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3 條(無效行為當事人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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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多數說(王澤鑑師、葉啟洲師):
立法論上,應刪除本條
一則增加不需要的請求權基礎;二則破壞其他規定的法律要件及效果
interesting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贅文,增加不需要的請求權基礎或破壞其他規定的法律要件及效果
nina231525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無效但可能成因有
行為能力的欠缺、不符合法律的要件、違反公序良俗、被詐欺脅迫…
太廣,可以說是此條有隱藏性法律漏洞(p.43)故「因行為能力而無效」是公認要被目的性限縮而排除,應要優先保護無行為能力之人
nina231525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通說認為
不適用因為無行為能力而無效的狀況(啟洲p.69 4)
hanyu810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此無效行為應不包括因無行為能力而導致之無效行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