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第 11 條(撤銷漁業經營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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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對於漁業法第11條的第一項規定,首先明確指出了撤銷漁業經營核准的情形,包括漁業人無正當理由逾一年不從事漁業,或經營後未經核准繼續休業逾二年等情況。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漁業權的有效運作,避免濫用或荒廢。這其中的舉例可以參考依照漁業法第10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對於定置漁業權存續期間未經適當核准或延展的情況。 對於漁業法第11條的第二項規定,則指出漁業人經營漁業後的休業情況,要求必須有正當理由申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在休業終了復業時再次申報主管機關備案。未經申報者視為未復業,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漁業經營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這項規定的例子可以參考漁業經營者在休業後未經申報主管機關,或經申報後未獲得核准而繼續經營的情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詐術名詞
- 非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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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