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93 條(法人破產時出資之令繳)
法人破產時,破產管理人應不問其社員或股東出資期限,而令其繳納所認之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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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93 條規定,法人破產時破產管理人得不問出資期限,要求社員或股東立即繳清所認而未繳的出資,作為破產財團資產供債權人受償。
Q · 公司倒了,當初認購但沒繳完的股份,我還要繳嗎?
依破產法第 93 條,法人破產時,破產管理人不問原本約定的出資期限,得令社員或股東立即繳清所認而未繳的出資。原因是這筆「認而未繳」的金額本來就是公司對股東的債權,屬於破產財團資產,要用來清償其他債權人。原本合約寫「分三年繳」,破產一啟動,剩餘部分就變成「現在馬上繳」。
白話解讀
你以為公司倒了,股東就解脫了?不一定。如果你當初認購了公司的股份但還沒繳完出資(例如分期繳納、認而未繳),公司一旦破產,你的時間表會被直接撕掉。本來合約上寫「三年後繳完」,現在不行,破產管理人有權立刻要你把剩下的全部繳清。為什麼?因為股東認購但未繳的出資,本來就是公司對股東的債權,這筆債權是破產財團的資產,要用來還其他債權人的錢。這條把那個「以後再繳」的承諾直接變成「現在馬上繳」。對小股東來說,這可能是收到破產通知時最大的意外驚嚇:以為股票變壁紙就沒事了,結果還被追繳。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93 條為法人破產時的出資追繳規範:破產管理人得不受原出資期限約束,要求社員或股東繳清所認而尚未繳納之出資。其法理基礎在於股東未履行的出資義務屬公司對股東的債權,於破產時納入破產財團,供全體債權人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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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 93 條是什麼?▾
法人破產時,破產管理人可不問原約定期限,要股東繳清認而未繳的出資。
Q2掛名股東公司破產也要繳出資嗎?▾
原則上要,法律看登記認購額而非實際出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已全額繳清出資 | 認而未繳出資 |
|---|---|---|
| 破產後責任 | 損失上限為已繳金額,不再被追繳 | 差額被追繳,須一次繳清 |
| 出資期限效力 | 不適用 | 原分期期限失效,視為到期 |
| 對破產財團 | 無增益 | 差額成為財團應收資產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GmbHG § 19 / § 24、AktG § 63(未履行出資於破產時由管理人請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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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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