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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25 條(契約解除保費之返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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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保險契約因「📌64 2」(違反說明義務且有因果關係)之情事而解除(溯及失效)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民法259之特別規定 🔵有學說批評本條帶有懲罰性意味,正當性不足 🔵葉啟洲師(少數說): 正當性建立在保險公司「實質上承擔風險」、「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而非懲罰 從而「📌投資型保費」事實上是用於投資,而非保險人承擔危險之對價,與25規範目的不同,保險人仍需返還投資型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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