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95 條(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快速跳轉
  1. 1.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2. 2.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5 條採到達主義:非對話意思表示,以通知到達相對人可支配範圍時生效,已讀不讀不影響,撤回須同時或先到達。

Q · LINE 訊息對方一直不讀,到底算不算通知到了?

算。訊息進入對方可支配範圍即生效,已讀不讀不影響

依民法第 95 條,非對話意思表示採「到達主義」,以通知到達相對人可支配的範圍(信箱、手機、伺服器)時即生效,不以對方實際閱讀為要件。因此對方故意不讀、不收信,在法律上不是有效的防禦。但書另給一個後悔窗口:撤回通知若與原通知同時或更早到達,原通知即不生效。

深度解讀

你傳 LINE 給房東說「我要解約」,什麼時候這句話在法律上真的「生效」?不是你按下送出的那一秒,不是房東已讀的那一秒,而是訊息「到達他可以讀到的狀態」那一刻。這條叫「到達主義」,是所有書面、簡訊、Email、存證信函生效的底層邏輯。它決定了一件很重要的事:如果你後悔了,只要你的「撤回通知」能搶在原本的通知之前或同時到達,原本那句話就當作沒說過。所以存證信函寄出後、對方還沒收到前,你其實還有一次後悔的機會,前提是你用更快的方式通知他撤回。還有一個殘酷又溫柔的設計:你發完通知後就算死了、失智了、被宣告監護了,那封通知照樣有效。你最後的意思會替你走完最後一哩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5 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