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人以中華民國人為限。但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中華民國漁業人合作經營漁業者,不在此限。
從參考資料來看,針對外籍船員在台灣地區的工作有相關規定,但並未直接涉及漁業法第 5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漁業權視為物權,準用民法關於土地之規定。
本法所稱入漁權,係指依契約或地方習慣,進入專用漁業權之漁場內,經營其全部或一部漁業之權。
漁業人以中華民國人為限。但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中華民國漁業人合作經營漁業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但書規定。為引進漁業新技術及對外漁業合作之推展,外國人與我國漁業人合作經營漁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屬本法所稱之漁業人。
漁業權視為物權,準用民法關於土地之規定。
本法所稱入漁權,係指依契約或地方習慣,進入專用漁業權之漁場內,經營其全部或一部漁業之權。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但書規定。為引進漁業新技術及對外漁業合作之推展,外國人與我國漁業人合作經營漁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屬本法所稱之漁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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