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93 條(法人破產時出資之令繳)
法人破產時,破產管理人應不問其社員或股東出資期限,而令其繳納所認之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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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93 條規定,法人破產時破產管理人得不問出資期限,要求社員或股東立即繳清所認而未繳的出資,作為破產財團資產供債權人受償。
Q · 公司倒了,當初認購但沒繳完的股份,我還要繳嗎?
依破產法第 93 條,法人破產時,破產管理人不問原本約定的出資期限,得令社員或股東立即繳清所認而未繳的出資。原因是這筆「認而未繳」的金額本來就是公司對股東的債權,屬於破產財團資產,要用來清償其他債權人。原本合約寫「分三年繳」,破產一啟動,剩餘部分就變成「現在馬上繳」。
白話解讀
你以為公司倒了,股東就解脫了?不一定。如果你當初認購了公司的股份但還沒繳完出資(例如分期繳納、認而未繳),公司一旦破產,你的時間表會被直接撕掉。本來合約上寫「三年後繳完」,現在不行,破產管理人有權立刻要你把剩下的全部繳清。為什麼?因為股東認購但未繳的出資,本來就是公司對股東的債權,這筆債權是破產財團的資產,要用來還其他債權人的錢。這條把那個「以後再繳」的承諾直接變成「現在馬上繳」。對小股東來說,這可能是收到破產通知時最大的意外驚嚇:以為股票變壁紙就沒事了,結果還被追繳。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93 條為法人破產時的出資追繳規範:破產管理人得不受原出資期限約束,要求社員或股東繳清所認而尚未繳納之出資。其法理基礎在於股東未履行的出資義務屬公司對股東的債權,於破產時納入破產財團,供全體債權人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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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掛名股東,沒實際出資,公司倒了我也要繳?▾
原則上要。法律看的是「登記上你認購了多少」,不是「你實際出了多少」。掛名股東在破產追繳面前幾乎沒有抗辯空間,除非能證明掛名係受脅迫或詐欺。實務建議:盡快主動退出登記,未來絕不幫人掛名股東。
Q2我已經繳了部分,公司破產時剩下的真的一定要繳嗎?▾
本條字面要求繳清,但實務上若能證明公司已實質無償債能力、繳清也填不滿缺口,破產管理人或法院可能考慮和解金額。實務建議:收到追繳通知不要無視,主動聯絡協商比沉默被訴有利。
Q3破產法第 93 條是什麼?▾
法人破產時破產管理人可不問原約定期限,要社員或股東繳清認而未繳的出資,作為破產財團資產。
Q4什麼叫認而未繳的出資?▾
股東已認購股份但尚未依約繳納的部分,例如分三年繳卻只繳了一部分,剩下的就是認而未繳。
Q5破產財團是什麼?▾
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可用來清償全體債權人的全部財產集合,認而未繳的出資也算在內。
Q6破產管理人是誰?▾
破產程序中由法院選任、負責管理處分破產財團並執行清算的法定機關,本條追繳權由其行使。
Q7公司破產被追繳出資怎麼辦?▾
核對認購與已繳金額 → 保全付款證明 → 檢查有無詐欺脅迫等抗辯 → 主動與破產管理人協商繳清或和解。
Q8被追繳的出資金額怎麼算?▾
以登記認購額減去實際已繳額的差額為準,原分期期限失效,全部視為到期應繳。
Q9怎麼證明我已經繳過部分出資?▾
用匯款紀錄、收據、入股憑證、公司入帳紀錄佐證,差額才是被追繳範圍。
Q10不繳會有什麼後果?▾
破產管理人可起訴請求並聲請強制執行,加計訴訟費與執行費,總成本通常高於直接繳清。
Q11認而未繳 vs 已全額繳清,破產後差在哪?▾
已繳清者損失止於已繳金額不再被追繳;認而未繳者差額被一次追繳。
Q12掛名股東和真正出資股東被追繳有差嗎?▾
原則無差,法律看登記認購額。掛名者除非證明受脅迫或詐欺,否則一樣被追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已全額繳清出資 | 認而未繳出資 |
|---|---|---|
| 破產後責任 | 損失上限為已繳金額,不再被追繳 | 差額被追繳,須一次繳清 |
| 出資期限效力 | 不適用 | 原分期期限失效,視為到期 |
| 對破產財團 | 無增益 | 差額成為財團應收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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