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第 10 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命令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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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漁業法第 10 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對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命令之處分。根據這項法條,中央主管機關在漁業人違反法規時,可以採取一系列的處分措施,包括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者收回漁業證照,處分期限在一年以下。如果情節特別嚴重,中央主管機關還可以撤銷漁業人的漁業經營核准或漁業證照。 範例:在參考資料的《上訴人為船主,該船之船長、船員俱為其選任聘僱,自應負選任、監督及管理之責》部分中提到了違反漁業法的情節,並且針對這一條例進行了舉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核名詞
- 民法 第 757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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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