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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5 條(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2.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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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anny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我國採達到(到達)主義:意思表示要進入相對人可以支配的領域內,也就是「相對人可以隨時取得並了解該意思表示內容」的狀態,才算是通知到達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已置於相對人可支配之狀態,即相對人隨時可瞭解其內容的狀態)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Exc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II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 注意臺灣是採「到達主義」 🔵李家慶師:律師最怕遲誤、錯過不變期間、失效 vs 部分英美法採「發信主義」(mailbox rule)
0920070214
2 years ago
勞務契約—》屬人性不適用95條第二項
alice96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撤回:讓還沒發生效力的行為消滅
alice96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到達:置於相對人可瞭解之地位 1.須內容上可理解 2.是否拆閱、並非所問(風險分配)
jaysu220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為能力受限應為民法85條所列之情形,目前法規尚無其他符合者。
chpinyu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最高法院54年台上第952號判例所謂達到 僅係使相對人已居可了解之地位即為已足 並非須使相對人取得佔有 故通知已送達於相對人之居住所或營業所者 即為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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