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26 條(保費之減少與契約終止之返還)
- 1.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 2.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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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26 條規定特別危險情形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費率請求比例減少保費;保險人不同意時得終止契約並返還已交付保費。
Q · 保險的特別危險情形消滅後,要保人可以要求降保費嗎?
依保險法第 26 條第一項,當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若保險人不同意減費,要保人得依同條第二項終止契約,且終止後已交付之保險費保險人應返還之。此規範體現契約對價衡平原則。
白話解讀
你的火災保險保費之所以比鄰居貴,是因為投保的時候你家旁邊有一座加油站,保險公司認定你的風險比較高,所以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加收保費。兩年後加油站拆了,變成公園。你的風險回到正常水準,但你的保費呢?還是一樣高。大部分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權利在這個時候要求保險公司按比例降保費。第26條給你的不只是請求權,還有一把退路:如果保險公司不同意降,你可以直接終止契約,而且終止後已經多繳的保費,保險公司必須退給你。這不是你去拜託保險公司「能不能少收一點」,這是法律明文賦予你的權利。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26 條規範保險契約存續期間「特別危險情形消滅」時的保費調整機制,賦予要保人兩項權利:第一為按訂約費率自情形消滅起比例減少保費之請求權,第二為保險人不同意減費時之契約終止權與已交付保費返還請求權,建立保費隨風險變動之對價衡平制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 26 條是什麼?▾
規範特別危險情形消滅後要保人得請求降保費或終止契約
Q2保險的特別危險情形消滅可以要求退費嗎?▾
可請求按比例減少保費,保險人不同意可終止契約並要求退還已繳保費
Q3保險費可以中途降嗎?▾
限「特別危險情形消滅」時可主張,一般保費不能中途調降
Q4保險公司不同意降保費怎麼辦?▾
依保險法 26 條第二項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終止後已交付保費
Q5怎麼判斷有沒有加收特別保費?▾
看保單上「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記載或費率計算明細表
Q6搬家後可以要求降車險保費嗎?▾
若原停車環境加費(露天停車場等)已改善至有管理停車場,可主張
Q7保險法 26 條與第 24 條差在哪?▾
26 條處理風險降低降費,24 條處理契約終止時保費返還
Q8終止契約後已繳保費全退嗎?▾
僅返還終止後尚未到期的保費,已使用期間保費不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name | trigger | rights_scope | calc_basis | premium_handling |
|---|---|---|---|---|
| 保險法第 26 條(危險消滅降費) | 特別危險情形消滅 | 請求比例減費 + 不同意時終止契約並退費 | 訂約時保險費率 | 終止後保費返還 |
| 保險法第 24 條(相對無效終止退費) | 契約相對無效或終止 | 退還未到期保費 | 依契約剩餘期間 | 未到期部分返還 |
| 保險法第 25 條(解除契約不退費) | 契約解除 | 原則不退費 | — | 解除前保費不退 |
| 保險法第 59 條(危險增加義務) | 特別危險情形增加 | 保險人得加費或解約 | 新風險評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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