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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7證照費之收取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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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發漁業證照時,得向申請人收取證照費;其核發準則及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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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181026 制定)

法院之土地管轄依不動產所在地而定者,以與漁場最近沿岸所屬之鄉鎮或相當之行政區域為不動產所在地。

(0590421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漁業人,係指漁業權人、入漁權人或其他經核准經營漁業之人。   本法所稱漁業從業人,係指為漁業人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之人。

(0800116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核發漁業證照時,得向申請人收取證照費;其核發準則及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漁業證照包括漁業權執照、漁業執照、漁業證及海釣執照等,申請核發之程序及受理之各級主管機關,將於核發準則中明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181026 制定)

法院之土地管轄依不動產所在地而定者,以與漁場最近沿岸所屬之鄉鎮或相當之行政區域為不動產所在地。

(0590421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漁業人,係指漁業權人、入漁權人或其他經核准經營漁業之人。   本法所稱漁業從業人,係指為漁業人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之人。

(0800116 全文修正)

漁業證照包括漁業權執照、漁業執照、漁業證及海釣執照等,申請核發之程序及受理之各級主管機關,將於核發準則中明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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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核發漁業證照時,得向申請人收取證照費;其核發準則及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