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27 條(保險人破產時契約終止保費之返還)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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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27 條規定,保險人被宣告破產之日,保險契約自動終止;破產宣告日後的未到期保費,保險公司應返還給保戶。
Q · 保險公司破產後我的保單還算數嗎?保費拿得回來嗎?
依保險法第 27 條,保險人(保險公司)一經法院宣告破產,所有保險契約於宣告當天自動終止,不需要保戶同意也不需另行通知。終止後(即從破產宣告日到原保單到期日)的已交付保費,保險公司應返還,但這筆退費屬於普通破產債權,需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清償順序排在勞工薪資與稅款之後。實務上能拿回多少取決於破產財團清算結果。
白話解讀
有一種恐懼是你平常不會想到的:你每年乖乖繳保費,以為自己被保護著,結果保護你的那家公司自己先倒了。保險法第27條處理的就是這個場景。保險人(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的那一天,你的保險契約自動終止。不是保險公司通知你才終止,不是你同意才終止,是法律規定在破產宣告日那天,你的保障就沒了。唯一的安慰是:你已經繳但還沒用到的那部分保費(從終止日到保單到期日的比例),保險公司必須退給你。但「必須退」跟「拿得到」是兩回事。保險公司都破產了,你的退費請求只是眾多破產債權之一,排在員工薪資和稅款後面。實務上能拿回多少,要看破產財團有多少錢可以分。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27 條為保險人破產之契約終止條款,建立兩項核心法律效果:第一,保險契約於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之日當然終止,無需保戶或保險公司另行通知;第二,破產宣告日之後的未到期保費,保險公司負有返還義務,該返還請求權為普通破產債權,依破產法清償順序受償。本條與保險法第 143 條之 1 保險安定基金制度互補,構成保險公司退場時保戶權益的法律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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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破產保單還有效嗎?▾
破產宣告當天保單立即終止,不需通知
Q2保費可以全額退還嗎?▾
只退破產日後未到期部分,且需排破產債權
Q3保險公司被接管等於破產嗎?▾
不一樣,接管期間保單通常還有效
Q4退費怎麼申報?▾
在破產管理人公告期限內附保單影本申報
Q5保險安定基金會補償嗎?▾
依保險法 143-1,有上限保障人身與財產險
Q6我該立刻退保嗎?▾
未宣告破產前退保可能損失解約金,需評估
Q7舊保單條件能完整轉到新公司嗎?▾
承接公司通常可調整條件,不一定完全相同
Q8高額保單超過安定基金保障怎辦?▾
超額部分回到破產債權清算,建議分散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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