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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6經營漁業應經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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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漁業法第6條,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這表示在公共水域及相連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必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根據最新資料,例如某漁業經營者於公共水域與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前,必須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取得漁業證照,方可合法經營。

立法沿革 3

(0181026 制定)

以漁業權為抵押者,其定著於該漁場之工作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視為附屬於漁業權,而成為一體之物。

(0590421 全文修正)

第四條以外之漁業,其經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0800116 全文修正)

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合併修正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將漁業經營需經核准之範圍予以明確規範。   二、相連之水域,其漁業資源是相通的,對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規定適用本法,可避免土地所有人在非公共水域之行為,影響公共水域之漁業資源。   三、公共水域係指河川、湖沼、潮間帶及海洋等,非公共水域係指池埤及水庫等,如水庫之本槽與公共水域連成一體者,亦應申請核准。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181026 制定)

以漁業權為抵押者,其定著於該漁場之工作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視為附屬於漁業權,而成為一體之物。

(0590421 全文修正)

第四條以外之漁業,其經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0800116 全文修正)

一、合併修正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將漁業經營需經核准之範圍予以明確規範。   二、相連之水域,其漁業資源是相通的,對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規定適用本法,可避免土地所有人在非公共水域之行為,影響公共水域之漁業資源。   三、公共水域係指河川、湖沼、潮間帶及海洋等,非公共水域係指池埤及水庫等,如水庫之本槽與公共水域連成一體者,亦應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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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6 條規定:「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