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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6556 號
要旨
關於以農會會員資格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喪失會員資格後,如欲以非會員之農民身分加保,有無民法第一百十二條之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以農會會員資格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喪失會員資格後,如欲以非會員之農民身分加保,有無民法第一百十二條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十月八日台 81 內社字第八一一四九四六號函。
二 按民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是無效法律行為轉換為有效之其他法律行為必須具備之要件為: (一) 原來之法律行為無效, (二) 具備其他法律行為的要件, (三) 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其他法律行為的意思。本件關於以農會會員資格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原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農會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資格投保;於其喪失前述會員資格後,如欲另以非會員之農民身分再加入保險者,應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及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資格投保,此係各以不同之資格、要件訂定保險契約之問題,與上述無效法律行為轉換為有效之其他法律行為無關,故無前開民法第一百十二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