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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7 條(虛偽意思表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2.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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