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5 條(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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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herrr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本人、法定代理人、女傭等在相對人可支配範圍內收到即可。
郵局的掛號信,無論有無人在家,收到郵局通知就算到達。
郵局的限時掛號(表示撤回的信件)與平信(同意購買的信件)比較:
限時掛號先到達,生效,可撤回。
兩個同時到達,生效,可撤回。
限時掛號比平信慢到達,尚未生效,不可撤回。
已送達但尚未開啟的電報,屬於已到達,生效,不得撤回。









wei121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非對話之承諾-到達主義
Ⅱ、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不失其效力。









juan0813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意思表示⭢生效時間點⭢有相對人⭢非對話意思表示⭢採達到主義









anny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我國採達到(到達)主義:意思表示要進入相對人可以支配的領域內,也就是「相對人可以隨時取得並了解該意思表示內容」的狀態,才算是通知到達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已置於相對人可支配之狀態,即相對人隨時可瞭解其內容的狀態)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Exc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II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
注意臺灣是採「到達主義」
🔵李家慶師:律師最怕遲誤、錯過不變期間、失效
vs
部分英美法採「發信主義」(mailbox rule)









0920070214
3 years ago
勞務契約—》屬人性不適用95條第二項









alice96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撤回:讓還沒發生效力的行為消滅









alice96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到達:置於相對人可瞭解之地位
1.須內容上可理解
2.是否拆閱、並非所問(風險分配)

jaysu220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為能力受限應為民法85條所列之情形,目前法規尚無其他符合者。

chpinyu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最高法院54年台上第952號判例所謂達到 僅係使相對人已居可了解之地位即為已足 並非須使相對人取得佔有 故通知已送達於相對人之居住所或營業所者 即為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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