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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民字第 03282 號
要旨
查無行為能力制度,係以防止無行為能力人之財產散失為目的,僅對財產上之行為有其適用。至於身分上之行為,禁治產人於回復常態有意思能力時,仍得為之。禁治產人是否回復常態並具有意思能力,屬事實問題,與法院已否撤銷其禁治產宣告無關。行為能力與意思能力有所不同,行為能力之有無,應依法律規定決之,意思能力之有無,則屬事實問題,有意思能力者,未必有行為能力。
全文內容
查無行為能力制度,係以防止無行為能力人之財產散失為目的,僅對財產上之行為有其適用。至於身分上之行為,禁治產人於回復常態有意思能力時,仍得為之。禁治產人是否回復常態並具有意思能力,屬事實問題,與法院已否撤銷其禁治產宣告無關。行為能力與意思能力有所不同,行為能力之有無,應依法律規定決之。意思能力之有無,則屬事實問題,有意思能力者,未必有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