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3 條(無效行為當事人之責任)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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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3 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的當事人若於行為時明知無效或可得而知,須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為相對人的信賴利益。
Q · 契約無效不就退錢就好,為什麼還要賠錢?
依民法第 113 條,無效法律行為的當事人若在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除了回復原狀(退還拿到的東西),還要賠償對方因為相信契約有效所支出的費用與損失,這稱為信賴利益損害。三個要件:行為無效、當事人知或可得而知、對方有信賴損害。常見於賣東西給未成年人、明知標的已被查封仍簽約等情境。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一份契約「無效」就像橡皮擦擦掉一樣,雙方各退一步、當沒發生過。錯了。這條法律告訴你一件殘酷的事:如果你在簽約當下就知道這份契約其實無效(或是你只要稍微查一下就會知道),但你還是讓對方掏了錢、交了貨,事後對方反悔時,你不只要把東西還回去,還要賠他因為相信這份契約所受的損失。這叫「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舉個你想不到的例子:你明知道對方是未成年人不能獨立簽買賣合約,還是賣了他一支高價手機,事後家長主張無效要你還錢,你不只要還錢,對方跑來拿手機路上的車錢你可能也要賠。法律懲罰的不是「無效」本身,是你明知會無效還讓對方上鉤的那份算計。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13 條為無效法律行為的責任條款,規定當事人於行為時明知無效或依客觀標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及於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損害,與不當得利返還構成無效行為後處理的雙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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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13 條是什麼?▾
無效法律行為當事人的責任條款,明知無效或可得而知還做,要負回復原狀或信賴損害賠償。
Q2契約無效還要賠錢嗎?▾
要。退還拿到的東西叫回復原狀,對方因相信契約有效所花的費用屬信賴損害,113 條專門處理這塊。
Q3什麼叫可得而知?▾
不是你真的知道,而是稍微查證就會知道。法律假設正常謹慎的人應查的事,沒查就視同知道。
Q4信賴利益和履行利益差在哪?▾
信賴利益是相信契約有效所受的損害(如手續費、交通費),履行利益是契約有效本可賺的利潤,無效契約下拿不到履行利益。
Q5113 條怎麼主張?▾
蒐集對方行為時已知無效的證據,盤點信賴損失,寄存證信函主張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必要時提民事訴訟。
Q6可以同時告不當得利嗎?▾
可以且應該。不當得利(第 179 條)追本金,113 條追信賴損害,兩者處理不同部分不衝突。
Q7賠償有時效嗎?▾
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民法第 197 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自行為時起最長 10 年。
Q8雙方都知道無效怎麼辦?▾
對方也明知時可主張與有過失(第 217 條)減輕或免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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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民法113條 | 不當得利第179條 |
|---|---|---|
| 請求基礎 | 回復原狀+信賴損害賠償 | 返還無法律上原因之利益 |
| 處理對象 | 對方因信賴契約有效的損失 | 已交付的本金或標的物 |
| 主觀要件 | 需當事人知或可得而知無效 | 不論善意惡意均成立 |
| 時效 | 第 197 條 2 年/10 年 | 第 125 條 1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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