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29 條(保險人對不可抗力事故或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過失之負損害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死亡,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通知義務)
- 1.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 2.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 3.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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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29 條劃定保險人賠償邊界:不可抗力要賠、過失要賠、故意才不賠,且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人有主動通知所有受益人之法定義務。
Q · 我自己不小心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真的會賠嗎?
依保險法第 29 條第二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損害,保險人仍負賠償責任,僅在「故意」時始得免責。實務上保險公司若以「你自己造成的」拒賠而未證明故意,屬違法拒賠,被保險人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或向金管會申訴。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到底什麼情況要賠你?答案比多數人以為的寬很多。第一項:天災、意外、你完全無法預見的事故,保險公司要賠。颱風把你的車砸了,地震把你的店震垮了,除非保單白紙黑字寫了不賠,否則保險公司不能拒賠。第二項更讓人意外:你自己不小心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也要賠。你倒車撞到電線桿,你煮飯忘記關火燒了廚房,只要不是你「故意」的,保險公司都得扛。唯一的紅線是「故意」,你自己放火燒自己的房子來詐領保險金,那當然不賠。第三項是民國104年才加上去的:被保險人死了,保險公司不能等受益人自己來找,必須主動通知所有受益人。這條堵住了一個巨大的漏洞,過去有大量保險金因為受益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有這筆錢,就這樣沉睡在保險公司的帳上。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29 條為保險人責任範圍之核心規範,劃定三條法定界線:第一項規定不可抗力或不可預料事故所致損害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保單明文除外者除外)、第二項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損害保險人仍負賠償責任(故意為唯一免責事由)、第三項(民國 104 年增訂)課予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死亡時主動通知所有受益人之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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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 29 條是什麼?▾
規範保險人賠償範圍三條線:不可抗力賠、過失賠、故意不賠,並課保險人主動通知受益人義務
Q2自己不小心造成的損失保險會賠嗎?▾
會。第 29 條第二項明定過失所致損害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僅故意得免責
Q3保險公司用「你自己造成的」拒賠合法嗎?▾
不合法。除非保險公司能證明被保險人故意,否則過失依法應賠
Q4家人過世保險公司沒通知我合法嗎?▾
不合法。第 29 條第三項課保險人主動通知所有受益人之義務
Q5保單寫地震不賠,地震損失能要嗎?▾
第一項但書允許保單明文除外,但條款須清楚具體,模糊條款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
Q6保險金請求權時效多久?▾
依保險法第 65 條,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2 年
Q7理賠被拒怎麼申訴?▾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免費)或向金管會保險局申訴
Q8故意的舉證責任在誰?▾
在保險公司。被保險人主張過失即推定為過失,保險公司若主張故意須舉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保險人責任 | 例外 | 舉證責任 |
|---|---|---|---|
| 不可抗力事故(颱風、地震、洪水) | 原則賠 | 保單有明文除外條款(須清楚具體) | 保險公司舉證有除外條款 |
| 過失所致損害(不小心、疏忽) | 賠 | 無 | 保險公司若主張故意須舉證 |
| 故意所致損害(自焚、自殘詐領) | 不賠 | 無 | 保險公司舉證故意 |
| 被保險人死亡(人身保險) | 賠且應主動通知所有受益人 | 無 | 保險人有通知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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