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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決字第 14181 號
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未成年股東應如何行使表示決權,公司法尚無特別規定,應適用民法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分別依民法第 76 條規定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依同法第 77 條規定其行使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全文內容
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表決權乃股東對於股東會之決議事項為可決或否決之意思表示,而藉以形成公司意思之權利。故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未成年股東應如何行使表示決權,公司法尚無特別規定,似應適用民法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亦即應按該未成年股東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分別依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依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其行使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而上開法定代理權之行使,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及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共同為之;換言之,該未成年股東之表決權,應按其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分別由其父母共同代為行使或其行使應得父母共同允許之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