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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3漁業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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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漁業,係指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業,及其附屬之加工、運銷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漁業法第3條的規定,漁業的定義包括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業,以及相關的加工和運銷業。例如,根據法院案例裁判書,被告擔任漁船船長,涉嫌私運大陸地區生產的牡蠣進口,違反了漁業法第3條的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4

(0181026 制定)

凡在中華民國領海或其他公用水面取得漁業之權利者,應依本法呈請該管行政官署核准登記,轉報主管廳部備案。   前項之呈請人以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限。   漁業登記規則由農礦部定之。

(0210716 修正)

凡在中華民國領海或其他公用水面取得漁業之權利者,應依本法呈請該管行政官署核准登記,轉報主管廳部備案。   前項之呈請人以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限。   漁業登記規則由實業部定之。

(0590421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漁業,係指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業,及其附屬之加工、運銷業。

(0800116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漁業,係指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業,及其附屬之加工、運銷業。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026 制定)

凡在中華民國領海或其他公用水面取得漁業之權利者,應依本法呈請該管行政官署核准登記,轉報主管廳部備案。   前項之呈請人以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限。   漁業登記規則由農礦部定之。

(0210716 修正)

凡在中華民國領海或其他公用水面取得漁業之權利者,應依本法呈請該管行政官署核准登記,轉報主管廳部備案。   前項之呈請人以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限。   漁業登記規則由實業部定之。

(0590421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漁業,係指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業,及其附屬之加工、運銷業。

(0800116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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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漁業,係指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業,及其附屬之加工、運銷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