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5 條(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法 第9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