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24 條(契約相對無效與終止保費之返還)
- 1.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2.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 3.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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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24條規範三種情形保費返還:代理人問題致保險人不受拘束保費不退、致要保人不受拘束保費全退、契約終止按時間比例退費。
Q · 保險公司說保費不能退,到底合不合理?
依保險法第24條,保費退不退取決於問題出在誰身上。若依第51條第2項保險人不受拘束(代理權瑕疵在要保人端),保險公司不但可留保費還能請求費用;若依第51條第3項要保人不受拘束(瑕疵在保險公司端),保險公司必須全額退費且不能收費用;若依第60、81條契約終止,按時間計算的保費就終止後未承擔風險期間比例退還要保人。
白話解讀
保險契約出問題的時候,保費退不退、誰吃虧,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而是取決於「問題出在誰身上」。這條把三種情況攤開來:第一,如果是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搞砸了(第51條第二項),導致保險公司不受契約拘束,那保險公司不但不用退保費,還可以跟你要處理費用。第二,同樣是代理人搞砸,但結果是你(要保人)不受拘束(第51條第三項),保險公司一毛都不能留,全部吐回來。第三,契約因為你沒通知危險增加(第60條)或其他法定事由(第81條)而被終止,已經過了的保費保險公司可以留,還沒用到的部分要按比例退給你。三種情況的邏輯其實就一個字:誰的錯誰買單。但很多人在實務中根本分不清自己屬於哪一種,就被保險公司一句「保費不退」打發了。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24條為保險契約因代理權瑕疵或法定事由終止時的保費返還規則,建立三種歸責分配情形:第一項規範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公司得留保費並請求費用;第二項規範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公司應全額返還;第三項規範一般契約終止時依時間比例退還未承擔風險期間之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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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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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說契約無效保費不退合理嗎?▾
看是依第51條第幾項。第二項保險人不受拘束保費可不退,第三項要保人不受拘束保費必須全退。
Q2契約被終止後保費怎麼算退多少?▾
依保險法第24條第3項,按時間計算的保費,終止後未承擔風險期間應按比例退還。
Q3保險公司可以扣手續費再退保費嗎?▾
依第三項規定,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全額返還,不能扣手續費。
Q4保險業務員違規造成契約有問題我要負責嗎?▾
若業務員是保險公司授權範圍內,依第51條第3項要保人不受拘束,保費全退由保險公司承擔。
Q5退費請求權有時效嗎?▾
保險法未特別規定,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15年,但實務上越早主張越好。
Q6保險公司拒絕退費怎麼辦?▾
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免費、有拘束力),或向法院提民事訴訟。
Q7短期費率合法嗎可以扣嗎?▾
若保單條款有明定短期費率表可扣,但仍須符合金管會核可,沒約定就只能按比例退。
Q8團保契約終止保費誰拿得到?▾
依繳費實際出資人判斷。員工自付部分退員工,公司負擔部分退公司,HR 應另列清算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trigger | premium_refund | additional | burden |
|---|---|---|---|---|
| 保險法24條第1項 | 依第51條第2項保險人不受拘束(瑕疵在要保人端) | 不退保費 | 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 | 要保人承擔 |
| 保險法24條第2項 | 依第51條第3項要保人不受拘束(瑕疵在保險公司端) | 全額退保費 | 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 | 保險公司承擔 |
| 保險法24條第3項 | 依第60條(危險增加未通知)或第81條而終止 | 按時間比例退(已過期間不退,未過期間退) | 保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除外 | 雙方按風險承擔期間分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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