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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13 條(無效行為當事人之責任)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損害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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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3 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的當事人若於行為時明知無效或可得而知,須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為相對人的信賴利益。

Q · 契約無效不就退錢就好,為什麼還要賠錢?

依民法第 113 條,無效法律行為的當事人若在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除了回復原狀(退還拿到的東西),還要賠償對方因為相信契約有效所支出的費用與損失,這稱為信賴利益損害。三個要件:行為無效、當事人知或可得而知、對方有信賴損害。常見於賣東西給未成年人、明知標的已被查封仍簽約等情境。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一份契約「無效」就像橡皮擦擦掉一樣,雙方各退一步、當沒發生過。錯了。這條法律告訴你一件殘酷的事:如果你在簽約當下就知道這份契約其實無效(或是你只要稍微查一下就會知道),但你還是讓對方掏了錢、交了貨,事後對方反悔時,你不只要把東西還回去,還要賠他因為相信這份契約所受的損失。這叫「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舉個你想不到的例子:你明知道對方是未成年人不能獨立簽買賣合約,還是賣了他一支高價手機,事後家長主張無效要你還錢,你不只要還錢,對方跑來拿手機路上的車錢你可能也要賠。法律懲罰的不是「無效」本身,是你明知會無效還讓對方上鉤的那份算計。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13 條為無效法律行為的責任條款,規定當事人於行為時明知無效或依客觀標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及於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損害,與不當得利返還構成無效行為後處理的雙軌制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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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契約無效不就是退錢而已嗎?為什麼還要賠錢?

退錢叫回復原狀或不當得利返還(民法第179條),處理你拿了不該拿的部分。但對方為相信契約有效可能額外花了錢、付了手續費、放棄了機會,這些叫信賴利益損害,民法113條專門處理這塊。內行人提示:對方的損失只限於相信契約有效所受的損害,不包括契約若有效本可賺到的利潤(履行利益)。

Q2對方說我可得而知但我真的不知道,怎麼自保?

可得而知是法院依客觀標準判斷,不是主觀說了算。重點是證明你當時沒有合理查證管道、或查了也查不出來,例如對方偽造文件或隱瞞關鍵事實。保留對方提供的所有資料當作你已盡合理注意的證據。內行人提示:若對方是律師、代書、仲介等專業人士,法院對其應知標準遠高於一般人,你反而可主張他才是應知的一方。

Q3可以同時告不當得利和這條嗎?

可以而且應該。不當得利(第179條)讓你拿回本金,113條讓你拿回信賴損害,兩者處理不同部分不衝突。內行人提示:起訴狀的訴之聲明要分別寫清楚金額,不要混在一起算總數,否則判決時難以對應,上訴計算爭議金額也會出問題。

Q4民法 113 條是什麼?

無效法律行為當事人的責任條款,明知無效或可得而知還做,要負回復原狀或信賴損害賠償,幾乎所有主張契約無效的案件都會引用。

Q5信賴利益和履行利益差在哪?

信賴利益是相信契約有效所受的損害(手續費、交通費、放棄的機會),履行利益是契約有效本可賺的利潤,無效契約下拿不到履行利益。

Q6什麼叫可得而知?

不是你真的知道,而是稍微查證就會知道。法律假設正常謹慎的人應查的事沒查,就視同知道,標準比一般人預期嚴格。

Q7回復原狀和損害賠償差在哪?

回復原狀是把拿到的東西退回去回到行為前狀態;損害賠償是另外賠對方因信賴所受的金錢損失,兩者可並存。

Q8民法 113 條怎麼主張?

釐清無效事由 → 蒐集對方行為時已知無效的證據 → 盤點信賴損失 → 寄存證信函 → 提民事訴訟,可同時主張不當得利。

Q9信賴損害金額怎麼算?

為信賴契約有效實際支出的費用(手續費、代書費、交通費、貸款手續費)+ 放棄的具體機會損失,但以不超過履行利益為原則。

Q10主張無效求償要多少成本?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存證信函數十元至百元。10 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自己跑,金額大建議委任律師。

Q11怎麼證明對方當時就知道無效?

LINE 對話、email、會議紀錄、證人證言;若對方是律師代書仲介等專業人士,可主張其應知標準更高。

Q12民法 113 條 vs 不當得利 179 條哪個有利?

兩者並行不衝突。179 條追本金不論善意惡意、時效 15 年;113 條追信賴損害但需證明對方知或可得而知、時效 2 年/10 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民法113條不當得利第179條
請求基礎回復原狀+信賴損害賠償返還無法律上原因之利益
處理對象對方因信賴契約有效的損失已交付的本金或標的物
主觀要件需當事人知或可得而知無效不論善意惡意均成立
時效第 197 條 2 年/10 年第 125 條 15 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判例法理(契約締結上の過失、民法第1条第2項 信義則)
🇰🇷 韓國민법 제535조(계약체결상의 과실 - 원시적 불능)
🇨🇳 中國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後的返還財產與賠償損失)
🇩🇪 德國BGB § 122(Schadensersatzpflicht des Anfechtenden)+ § 311 Abs. 2(culpa in contrahendo)
🇫🇷 法國Code civil art. 1178 et 1352(restitution après nullité);art. 1112(responsabilité précontractuelle)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Restitution & Unjust Enrichment § 32(restitution for void/illegal agre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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