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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25922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撤銷調(和)解離婚經裁判確定後,法院應將裁判正本註明日期後,函送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另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有關虛偽結婚之刑事案件,法院亦應於有罪判決確定後通知戶政機關

主旨

有關建議法院職權通知戶政機關之事項,增加撤銷結婚及撤銷調(和)解離婚事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1 年 9 月 12 日台內戶字第 1010296716 號函。

二、旨揭建議關於撤銷調(和)解離婚事件一節,本院已於 101 年 9月 4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23805 號函中說明並副知所屬法院,此部分因涉及原職權通知事項之變更,暨身分登記事項,法院亦應參照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意旨,及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辦理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202點第 1 款規定辦理。

三、有關撤銷婚姻事件部分,非法律所定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事項,然基於行政協助立場,本院已函請所屬辦理如下:

(一)請求離婚、確認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銷婚姻等婚姻事件,法院認原告之訴有理由裁判確定時,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辦理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202 點第 1 款第 1 目規定,應將裁判正本一份註明確定日期,函送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二)100 年 10 月 4 日以秘台廳刑一字第 1000024699 號函所屬各級法院,法院審理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虛偽結婚之刑事案件,於有罪判決確定後,檢附判決正本,通知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俾利戶政事務所審酌依法撤銷當事人之結婚登記,並副知 貴部在案(如附件)。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本院法學資訊檢索系統)、本院刑事廳、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4 日秘台廳刑一字第 1000024699 號

主旨

法院審理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虛偽結婚之刑事案件,請於有罪判決確定後,檢附判決正本,通知國人戶籍地所在之戶政事務所,俾利戶政事務所審酌依法撤銷當事人之結婚登記,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 100 年 7 月 25 日台內戶字第 1000148078 號函辦理。二、檢送內政部前揭函影本一份供參。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內政部、本院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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