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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26保費之減少與契約終止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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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2. 2.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26 條規定特別危險情形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費率請求比例減少保費;保險人不同意時得終止契約並返還已交付保費。

Q · 保險的特別危險情形消滅後,要保人可以要求降保費嗎?

可以。依保險法 26 條請求比例減少

依保險法第 26 條第一項,當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若保險人不同意減費,要保人得依同條第二項終止契約,且終止後已交付之保險費保險人應返還之。此規範體現契約對價衡平原則。

白話解讀

你的火災保險保費之所以比鄰居貴,是因為投保的時候你家旁邊有一座加油站,保險公司認定你的風險比較高,所以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加收保費。兩年後加油站拆了,變成公園。你的風險回到正常水準,但你的保費呢?還是一樣高。大部分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權利在這個時候要求保險公司按比例降保費。第26條給你的不只是請求權,還有一把退路:如果保險公司不同意降,你可以直接終止契約,而且終止後已經多繳的保費,保險公司必須退給你。這不是你去拜託保險公司「能不能少收一點」,這是法律明文賦予你的權利。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26 條規範保險契約存續期間「特別危險情形消滅」時的保費調整機制,賦予要保人兩項權利:第一為按訂約費率自情形消滅起比例減少保費之請求權,第二為保險人不同意減費時之契約終止權與已交付保費返還請求權,建立保費隨風險變動之對價衡平制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怎麼知道我的保費裡有沒有因為「特別危險情形」加收的部分?

看你的保險單或要保書。如果投保時核保人員有標註特定風險因素(例如建築結構、周邊環境、存放物品、職業類別),而且保費計算中有附加費率或加費比率,那就是本條適用的對象。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找不到保單上的記載,直接打電話問保險公司要你保單的「費率計算明細表」。保險公司有義務告訴你保費怎麼算出來的,這不是商業機密。

Q2保險公司不同意降保費我就只能終止契約嗎?有沒有其他辦法?

第二項給你的武器就是終止權,但這是最後手段。在此之前你可以先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調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評議結果對保險公司有一定拘束力。內行人提示:實務上保險公司收到書面申請後如果不想降,通常會提出「下次續保時調整」的折衷方案。可以接受,但記得要求對方把承諾寫進書面,口頭承諾在續保的時候常常被「忘記」。

Q3保險法 26 條是什麼?

規範特別危險情形消滅後要保人得請求比例降保費或終止契約並退費,體現對價衡平原則

Q4什麼叫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

保單上記載的非一般風險而加收保費之具體因素,例如停車環境、建物結構、周邊設施、職業類別、存放物品等

Q5比例減少保險費怎麼計算?

按訂約時保險費率扣除特別危險加價部分後重新計算,差額自情形消滅日起算

Q6對價衡平原則是什麼?

保費應與所承擔風險相對等之保險法基本原則,風險變動時保費應雙向調整

Q7保險的特別危險情形消滅後怎麼申請降保費?

翻找保單記載 → 備妥情形消滅證明 → 書面申請並引用保險法 26 條第一項 → 等保險公司回覆

Q8保險公司不同意降保費怎麼辦?

依保險法 26 條第二項書面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終止後已交付保費;另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Q9搬家後車險保費怎麼降?

備妥新住址證明 + 新停車環境(地下停車場等)證明,書面引用保險法 26 條向保險公司申請

Q10退費要多久才會收到?

保險公司同意降費或終止後通常 30 日內退費,逾期可依民法第 229 條請求遲延利息

Q11保險法 26 條 vs 第 24 條哪個適用?

26 條處理「危險減少時降費」(契約繼續),24 條處理「契約效力終結時退費」(契約結束)

Q12保險法 26 條 vs 第 25 條退費機制差在哪?

26 條因危險消滅可退費並終止,25 條因契約解除原則不退費(懲罰違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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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 26 條(危險消滅降費)特別危險情形消滅請求比例減費 + 不同意時終止契約並退費訂約時保險費率終止後保費返還
保險法第 24 條(相對無效終止退費)契約相對無效或終止退還未到期保費依契約剩餘期間未到期部分返還
保險法第 25 條(解除契約不退費)契約解除原則不退費解除前保費不退
保險法第 59 條(危險增加義務)特別危險情形增加保險人得加費或解約新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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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 26 條(危險消滅降費)
特別危險情形消滅
保險法第 24 條(相對無效終止退費)
契約相對無效或終止
保險法第 25 條(解除契約不退費)
契約解除
保險法第 59 條(危險增加義務)
特別危險情形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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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 26 條(危險消滅降費)
請求比例減費 + 不同意時終止契約並退費
保險法第 24 條(相對無效終止退費)
退還未到期保費
保險法第 25 條(解除契約不退費)
原則不退費
保險法第 59 條(危險增加義務)
保險人得加費或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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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 26 條(危險消滅降費)
訂約時保險費率
保險法第 24 條(相對無效終止退費)
依契約剩餘期間
保險法第 25 條(解除契約不退費)
保險法第 59 條(危險增加義務)
新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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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 26 條(危險消滅降費)
終止後保費返還
保險法第 24 條(相對無效終止退費)
未到期部分返還
保險法第 25 條(解除契約不退費)
解除前保費不退
保險法第 59 條(危險增加義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保険法第 49 条(危険減少による保険料の減額請求)
韓國상법 제647조 (위험변경증가의 통지와 계약해지) / 제657조 (보험료의 감액청구)
中國保险法第 53 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减少时保险费减少)
德國VVG § 41 (Herabsetzung der Prämie bei Gefahrminderung)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113-4 (Diminution du risque et adaptation de la prime)
美國Restatement of Insurance § 32 (Premium Adjustment) + state insurance codes (e.g., California Insurance Code § 48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契約中有左列之條款者,質條款無效。   一、文義廣泛,如載明違背法律或章程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即失其權利之條款。   二、載明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聲明或通知之遲延或遺漏,即失其權利之條款。

(0251127 全文修正)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0520820 全文修正)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 要保人名詞
(0181224 制定)

契約中有左列之條款者,質條款無效。   一、文義廣泛,如載明違背法律或章程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即失其權利之條款。   二、載明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聲明或通知之遲延或遺漏,即失其權利之條款。

(0251127 全文修正)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0520820 全文修正)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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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26 條規定:「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