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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87 條(虛偽意思表示)

  1. 1.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2. 2.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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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7 條規定,雙方通謀所為的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若虛偽表示下隱藏其他法律行為,則依該隱藏行為本身的性質適用。

Q · 雙方串通做的假買賣,法律效力如何?

依民法第 87 條第一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所為的虛偽意思表示自始無效,例如為躲債而把房子「假賣」給親屬。但但書規定不得以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若該財產又轉手給不知情的買家,原權利人不能再主張交易是假的。第二項則規定,虛偽表示下若隱藏其他真實法律行為(如借貸、贈與),該隱藏行為仍依其本身性質判斷效力。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畫面:欠一屁股債的朋友,突然把名下房子「賣」給他表哥,價錢寫一百萬,實際上一毛錢都沒付,房子還是他在住。為什麼要這樣做?躲債。這招叫「假買賣真脫產」,法律上叫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這條很直接:兩個人合起來演戲騙外人,這齣戲對彼此來說無效,想反悔隨時可以。但重點在但書那句:不能拿這個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什麼意思?如果那個表哥後來又把房子賣給一個完全不知情的買家,這個買家受到保護,你不能跳出來說「那是假的交易啊房子還是我朋友的」。第二項更有意思:假買賣底下如果藏了別的真實約定(例如其實是借貸或贈與),那個藏著的真東西照樣有效。法律看穿了你的表演,但不代表底下的實質就跟著消失。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7 條規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指表意人與相對人雙方明知而互相串通所為的不實意思表示,其表面行為自始無效;但為維護交易安全,不得以該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若虛偽表示底下隱藏其他真實法律行為,則就該隱藏行為適用其本身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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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朋友把房子低價賣給家人,我借他的錢拿得回來嗎?

可能可以。你需要證明這個買賣是通謀虛偽(雙方都知道是假的),或者構成詐害債權(民法第244條)。前者門檻較高要證明兩人都知情且串通,後者只要證明對方的處分行為客觀上害到你就可以。實務上通常兩條一起主張,讓法官自己選對你有利的那條。關鍵證據是交易不合理的地方:價格、付款方式、親屬關係、標的物占有。

Q2為了節稅做假買賣真贈與,會有什麼後果?

三重風險。一、稅務上國稅局用實質課稅原則認定是贈與,補稅加 1 到 3 倍的罰鍰。二、民事上如果有債權人,這筆假交易可能被主張通謀虛偽無效,財產被追回。三、刑事上可能涉及逃漏稅捐罪。想合法節稅請找會計師規劃分年贈與,免稅額度用好用滿才是正解。

Q3我買了一間房子,後來被告說之前某一手是假買賣怎麼辦?

但書保護你。只要你是善意第三人(買的時候不知道前一手是通謀虛偽),你的所有權受保護,原權利人不能對你主張那筆假交易無效。買房前一定要調完整的登記謄本和異動索引,看前幾手的移轉原因和價格;若看到低價親屬過戶、短期多次轉手等異常,務必查清楚。

Q4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什麼?

指雙方明知並互相串通所為的不實意思表示,例如為躲債做的假買賣,表面交易自始無效。

Q5通謀虛偽和真意保留差在哪?

真意保留是單方心中保留真意而相對人不知,原則有效;通謀虛偽是雙方都知情串通,自始無效。

Q6什麼是隱藏行為?

假交易底下藏著的真實約定,例如表面寫借款實際是贈與,該隱藏行為依其本身性質判斷效力,不被表面無效拖累。

Q7善意第三人和惡意第三人差在哪?

善意第三人交易時不知前手為假交易,受但書保護;惡意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不受保護。

Q8假買賣真脫產怎麼追回財產?

蒐證交易異常 → 聲請假處分禁止再處分 → 提確認無效之訴(可併民法 244)→ 勝訴後強制執行。

Q9通謀虛偽要怎麼舉證?

最有力的是占有使用情況:房子過戶後原屋主仍住、水電繳費人沒變、買方從未使用,比契約書更有說服力。

Q10提起確認無效之訴要多少錢?

確認之訴裁判費依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約 1.1%),併同假處分另需提供擔保金,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估算。

Q11買房怎麼避免買到假交易過的房子?

買前調完整登記謄本與異動索引,檢查前幾手移轉原因與價格,異常低價親屬過戶或短期多次轉手要查清楚。

Q12通謀虛偽 vs 詐害債權哪個好用?

通謀虛偽要證明雙方都知情串通門檻高;詐害債權只要證明客觀上害及債權。實務常兩條並列由法官擇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通謀虛偽_民法87詐害債權_民法244真意保留_民法86
適用情境雙方串通的假交易債務人單方害債權人的處分單方心中保留真意
效力自始無效得撤銷(須起訴)原則有效
舉證重點雙方均知情且串通客觀上害及債權相對人是否明知
時效無時效(自始無效)知有撤銷原因起 1 年/行為時起 10 年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94 条(虚偽表示)
🇰🇷 韓國민법 제108조(통정한 허위의 의사표시)
🇨🇳 中國民法典第 146 条(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德國BGB § 117(Scheingeschäf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201(ancien article 1321 - simulation / contre-lettre)
🇺🇸 美國Sham transaction doctrine(無單一成文條文,散見契約法與稅法判例,如 Gregory v. Helvering, 293 U.S. 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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