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漁業法11撤銷漁業經營之核准

快速跳轉
  1. 1.漁業經營經准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 一、自核准之日起,無正當理由逾一年不從事漁業,或經營後未經核准繼續休業逾二年者。 二、以中華民國人身分申准經營漁業之漁業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漁業經營之核准,因申請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取得者。
  2. 2.漁業人經營漁業後,經敘明正當理由,申報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休業達一年以上,並應於休業終了復業時,申報主管機關備案;未經申報者,視為未復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漁業法第11條的第一項規定,首先明確指出了撤銷漁業經營核准的情形,包括漁業人無正當理由逾一年不從事漁業,或經營後未經核准繼續休業逾二年等情況。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漁業權的有效運作,避免濫用或荒廢。這其中的舉例可以參考依照漁業法第10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對於定置漁業權存續期間未經適當核准或延展的情況。 對於漁業法第11條的第二項規定,則指出漁業人經營漁業後的休業情況,要求必須有正當理由申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在休業終了復業時再次申報主管機關備案。未經申報者視為未復業,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漁業經營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這項規定的例子可以參考漁業經營者在休業後未經申報主管機關,或經申報後未獲得核准而繼續經營的情況。

立法沿革 3

(0181026 制定)

入漁權視為物權。但除繼承及轉讓外,不得為權利之標的。

(0590421 全文修正)

因漁業權涉訟,依不動產所在地而定其法院管轄者,以與漁場最近沿岸所屬之鄉鎮(區)或相當之行政區域,為不動產所在地。

(0800116 全文修正)

漁業經營經核准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   一、自核准之日起,無正當理由逾一年不從事漁業,或經營後未經核准繼續休業逾二年者。   二、以中華民國人身分申准經營漁業之漁業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漁業經營之核准,因申請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取得者。   漁業人經營漁業後,非經敘明正當理由,申報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休業達一年以上,並應於休業終了復業時,申報主管機關備案;未經申報者,視為未復業。

立法理由一、合併修正原條文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增訂但書,於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增列「以中華民國人身分申准經營漁業之」等字。   三、原條文第三十七條規定休業期間以「漁季」計算,不易認定,爰修正為「一年」,並列於本條第二頂。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詐術名詞
  • 名詞
(0181026 制定)

入漁權視為物權。但除繼承及轉讓外,不得為權利之標的。

(0590421 全文修正)

因漁業權涉訟,依不動產所在地而定其法院管轄者,以與漁場最近沿岸所屬之鄉鎮(區)或相當之行政區域,為不動產所在地。

(0800116 全文修正)

一、合併修正原條文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增訂但書,於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增列「以中華民國人身分申准經營漁業之」等字。   三、原條文第三十七條規定休業期間以「漁季」計算,不易認定,爰修正為「一年」,並列於本條第二頂。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漁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11 條規定:「漁業經營經核准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 一、自核准之日起,無正當理由逾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