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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用水面而與公用水面連成一體者,適用本法。 前項水面之佔有人或其水底地之所有人,經該管行政官署之核准,得限制或廢止他人關於漁業之利用。
本法所稱漁業權如左: 一、定置漁業權:係指於一定水面,築磯、設柵或置漁具,以採捕水產動植物,經營漁業之權。 二、區劃漁業權:係指區劃水面,以養殖水產動植物,經營漁業之權。 三、專用漁業權:係指利用特定水面,作為漁場,供入漁權人入漁,以經營漁業之權。
本法所稱漁業人,係指漁業權人、入漁權人或其他依本法經營漁業之人。 本法所稱漁業從業人,係指漁船船員及其他為漁業人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之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二、漁業人雇用之船員固係從事採捕養殖之人,惟漁船船員成員中如輪機員、話務員、廚司等究非直接從事採捕水產動植物者,爰修正第二項文字,將漁船船員明定為漁業從業人,以資明確。
非公用水面而與公用水面連成一體者,適用本法。 前項水面之佔有人或其水底地之所有人,經該管行政官署之核准,得限制或廢止他人關於漁業之利用。
本法所稱漁業權如左: 一、定置漁業權:係指於一定水面,築磯、設柵或置漁具,以採捕水產動植物,經營漁業之權。 二、區劃漁業權:係指區劃水面,以養殖水產動植物,經營漁業之權。 三、專用漁業權:係指利用特定水面,作為漁場,供入漁權人入漁,以經營漁業之權。
一、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二、漁業人雇用之船員固係從事採捕養殖之人,惟漁船船員成員中如輪機員、話務員、廚司等究非直接從事採捕水產動植物者,爰修正第二項文字,將漁船船員明定為漁業從業人,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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