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
根據漁業法第6條,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這表示在公共水域及相連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必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根據最新資料,例如某漁業經營者於公共水域與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前,必須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取得漁業證照,方可合法經營。
以漁業權為抵押者,其定著於該漁場之工作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視為附屬於漁業權,而成為一體之物。
第四條以外之漁業,其經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合併修正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將漁業經營需經核准之範圍予以明確規範。 二、相連之水域,其漁業資源是相通的,對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規定適用本法,可避免土地所有人在非公共水域之行為,影響公共水域之漁業資源。 三、公共水域係指河川、湖沼、潮間帶及海洋等,非公共水域係指池埤及水庫等,如水庫之本槽與公共水域連成一體者,亦應申請核准。
以漁業權為抵押者,其定著於該漁場之工作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視為附屬於漁業權,而成為一體之物。
第四條以外之漁業,其經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一、合併修正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將漁業經營需經核准之範圍予以明確規範。 二、相連之水域,其漁業資源是相通的,對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規定適用本法,可避免土地所有人在非公共水域之行為,影響公共水域之漁業資源。 三、公共水域係指河川、湖沼、潮間帶及海洋等,非公共水域係指池埤及水庫等,如水庫之本槽與公共水域連成一體者,亦應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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