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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6 條(真意保留或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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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6條規定真意保留原則有效:表意人心裡不想被話拘束仍說出口,意思表示照樣成立,除非相對人明知是虛情才例外無效。

Q · 開玩笑說要送東西,事後可以反悔嗎?

原則不行,除非對方當下就明知你在開玩笑

依民法第86條,表意人即使心裡不想被自己的話拘束,只要說出口,意思表示原則上仍然有效,不會因為內心保留而無效。唯一例外是但書:相對人「明知」表意人並非真意。重點在「明知」而非「應該知道」,且舉證責任落在主張無效的表意人身上,實務上極難證明,因此事後以「我只是開玩笑」脫身的成功率很低。

深度解讀

你跟朋友開玩笑說「這台車五萬塊賣你」,朋友當真掏錢,你傻眼了。這條告訴你一個殘酷的事實:你心裡怎麼想不重要,你說出口的話才算數。法律上叫「真意保留」,也就是你心裡不想被這句話綁住,但你還是說了。結果呢?這句話照樣有效,你照樣要賣車。為什麼這麼硬?因為法律要保護相信你的那個人。如果每個人都能事後說「我剛剛那是開玩笑的」,所有的交易都會變成兒戲。唯一的例外是但書那一句:對方「明知」你是在開玩笑或說假話。重點是「明知」,不是「應該知道」,舉證責任在主張無效的那一方,也就是你。而「明知」這兩個字在法庭上比登天還難證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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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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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6 條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