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5 條(無行為能力人及無意識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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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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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無效;非無行為能力人若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亦無效,且為自始無效。
Q · 失智或意識不清的時候簽的文件有效嗎?
無效,且是自始無效不必撤銷
依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受監護宣告者)的意思表示無效;即使不是無行為能力人,只要在簽署當下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意思表示一樣無效。重點不是診斷書,而是「簽署那一刻」的意識狀態,且舉證責任在主張無效的一方。無效是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與「可撤銷」(須限期主張)完全不同。
深度解讀
大多數人對合約的理解是:簽了就算數,就算後悔,頂多看看有沒有撤銷的機會。但這條法律講的是一種更根本的東西,有些意思表示,不是「可以撤銷」,而是「根本從來沒有存在過」。民法第75條打開了兩道門。第一道是身分門:七歲以下的孩子,或已被法院正式宣告監護的成年人,他們說的「我要買」「我同意」「我把這個送你」在法律上等於沒說,不需要任何人去主張撤銷,因為它根本沒有生效過。第二道是狀態門,門開得更大:就算你不是法律上的無行為能力人,如果你在做出那個意思表示的當下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狀態,一樣無效。你不用證明對方騙你,不用主張被迫,只要能讓法院相信你在那個時刻沒有正常的意識能力,整件事就像從來沒發生。無效和可撤銷不是同一件事。可撤銷是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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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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