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業證照: 一、經主管機關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規定撤銷或廢止漁業證照。 二、漁船經沒收或沒入。 三、船舶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輸入。 四、依第十條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之期間內。 五、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六、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所處之罰鍰尚未繳納。 七、漁業人變更前,現有漁業人有違反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主管機關尚未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業證照: 一、經主管機關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規定撤銷或廢止漁業證照。 二、漁船經沒收或沒入。 三、船舶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輸入。 四、依第十條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之期間內。 五、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六、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所處之罰鍰尚未繳納。 七、漁業人變更前,現有漁業人有違反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主管機關尚未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