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
漁業法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命令之處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
主管機關
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
撤銷
其漁業經營之
核
准或撤銷其漁業證照。
漁業從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收回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漁業權漁業 §1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特定漁業 §3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娛樂漁業 §4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保育與管理 §44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漁業發展 §52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60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69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