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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26 條(保費之減少與契約終止之返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2.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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