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漁業法10中央主管機關對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命令之處分

快速跳轉
  1. 1.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經營之准或撤銷其漁業證照。
  2. 2.漁業從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收回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漁業法第 10 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對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命令之處分。根據這項法條,中央主管機關在漁業人違反法規時,可以採取一系列的處分措施,包括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者收回漁業證照,處分期限在一年以下。如果情節特別嚴重,中央主管機關還可以撤銷漁業人的漁業經營核准或漁業證照。 範例:在參考資料的《上訴人為船主,該船之船長、船員俱為其選任聘僱,自應負選任、監督及管理之責》部分中提到了違反漁業法的情節,並且針對這一條例進行了舉證。

立法沿革 3

(0181026 制定)

入漁權人依契約或地方習慣有入屬於他人專用漁業權之漁場內,經營該專用漁業權全部或一部漁業之權利。

(0590421 全文修正)

漁業權視為物權,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規定。

(0800116 全文修正)

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經營之核准或撤銷其漁業證照。   漁業從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收回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所稱漁業證照,指依修正條文第六條核發之漁業權執照、漁業執照、漁業證、海釣執照等。   三、第二項增列漁業從業人違反規定者,得撤銷或收回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以資週延。

(0181026 制定)

入漁權人依契約或地方習慣有入屬於他人專用漁業權之漁場內,經營該專用漁業權全部或一部漁業之權利。

(0590421 全文修正)

漁業權視為物權,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規定。

(08001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所稱漁業證照,指依修正條文第六條核發之漁業權執照、漁業執照、漁業證、海釣執照等。   三、第二項增列漁業從業人違反規定者,得撤銷或收回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以資週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漁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10 條規定:「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一年以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