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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 10 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命令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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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經營之核准或撤銷其漁業證照。
  2. 2.漁業從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收回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深度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漁業法第 10 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對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命令之處分。根據這項法條,中央主管機關在漁業人違反法規時,可以採取一系列的處分措施,包括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者收回漁業證照,處分期限在一年以下。如果情節特別嚴重,中央主管機關還可以撤銷漁業人的漁業經營核准或漁業證照。 範例:在參考資料的《上訴人為船主,該船之船長、船員俱為其選任聘僱,自應負選任、監督及管理之責》部分中提到了違反漁業法的情節,並且針對這一條例進行了舉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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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10 條規定:「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一年以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