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29 條(保險人對不可抗力事故或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過失之負損害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死亡,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通知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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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偶發性)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Exc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例如承保範圍限於火災)者,不在此限。
II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Exc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避免道德風險,例如109自殺)者,不在此限。
🥣實務、葉啟洲師:
29 2保險給付非「損害賠償」,無民法217過失相抵適用
III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wx68
2 years ago
最大善意原則之具體規定
wx68
2 years ago
故意行為是法定除外不法的危險,保險人的拒絕給付保險金。
wyatt12074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條所指故意、過失,乃指承保範圍,非謂保險人得依民法之規定,主張過失相抵而酌減保險給付。立法論上有以被保險人之重大過失情形下,依法可酌減保險給付,惟其應回歸立法者為之,不得由司法機關解釋。
p0926367978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若保險事故由第三人所造成,對於要保人跟被保險人而言,該損失仍為不確定發生之危險,故仍屬保險所保障者,保險人應理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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