠有產物險,你破產了,工廠在清算期間失火。如果保險契約已經終止,火災損失沒人賠,破產財團的資產縮水,債權人分到的更少。但如果保險契約還在,理賠金進入破產財團,所有債權人都受益。所以法律讓契約「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不過這也給了破產管理人和保險公司一個選擇權:如果覺得繼續繳保費不划算(例如風險低、保費高),可以在破產宣告後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多繳的保費退回破產財團。三個月是判斷窗口,過了就不能終止了。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28 條規範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建立「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的存續原則,並賦予破產管理人與保險人三個月終止權;終止後已交付之保險費應返還破產財團,平衡清算效率與資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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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個人破產了,我的醫療險和壽險還有效嗎?

依保險法第 28 條規定,你的保險契約不因破產而自動終止,它繼續為債權人的利益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公司可以在三個月內決定終止。如果是人壽保險,破產管理人可能更關注的是保單的解約金,因為那是可以變現的資產。醫療險通常沒有解約金,留著不花多少錢但能維持你的醫療保障。實務關鍵: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的更生或清算程序,保險契約的處理方式可能與一般破產法略有不同,建議諮詢承辦律師確認。

Q2三個月的期限過了,保險契約就一定不能終止了嗎?

保險法第 28 條的三個月終止權確實在期限過後消滅。但這不代表契約永遠不能終止:保費到期不繳的話,保險公司仍可依其他條款(如催告後終止)處理;而且如果保障期間本身就快到期,不終止也是自然屆滿。實務關鍵:三個月期限的真正關鍵在於保費誰來繳。破產管理人決定保留保單的話,後續保費從破產財團支出,這筆支出算是「破產財團之管理費用」,清償順序優先於一般破產債權。

Q3公司破產後保險理賠金會被債權人分掉嗎?

會。依保險法第 28 條,要保人破產後保險契約為破產債權人利益存在,清算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所得理賠金直接進入破產財團,由全體債權人按破產法分配順序依比例受償。這正是本條設計的核心:用契約存續換取破產財團的風險保障,間接放大每位債權人的受償機會。實務關鍵:身為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上可主動提出「保留有價值保單」的主張,引用本條說服破產管理人,這是常被忽略的權利。

Q4保險法第 28 條是什麼?

規範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效力之核心條文,建立契約為破產債權人利益存續原則,與三個月終止權窗口。

Q5什麼叫「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

契約繼續有效但受益對象從要保人轉為破產財團,清算期間理賠金進入財團由全體債權人按比例分配。

Q6破產管理人是誰?由誰指派?

由法院在破產宣告時選任,代表破產財團管理資產、實施清算分配,本條賦予其終止保險契約之權。

Q7保險法第 28 條跟第 27 條差在哪?

第 27 條是「保險人破產」的處理(保險公司倒),第 28 條是「要保人破產」的處理(投保人倒),形成鏡像對照雙條。

Q8破產管理人怎麼決定保單留或砍?

計算剩餘期間保費 vs 潛在理賠金 × 事故機率,保留高槓桿保單砍除低效率保單,三個月內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Q9終止保險契約的保費退多少?

依本條規定,僅退還終止後未經過保障期間部分的保費,已經過期間(保險公司已承擔風險)的保費不退。

Q10破產期間繼續繳的保費算誰的錢?

從破產財團支付,列為「破產財團之管理費用」,清償順序優先於一般破產債權。

Q11怎麼證明保單為破產財團帶來價值?

盤點清算期間風險敞口(廠房失火、責任賠償等),對比保費支出與潛在理賠金,在債權人會議報告。

Q12保險法 28 vs 破產法 97 哪個優先適用?

保險法 28 為特別法優先適用,破產法 97 之雙務契約選擇權為一般規定,本條三個月期限是特殊安排。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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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權主體{ "name": "破產管理人", "value": "代表破產財團評估留或砍" }{ "name": "保險人", "value": "評估後續承保風險與保費收取可能性" }
決策期限{ "name": "破產管理人", "value": "破產宣告後三個月內" }{ "name": "保險人", "value": "破產宣告後三個月內" }
逾期效果{ "name": "破產管理人", "value": "失法定終止權,契約繼續至保障期間屆滿" }{ "name": "保險人", "value": "失法定終止權,但仍可依保費未繳等其他終止事由處理" }
已繳保費返還{ "name": "破產管理人終止", "value": "已交付之保費返還破產財團" }{ "name": "保險人終止", "value": "已交付之保費返還破產財團"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法 第 96 条(保険契約者の破産手続開始における契約の効力)
🇰🇷 韓國상법 제654조(보험계약자의 파산 시 효력)
🇨🇳 中國保险法 第 15 条 + 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文(契约存续与解除)
🇩🇪 德國VVG §§ 314-335(Versicherungsverträge in der Insolvenz)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113-6(Procédure collective du souscripteur)
🇺🇸 美國11 U.S.C. § 541(Property of estate includes insurance poli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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