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2 條(無效行為之轉換)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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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2 條規定無效行為之轉換:無效的法律行為若具備另一種法律行為的要件,且當事人若知無效會願意改做該行為,即轉換為有效。
Q · 簽的東西被認定無效,整件事就完蛋了嗎?
依民法第 112 條,無效的法律行為如果剛好具備另一種法律行為的要件,而且可以推論當事人當初若知道原行為無效、就會願意改做這另一種行為,那這個「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最典型的是無效的自書遺囑轉換為代筆遺囑。要件有二:客觀上具備他行為要件、主觀上有假設性意思,且最終由法院判斷。
白話解讀
你簽了一份法律行為,結果因為某個技術性問題整個無效,錢付了、事也做了,現在要從頭來過?不一定。法律藏了一扇暗門叫「無效行為之轉換」:如果你原本想做的那件事雖然無效,但剛好具備「另一種法律行為」的要件,而且如果當初你知道原本的無效,你會改做這另一件事,那法律就直接幫你把原本的行為「轉換」成有效的那一種。舉個經典例子:你寫了一份沒有見證人的自書遺囑,嚴格說是無效的遺囑。但如果它剛好具備另一種遺囑(例如代筆遺囑)的要件,而且可以推論你當初就算知道自書遺囑無效,也會願意改用代筆遺囑,這份遺囑就能被轉換為有效。這條最美的地方在於:它是一個隱形的保險機制,在你不知道的時候默默救你一命。律師在處理無效爭議時,第一件事不是主張無效,而是想辦法轉換為有效。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12 條規定「無效行為之轉換」,指一個無效的法律行為若同時具備另一種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且依當時情形可認定當事人在知悉原行為無效時會願意改做該另一種行為,法律即令該另一種法律行為發生效力,使當事人原本欲達成的實質目的不致完全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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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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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12 條是什麼?▾
無效行為之轉換條款,讓無效的法律行為在具備他行為要件時轉換為有效。
Q2無效的遺囑可以救回來嗎?▾
有機會。若具備代筆遺囑等他類遺囑要件且符合假設性意思,可依本條轉換為有效。
Q3無效行為轉換需要雙方同意嗎?▾
不需要現在同意,採假設性意思標準,由法院客觀推測並判斷。
Q4民法 112 跟 111 條差在哪?▾
111 條處理一部無效保留其餘,112 條把整個無效行為轉換成另一種行為。
Q5怎麼主張無效行為轉換?▾
通常以備位主張提出,先主張原行為有效,再備位主張依 112 條轉換。
Q6轉換後的時效怎麼算?▾
依轉換後該他行為本身的時效規定,例如轉為借貸後適用 15 年。
Q7什麼情況最常用到本條?▾
遺囑形式瑕疵、票據無效轉借據、瑕疵擔保契約轉讓與擔保等情形。
Q8轉換成功的決定權在誰?▾
在法院。當事人只能提出主張與證據,無法自行宣告轉換成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112 | art_111 | art_73 |
|---|---|---|---|
| 處理對象 | 整個法律行為無效 | 法律行為的一部分無效 | 違反法定方式而無效 |
| 救濟方式 | 轉換為另一種有效行為 | 切割保留其餘有效部分 | 原則整體無效(除另有規定) |
| 核心要件 | 具備他行為要件+假設性意思 | 去除無效部分仍可成立 | 是否符合法定方式 |
| 訴訟定位 | 最後一道備位主張 | 中間備位主張 | 判斷無效的起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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