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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27 條(保險人破產時契約終止保費之返還)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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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27 條規定,保險人被宣告破產之日,保險契約自動終止;破產宣告日後的未到期保費,保險公司應返還給保戶。

Q · 保險公司破產後我的保單還算數嗎?保費拿得回來嗎?

依保險法第 27 條,保險人(保險公司)一經法院宣告破產,所有保險契約於宣告當天自動終止,不需要保戶同意也不需另行通知。終止後(即從破產宣告日到原保單到期日)的已交付保費,保險公司應返還,但這筆退費屬於普通破產債權,需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清償順序排在勞工薪資與稅款之後。實務上能拿回多少取決於破產財團清算結果。

白話解讀

有一種恐懼是你平常不會想到的:你每年乖乖繳保費,以為自己被保護著,結果保護你的那家公司自己先倒了。保險法第27條處理的就是這個場景。保險人(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的那一天,你的保險契約自動終止。不是保險公司通知你才終止,不是你同意才終止,是法律規定在破產宣告日那天,你的保障就沒了。唯一的安慰是:你已經繳但還沒用到的那部分保費(從終止日到保單到期日的比例),保險公司必須退給你。但「必須退」跟「拿得到」是兩回事。保險公司都破產了,你的退費請求只是眾多破產債權之一,排在員工薪資和稅款後面。實務上能拿回多少,要看破產財團有多少錢可以分。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27 條為保險人破產之契約終止條款,建立兩項核心法律效果:第一,保險契約於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之日當然終止,無需保戶或保險公司另行通知;第二,破產宣告日之後的未到期保費,保險公司負有返還義務,該返還請求權為普通破產債權,依破產法清償順序受償。本條與保險法第 143 條之 1 保險安定基金制度互補,構成保險公司退場時保戶權益的法律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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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被接管跟破產是一樣的嗎?我的保單還有效嗎?

不一樣。金管會接管是在破產之前的介入措施,目的是避免公司真的倒。接管期間保單通常維持有效,保障不中斷。只有走到法院「宣告破產」這一步,才觸發第 27 條的自動終止。實務上台灣金管會的慣例是找其他保險公司來承接被接管公司的保單(保險法第 149 條之二),所以大部分保戶的保障最終會被銜接。但承接公司可能調整保單條件,不一定跟原來完全一樣。

Q2保險公司倒了,我繳的保費真的拿得回來嗎?

法律上你有權要回終止後未到期的保費。但實際能拿到多少取決於破產財團的清算結果。保費退還屬於普通破產債權,排在有擔保債權、員工薪資、稅款之後。台灣有保險安定基金制度(保險法第 143 條之 1),對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的保戶提供一定額度的保障。但安定基金的保障有上限,高額保單超過上限的部分不在保障範圍內,這也是高淨值客戶會考慮分散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的原因。

Q3保險公司財務出問題,我該不該立刻退保?

看問題的嚴重程度。如果只是金管會裁罰或資本適足率下降,主動退保可能拿不到全額退費(看保單條款的解約金規定)。但如果等到宣告破產自動終止,退費變成破產債權更難拿。最佳策略是在問題浮現但公司還沒倒的窗口期,把保障轉移到其他保險公司。實務上的判斷指標:看金管會是否進入「接管」階段,接管階段就是該行動的窗口期,再拖就可能進入破產程序。

Q4保險法第 27 條是什麼?

規範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時,所有保險契約於宣告當天自動終止、未到期保費應返還的核心條款,是台灣保險業退場時保戶權益的最後法律安全網。

Q5什麼叫保險人破產?

保險公司因財務狀況惡化,經法院依破產法宣告破產之事實。注意:金管會「接管」與法院「宣告破產」是不同階段,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Q6普通破產債權是什麼意思?

破產程序中無擔保、無優先權的一般債權。清償順序在有擔保債權、勞工薪資、稅款之後,依比例就破產財團剩餘財產分配。

Q7保險安定基金跟保險法 27 條有什麼關係?

安定基金(保險法 143-1)是 27 條之外的補充保障。27 條只處理契約終止與退費,安定基金額外提供有限度墊付,補強破產債權清償不足的缺口。

Q8保險公司破產後我該怎麼辦?

5 步驟:1. 確認是接管還是破產 2. 立刻另覓投保 3. 向破產管理人申報退費債權 4. 追蹤安定基金公告 5. 保留所有書面證據。

Q9退費要怎麼申報?

向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提出申報書,附保單影本、繳費紀錄、保費計算書。注意公告的申報期限通常為 1-3 個月,逾期僅就賸餘財產受償。

Q10退費金額怎麼算?

按破產宣告日到原保單到期日的剩餘期間,與已繳保費比例計算。例如年繳 12,000 元、宣告破產時剩 6 個月,理論退費 6,000 元,但實際到手依清算比例打折。

Q11怎麼判斷保險公司是否健康?

看資本適足率(RBC)、金管會公告的監理處分、信評機構評等、保險局裁罰紀錄。資本適足率 200% 以上為健康,低於 150% 進入警戒。

Q12保險法 27 條 vs 28 條差在哪?

27 條處理保險人(保險公司)破產,28 條處理要保人(買保險的人)破產。前者契約自動終止,後者由要保人之破產管理人決定是否續行契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第 246 条(保険会社の破綻処理)+ 保険契約者保護機構(保険業法第 259 条以下)
🇰🇷 韓國보험업법 제140조 이하(보험회사 파산 및 계약자 보호)+ 예금자보호법상 보험계약자 보호제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89-92 条(保险公司破产清算與保险保障基金)
🇩🇪 德國VAG § 314 (Übertragung des Versicherungsbestandes) + Sicherungsfonds nach VAG §§ 221 ff.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326-12 et suivants(liquidation judiciaire des entreprises d'assurance)+ Fonds de garantie des assurances de personnes (FGAP)
🇺🇸 美國State Insurance Guaranty Associations (NAIC Model Act) + McCarran-Ferguson Act(州法為主,無聯邦統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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