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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保險法 第 25 條(契約解除保費之返還)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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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25 條規定,保險契約因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而被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費,繳了多少全數沒收。

Q · 保險被解約,繳的保費能拿回來嗎?

依保險法第 25 條,當保險契約因第 64 條第 2 項(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被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取的保費,繳了多少都拿不回來。這是對誠信原則違反的懲罰性設計。但若保險公司逾除斥期間(知悉後 1 個月或契約成立後 2 年)才主張解除,要保人可抗辯解除權消滅,本條即不適用。

白話解讀

填保險要保書的時候有一欄問你「有沒有住院紀錄」,你三年前因為小手術住過一晚,覺得不重要就勾了「沒有」。保險公司也沒查,保單順利生效,你繳了好幾年保費。直到某天你真的出事要理賠,保險公司調了你的健保紀錄,發現那次住院。第64條第二項賦予保險公司解除契約的權利。而第25條補上最痛的一刀:解除之後,你繳的所有保費,一毛都拿不回來。不是按比例退,不是扣手續費後退,是零。這條的邏輯是懲罰性的:你在投保時隱瞞或說謊,破壞了保險制度賴以運作的誠信基礎,所以保險公司有權沒收全部保費作為代價。繳了十年的保費,因為投保時一個勾選的謊言,全部歸零。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25 條規範保險契約因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第 64 條第 2 項)被解除時,保險人對已收受保險費之返還義務之免除。本條與第 24 條(其他解除原因之保費返還規則)形成對稱的歸責體系,為台灣保險法誠信原則之核心配套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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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第 25 條規定什麼?

保險契約因第 64 條第 2 項違反告知義務解除時,保險公司不必退保費,已繳保費全數沒收,是對誠信義務違反的懲罰性規定。

Q2違反告知義務保費真的全部拿不回來嗎?

依本條規定確實如此,沒有按比例退、沒有扣手續費後退,是零。但若除斥期間已過,解除權消滅本條即不適用。

Q3保險公司多久內可以主張本條解除?

知有解除原因後 1 個月內、契約訂立後 2 年內,逾期解除權消滅,已繳保費可主張不適用本條沒收規定。

Q4業務員叫我不要寫,後來被解約怎麼辦?

保費依本條不退,但可向業務員及保險公司主張民法 184 條侵權求償,並可向金管會檢舉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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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條第 2 項違反告知義務(本條適用)全數沒收,不退保險法第 25 條投保時隱瞞病史、職業、危險嗜好
第 24 條第 1 項保險人破產按比例返還未到期保費保險法第 24 條第 1 項保險公司因破產契約終止
第 24 條第 2 項保險人端原因解除全額返還已收保費保險法第 24 條第 2 項保險公司詐欺、誤導要保人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終止契約按比例返還未到期保費保險法第 24 條第 3 項保戶主動退保,無事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法 第 28 条(告知義務違反による解除)+ 第 32 条(保険料の返還)
🇰🇷 韓國상법 제 651 조(고지의무위반으로 인한 계약해지)+ 제 655 조(보험료의 반환)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 16 條(告知義務違反與合同解除及保費處理)
🇩🇪 德國VVG § 21(Rechte des Versicherers bei Verletzung der Anzeigepflicht)+ § 39(Prämie bei vorzeitiger Vertragsbeendigung)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113-8(nullité pour fausse déclaration intentionnelle, primes acquises à l'assureur)+ L113-9(réduction proportionnelle)
🇺🇸 美國Restatement of Insurance § 9(material misrepresentation)+ NY Insurance Law § 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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