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2 條(無效行為之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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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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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2 條規定無效行為之轉換:無效的法律行為若具備另一種法律行為的要件,且當事人若知無效會願意改做該行為,即轉換為有效。
Q · 簽的東西被認定無效,整件事就完蛋了嗎?
不一定。依民法 112 條有機會轉換為有效
依民法第 112 條,無效的法律行為如果剛好具備另一種法律行為的要件,而且可以推論當事人當初若知道原行為無效、就會願意改做這另一種行為,那這個「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最典型的是無效的自書遺囑轉換為代筆遺囑。要件有二:客觀上具備他行為要件、主觀上有假設性意思,且最終由法院判斷。
深度解讀
你簽了一份法律行為,結果因為某個技術性問題整個無效,錢付了、事也做了,現在要從頭來過?不一定。法律藏了一扇暗門叫「無效行為之轉換」:如果你原本想做的那件事雖然無效,但剛好具備「另一種法律行為」的要件,而且如果當初你知道原本的無效,你會改做這另一件事,那法律就直接幫你把原本的行為「轉換」成有效的那一種。舉個經典例子:你寫了一份沒有見證人的自書遺囑,嚴格說是無效的遺囑。但如果它剛好具備另一種遺囑(例如代筆遺囑)的要件,而且可以推論你當初就算知道自書遺囑無效,也會願意改用代筆遺囑,這份遺囑就能被轉換為有效。這條最美的地方在於:它是一個隱形的保險機制,在你不知道的時候默默救你一命。律師在處理無效爭議時,第一件事不是主張無效,而是想辦法轉換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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