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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律字第 1368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1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夫妻雙方通謀而為假離婚之意思表示,依照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二一五號、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三一六號判例及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九二○號判決參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1)法律字第 1368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1 年 11 月 10 日發布,要旨:夫妻雙方通謀而為假離婚之意思表示,依照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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