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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5漁業人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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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人以中華民國人為限。但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與中華民國漁業人合作經營漁業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來看,針對外籍船員在台灣地區的工作有相關規定,但並未直接涉及漁業法第 5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81026 制定)

漁業權視為物權,準用民法關於土地之規定。

(0590421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入漁權,係指依契約或地方習慣,進入專用漁業權之漁場內,經營其全部或一部漁業之權。

(0800116 全文修正)

漁業人以中華民國人為限。但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中華民國漁業人合作經營漁業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但書規定。為引進漁業新技術及對外漁業合作之推展,外國人與我國漁業人合作經營漁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屬本法所稱之漁業人。

(0181026 制定)

漁業權視為物權,準用民法關於土地之規定。

(0590421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入漁權,係指依契約或地方習慣,進入專用漁業權之漁場內,經營其全部或一部漁業之權。

(08001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但書規定。為引進漁業新技術及對外漁業合作之推展,外國人與我國漁業人合作經營漁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屬本法所稱之漁業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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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5 條規定:「漁業人以中華民國人為限。但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中華民國漁業人合作經營漁業者,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