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24 條(契約相對無效與終止保費之返還)
- 1.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2.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3.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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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24條規範三種情形保費返還:代理人問題致保險人不受拘束保費不退、致要保人不受拘束保費全退、契約終止按時間比例退費。
Q · 保險公司說保費不能退,到底合不合理?
依保險法第24條,保費退不退取決於問題出在誰身上。若依第51條第2項保險人不受拘束(代理權瑕疵在要保人端),保險公司不但可留保費還能請求費用;若依第51條第3項要保人不受拘束(瑕疵在保險公司端),保險公司必須全額退費且不能收費用;若依第60、81條契約終止,按時間計算的保費就終止後未承擔風險期間比例退還要保人。
白話解讀
保險契約出問題的時候,保費退不退、誰吃虧,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而是取決於「問題出在誰身上」。這條把三種情況攤開來:第一,如果是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搞砸了(第51條第二項),導致保險公司不受契約拘束,那保險公司不但不用退保費,還可以跟你要處理費用。第二,同樣是代理人搞砸,但結果是你(要保人)不受拘束(第51條第三項),保險公司一毛都不能留,全部吐回來。第三,契約因為你沒通知危險增加(第60條)或其他法定事由(第81條)而被終止,已經過了的保費保險公司可以留,還沒用到的部分要按比例退給你。三種情況的邏輯其實就一個字:誰的錯誰買單。但很多人在實務中根本分不清自己屬於哪一種,就被保險公司一句「保費不退」打發了。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24條為保險契約因代理權瑕疵或法定事由終止時的保費返還規則,建立三種歸責分配情形:第一項規範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公司得留保費並請求費用;第二項規範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公司應全額返還;第三項規範一般契約終止時依時間比例退還未承擔風險期間之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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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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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說我的保單不生效力所以保費不退合理嗎?▾
要看不生效力的原因。如果是要保人端的問題(例如委託的人沒有代理權,第51條第2項),保險公司確實可以不退保費,甚至還能請求費用。但如果是保險公司端的問題(第51條第3項),保險公司不但要退保費還不能收費用。實務上通知書引用的條文就是判斷依據。
Q2契約被終止了,之前繳的保費全部拿不回來嗎?▾
不是。第三項明確規定:如果保費是按時間計算的(絕大多數保費都是),終止後的部分已交付者應返還。例如年繳保費12,000元,契約在第6個月被終止,後6個月的6,000元保險公司必須退還。
Q3保險公司可以扣手續費再退保費嗎?▾
依第三項規定,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必須全額返還,不能扣手續費。若保單條款有明定短期費率表,仍須符合金管會核可。
Q4保險法第24條規範什麼?▾
規範保險契約因代理權瑕疵(第51條)或法定事由(第60、81條)終止時,已交付保費依責任歸屬之三種返還情形。
Q5什麼叫保險人或要保人不受拘束?▾
指契約瑕疵僅對特定一方不生效力,他方仍受拘束。瑕疵歸責方需承擔保費損失,被害方則可主張全額退費或留費請求。
Q6什麼是按時間計算的保費?▾
指保費依保險期間長短按比例計算者,例如年繳火險、月繳壽險。相對於躉繳或單一事件保費(如旅平險單次出國)。
Q7保險法24條三項差在哪?▾
第1項瑕疵在要保人端保費不退、第2項瑕疵在保險公司端保費全退、第3項一般終止按時間比例退。三種完全不同的結果。
Q8怎麼判斷自己屬於24條哪一項?▾
比對保險公司通知書上引用的法條條項。引用第51條第2項屬第1項,引用第51條第3項屬第2項,引用第60、81條屬第3項。
Q9退費金額怎麼計算?▾
第2項全額退、第3項按時間比例退(年保費 ×(終止日至到期日天數 ÷ 全年天數))。法定遲延利息5%可加計。
Q10保險公司拒退費要去哪申訴?▾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免費、有拘束力),無法解決再向法院提民事訴訟。可同時請求遲延利息與律師費用。
Q11退費請求權多久消滅?▾
保險法未特別規定,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15年。但實務上越早主張越好,超過兩年保險公司常以各種理由推拖。
Q12保險法24條 vs 25條解除差在哪?▾
24條處理「契約無效或法定終止」,25條處理「告知義務違反解除」。25條解除原則保費不退,與24條三項結構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trigger | premium_refund | additional | burden |
|---|---|---|---|---|
| 保險法24條第1項 | 依第51條第2項保險人不受拘束(瑕疵在要保人端) | 不退保費 | 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 | 要保人承擔 |
| 保險法24條第2項 | 依第51條第3項要保人不受拘束(瑕疵在保險公司端) | 全額退保費 | 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 | 保險公司承擔 |
| 保險法24條第3項 | 依第60條(危險增加未通知)或第81條而終止 | 按時間比例退(已過期間不退,未過期間退) | 保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除外 | 雙方按風險承擔期間分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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