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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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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2條,有關農業用地的管理主管機關包括中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轄市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根據該法條,這些機關在農業用地的管理上負有責任。 由於我不是法律教授,也並非精通各項法規,無法針對此法條提供逐條釋義及相關的範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6

(0181026 制定)

本法稱行政官署者,在中央為農礦部,在各省為農礦廳,未設農礦廳者為建設廳,在各地方為漁業局,未設漁業局者為縣政府。

(0210716 修正)

本法稱行政官署者,在中央為實業部,在各省為實業廳,未設實業廳者為建設廳,在各地方為縣或市政府。

(0590421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0741224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主管機關改隸,將「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0800116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10524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刪除省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181026 制定)

本法稱行政官署者,在中央為農礦部,在各省為農礦廳,未設農礦廳者為建設廳,在各地方為漁業局,未設漁業局者為縣政府。

(0210716 修正)

本法稱行政官署者,在中央為實業部,在各省為實業廳,未設實業廳者為建設廳,在各地方為縣或市政府。

(0590421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0741224 修正)

配合主管機關改隸,將「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0800116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0910524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刪除省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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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