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漁業,係指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業,及其附屬之加工、運銷業。
根據漁業法第3條的規定,漁業的定義包括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業,以及相關的加工和運銷業。例如,根據法院案例裁判書,被告擔任漁船船長,涉嫌私運大陸地區生產的牡蠣進口,違反了漁業法第3條的相關規定。
凡在中華民國領海或其他公用水面取得漁業之權利者,應依本法呈請該管行政官署核准登記,轉報主管廳部備案。 前項之呈請人以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限。 漁業登記規則由農礦部定之。
凡在中華民國領海或其他公用水面取得漁業之權利者,應依本法呈請該管行政官署核准登記,轉報主管廳部備案。 前項之呈請人以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限。 漁業登記規則由實業部定之。
本法所稱漁業,係指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業,及其附屬之加工、運銷業。
本法所稱漁業,係指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業,及其附屬之加工、運銷業。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凡在中華民國領海或其他公用水面取得漁業之權利者,應依本法呈請該管行政官署核准登記,轉報主管廳部備案。 前項之呈請人以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限。 漁業登記規則由農礦部定之。
凡在中華民國領海或其他公用水面取得漁業之權利者,應依本法呈請該管行政官署核准登記,轉報主管廳部備案。 前項之呈請人以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限。 漁業登記規則由實業部定之。
本法所稱漁業,係指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業,及其附屬之加工、運銷業。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