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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保險法 第 25 條(契約解除保費之返還)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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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25 條規定,保險契約因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而被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費,繳了多少全數沒收。

Q · 保險被解約,繳的保費能拿回來嗎?

依保險法第 25 條,當保險契約因第 64 條第 2 項(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被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取的保費,繳了多少都拿不回來。這是對誠信原則違反的懲罰性設計。但若保險公司逾除斥期間(知悉後 1 個月或契約成立後 2 年)才主張解除,要保人可抗辯解除權消滅,本條即不適用。

白話解讀

填保險要保書的時候有一欄問你「有沒有住院紀錄」,你三年前因為小手術住過一晚,覺得不重要就勾了「沒有」。保險公司也沒查,保單順利生效,你繳了好幾年保費。直到某天你真的出事要理賠,保險公司調了你的健保紀錄,發現那次住院。第64條第二項賦予保險公司解除契約的權利。而第25條補上最痛的一刀:解除之後,你繳的所有保費,一毛都拿不回來。不是按比例退,不是扣手續費後退,是零。這條的邏輯是懲罰性的:你在投保時隱瞞或說謊,破壞了保險制度賴以運作的誠信基礎,所以保險公司有權沒收全部保費作為代價。繳了十年的保費,因為投保時一個勾選的謊言,全部歸零。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25 條規範保險契約因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第 64 條第 2 項)被解除時,保險人對已收受保險費之返還義務之免除。本條與第 24 條(其他解除原因之保費返還規則)形成對稱的歸責體系,為台灣保險法誠信原則之核心配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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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真的忘記自己有看過病,不是故意隱瞞,保費還是拿不回來嗎?

很遺憾,第 64 條第 2 項的不實告知包含「過失」,也就是你「應該記得但忘了」的情況。保險公司只要證明你的遺漏足以影響風險評估,就能解除契約,保費依第 25 條不退還。內行人提示:但「足以影響風險評估」是保險公司要舉證的門檻。如果你漏填的是一次感冒門診,而理賠的是車禍骨折,兩者無關,保險公司很難主張你的遺漏影響了風險評估。爭議的焦點在「關聯性」。

Q2業務員叫我不用填,出事了能找他賠嗎?

可以嘗試。如果你有業務員指導你不實填寫的證據(LINE 對話紀錄、錄音),你可以依民法第 184 條向業務員個人求償。同時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也有相關規範,你可以向金管會檢舉。內行人提示:向保險公司本身主張也有機會,因為業務員是保險公司的使用人(民法第 224 條),保險公司可能要為業務員的誘導行為負連帶責任。這是實務上爭議很大但判決越來越傾向保護消費者的方向。

Q3保險被解約保費可以拿回來嗎?

依保險法第 25 條,因違反告知義務被解除契約者,已繳保費全數沒收,一毛拿不回。其他原因解除可能可退保費,要看適用哪一條。

Q4保險法第 25 條規定什麼?

規範因第 64 條第 2 項違反告知義務解除時,保險公司不必返還已收保費,是對誠信原則違反之懲罰性後果。

Q5什麼叫違反告知義務?

投保時未據實回答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職業、危險嗜好等重要事項,包含故意隱瞞及過失遺漏(應該記得但忘了的情況)。

Q6什麼叫除斥期間?跟時效有什麼差別?

除斥期間是形成權(如解除權)的法定不變期間,逾期權利當然消滅,不可中斷延長。時效則是請求權的期限,可中斷重新起算。本條解除權除斥期間為知悉後 1 個月或契約訂立後 2 年。

Q7保險被解約我該怎麼辦?

先確認解除依據是否為第 64 條第 2 項 → 算除斥期間有沒有過 → 寫書面異議 → 申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免費)→ 必要時提訴訟。30 天內動作最有利。

Q8怎麼證明不實告知與事故沒因果關係?

蒐集理賠調查報告、就醫紀錄、事故證明,論證隱瞞事項(如高血壓)與理賠原因(如車禍骨折)醫學上無關。實務上可申請醫療鑑定或專家證人協助。

Q9申請金融消費評議要準備什麼?

保險契約、解除通知書、要保書影本、與業務員的對話紀錄、就醫紀錄、申訴書(陳述事實與請求事項)。線上申請網址:https://www.foi.org.tw。

Q10業務員叫我不要寫,要怎麼蒐證?

翻 LINE、簡訊、Email 與業務員對話;招攬過程若有錄音保留;若有第三人在場可請其作證;業務員的招攬紀錄可向保險公司申請調閱。

Q11保險法 25 vs 24 差在哪?

25 條是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全沒收」,24 條是其他原因解除「依規定退」(保險人破產按比例退、保險人端原因解除全退)。歸責對象不同決定退費規則。

Q12故意隱瞞 vs 過失遺漏處理一樣嗎?

本條對故意與過失處理相同,都全沒收保費。但實務上保險公司若無法證明「足以影響風險評估」,過失遺漏的解除主張較容易被推翻。爭點在關聯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premium_returnlegal_basistypical_case
第 64 條第 2 項違反告知義務(本條適用)全數沒收,不退保險法第 25 條投保時隱瞞病史、職業、危險嗜好
第 24 條第 1 項保險人破產按比例返還未到期保費保險法第 24 條第 1 項保險公司因破產契約終止
第 24 條第 2 項保險人端原因解除全額返還已收保費保險法第 24 條第 2 項保險公司詐欺、誤導要保人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終止契約按比例返還未到期保費保險法第 24 條第 3 項保戶主動退保,無事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法 第 28 条(告知義務違反による解除)+ 第 32 条(保険料の返還)
🇰🇷 韓國상법 제 651 조(고지의무위반으로 인한 계약해지)+ 제 655 조(보험료의 반환)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 16 條(告知義務違反與合同解除及保費處理)
🇩🇪 德國VVG § 21(Rechte des Versicherers bei Verletzung der Anzeigepflicht)+ § 39(Prämie bei vorzeitiger Vertragsbeendigung)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113-8(nullité pour fausse déclaration intentionnelle, primes acquises à l'assureur)+ L113-9(réduction proportionnelle)
🇺🇸 美國Restatement of Insurance § 9(material misrepresentation)+ NY Insurance Law § 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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